浅析不真正连带责任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新纪实》2019年第10期   作者: 徐焱
[导读]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缺乏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相关制度的区分,司法实践中单纯依照连带债务进行处理,成效不佳。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构建,难点在于如何保障和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当中可以适当增加赔偿请求权让与的相关内容,现在大多所谓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可以藉此解决。

     
        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摘要】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缺乏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与相关制度的区分,司法实践中单纯依照连带债务进行处理,成效不佳。对于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构建,难点在于如何保障和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我国将来的《民法典》当中可以适当增加赔偿请求权让与的相关内容,现在大多所谓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类型,可以藉此解决。
        【关键词】不真正连带责任;相关概念;司法实践
       
        一、不真正连带责任概述
        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理论以及实均起源起于德国民法,此制度最初可追溯到罗马法时期的争点决定制度,[1]所以,研究不真正连带责任,可以从罗马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考察。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债权债务制度。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债是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约束以及介入,它产生于一方当事人应当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法律义务。所谓的连带债务是指共同连带,其意思是指针对于同一项债务而其主体为多数人。我国的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存在争议的,部分认为这种分类来自罗马法,也有认为罗马法时期还尚未存在这种分类,认为此种分类起始于十九世纪的德国普通法。尚没有相关文献证明罗马法时期对于连带债务就已经存在着共同连带和单纯连带的分类方法。对于连带之债的定义是:对于连带债权是指,任何一个连带债权人都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全部履行的权利。经一人要求债务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其他债权人就丧失了对债务人要求履行的权利,但却与已经接受履行的连带债权人之间形成了按份债权关系。接受履行的连带债权人必须按照协议清偿其他连带债权人所应得的份额。连带债务是指其中的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若债务人中一人作出全部履行后,债即消灭。对于连带债务,尤其是在诉讼中选择的债务人是否有给付能力是十分重要的。
        二、我国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现状
        (一)法律层面
        建立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必要性,经过查阅诸多相关文献,发现各国民法中对不真正连带责任都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2]但此项制度从德国普通法时期到现在已历经百多年,到现在的生活中仍有诸多涉及的部分,终究是因为该制度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连带债务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在法律范围内的某种加重责任,就要求在没有法律明文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不能随意使用该项责任承担方式。然而,法律规定是有限的,社会关系是无限的;法律必须强调其相对稳定性,不能随时随地不符合现实生活就随意改动。但是社会生活日新月异,随着人们的经济生活交往日益紧密,因此新的法律事实定会随之出现,那么原有的法律规范就会出现不适用或者不完善的情况。
        对于我国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立法现状,若想要真正实现司法实践的需求,完成有法可依,避免更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或者只是根据许多原则性规定处理案件并且维护我国司法的稳定性,对现行立法进行完善是十分有必要的。[3]
        (二)司法实践方面
        在诸多司法实践中,在原告提起共同诉讼或者分别起诉时,会受到相关法律规范的解释适用于弱势方当事人利益的充分保护之间会出现不协调的关系难题。应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不同的视角,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第52条“诉讼标的”内涵的解释,说明可成立的是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在原告为了获得实质上救济而选择分别或先后起诉时,则需要解决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问题。区分既判力“消极”和“积极”的两种作用,并依据“既判力的标准时”之后发生的事实,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诉讼程序的多层次设计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在立法上并未明确确认,在司法适用中应以多层次的诉讼程序设计为基础,建议确立以下诉讼规则:以合并审理为原则、以受害人诉讼选择为例外。从实践中看,绝大多数受害人会选择将所有债务人在同一案中起诉。从纠纷一次性解决、避免双重赔偿、便于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等因素出发,合并审理也具有较高价值,应将其确立为基本原则。同时,由于合并审理带来诉讼耗费增大,也限制了受害人对其私权的处分,因此还应尊重受害人诉讼选择权,若受害人选择其一起诉,即根据诉请范围进行审理。


        三、我国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建设
        随着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的发展和完善,存在着一定的适用规则。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我国对此并没有系统的理论的法律体系,不真正连带责任也只是分散于民法中的各个地方。而不真正连带责任之所以能在我国生根发芽,是因为其本身蕴含的法律价值是我们一直坚持所追寻的。
        (一)完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价值权衡
        1.彰显公平正义。何为公平正义?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公平正义有着不同的解读,在不同的发展范畴中,它并没有一个亘古不变的标准。在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中,公平正义反映的是人们从道义上、愿望上追求利益关系特别是分配关系合理性的价值理念和价值标准。[4]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核心也是在责任的分配方面,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是存在数个债务人,如果其中之一履行了法律责任,则除实际责任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免除法律责任,债权债务关系即消灭。非实际责任人履行债务后,可以向该实际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这种责任承担机制在实现债权人债权同时,不至于让非实际责任人平摊或者按照份额承担不应该担负的责任。若是把不真正连带责任体系完善了,使得无论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受害方还是受益方,最终的结果能使得他们的利益最大化,那么这无形中也就彰显了公平与正义。
        2.体现人文关怀。不真正连带责任出现得最多的地方是私法领域,这也就意味着要以人为主,尊重人的契约精神。而这也正恰恰符合人文精神。人文精神强调人性的自由与平等,解放思想,发展人本身。不真正连带责任多发生在民法领域,所以完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正好体现了我国的人文关怀。
        (二)我国如何运用不真正连带责任
        1.在立法中明确提出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一高度概括和抽象性的概念,所以这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言清的。针对不真正连带责任的这个特点,笔者认为可以采取“总则予以概括性的规定,同时分则部分规定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款”的立法方式。只有真正从立法上明确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概念,才能加强司法者与执法者的“代入感”,推动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适用与系统建立。
        2.在立法中明确追偿的顺序性。在立法中,应当明确界定债务人对外承担责任与对内追偿的先后顺序。 即必须明确:当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件存在终局责任承担者时,非终局责任者只能对外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之后才能向终局责任承担者追偿。当然,对于实在特殊的情况,可以设置相应的例外。
        3.完善程序法以辅助。在程序法上面,辅助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系统确立的主要是:一、确立“分别诉讼为主,共同诉讼为辅“制度。二、赋予权利人选择诉讼方式及路径的权利。三、通过不当得利之诉和执行异议来平衡权利人和责任人的利益。
        4.发布有关该制度的指导案例,以指引司法适用。一个法律制度的出台,在司法实践中,若是没有指导案例,可能会觉得难以适用,所以,发布一些相关的司法指导案例就很有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是其履行监督职能、指导审判工作的重要举措。
        司法实践的需求促使立法者对当下的法律进行完善。尽管各国法律少有对不真正连带债务予以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但在日本和德国已经有一些判例可供参考。我国学者在学理层面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探讨仍在进行,随着思想的深入,越来越多的观点赞同,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当成为除了按份之债、连带之债以外 的第三个多数人之债的重要部分,并且三者之间存在明显界限,不仅仅在理论上予以区分,实践中也需要法律制度分别设立不同 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其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此才能保障债权人请求特定给付权利的实现,平衡各债务人之间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赵玉贝.试论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的确立[D].华侨大学,2013.第1页.
        [2]赵暖.不真正连带责任[D].中国政法大学,2011.第14页.
        [3]杨立新.论竞合侵权行为[D].清华法学,2013.第126页~第127页.
        [4]戴坤钱.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法律价值探讨[D].法制博览,2015.第67页.
       
        【作者简介】徐焱(1978.6),男,辽宁沈阳人,汉族,讲师,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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