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防空,是国之大事,是国家战略,是长期战略”、“要坚持人民防空为人民,铸就坚不可摧的护民之盾”。这是习总书记对新时期人民防空的战略定位,是人民防空的时代使命。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民防空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及其地面附属建(构)筑物,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相关主体有责任对其进行维护管理,使人防工程保持战时功能,然而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一些“结建”人防工程正不断遭受破坏,目前并没有行之有效的办法进行维护管理。如何破解维护管理之“难”,使人防工程满足平时使用功能的基础上,保障战时效能的发挥,是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战备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键词:人防工程;维护管理
1 维护管理难的原因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如果维护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出现围护结构被后凿孔洞、墙板渗水、地面积水、防护设备锈蚀损坏、防护门无法正常启闭、露筋、空气恶臭、乱堆杂物、风水电设备无法正常运转、工程档案丢失等问题。之所以维护管理难,主要是因为: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现行人防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法律威慑力不够、维护责任主体缺乏主动履职意愿、责任缺失、维护经费缺乏、管护人员业务不熟、平时使用管理不规范、主管部门监管乏力等。具体表现在:
1.1 思想认识不到位
在一些未遭受过战争空袭的地区,人们居安思危意识不强,认为战争遥远,和平时期主要抓好经济建设就行,一些决策者对人防工程不甚了解,以为无足轻重,重视不够,对人防工作没有给予经费、人力、物资、政策的支持和推动,维护管理工作推进难、见效慢。
1.2 人防工程产权不明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未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实际工作中,开发商不想管,人防部门管不着,小区业主和物业没权管,无形中造成了管理真空,人防工程实际上处于“没爹没娘”的状态。
1.3 维护管理经费筹措难
主要表现在:一是经费申请难,公有制建设单位使用经费必须经过预算,未经预算无法申请经费,没有经费,维修维护就无从开展;二是维修经费不列入侧重保障范畴,对于非公建设单位,往往以逐利的最大化为目标,不会主动把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经费列入开支预算范畴,除非受到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否则开发商(建设单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你敲我动,不敲不动”;三是实际使用权转移后,容易相互推诿,使问题得不到解决。
1.4 人防执法松、软、弱
一是由于机制体制问题,没有专业的执法队伍和工具。二是执法检查发现问题,整改工作难落实,执法成效差。三是违法成本低,导致一些从业主体削尖脑袋钻法律法规政策空子,起不到执法应有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教育违法主体和震慑其他个体的作用。
1.5 缺乏专业管理
一方面非专业管护人员看不懂人防工程图纸,不熟悉人防工程基本构造,无法区分防护区和非防护区;另一方面非公建设单位变动大,有的开发商把商品房售完就撤走或解散,人员流动性大,不利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甚至没有交接,一些项目工程档案不全甚至丢失,管理混乱。
2 解决的对策措施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立法机构、监管部门、管护主体等发挥职能优势,齐抓共管,从法律修订、强化监督、夯实管护责任等方面出实招硬招新招,健全法治环境,使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始终在法律法规约束震慑下有序开展,真正发挥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2.1 明确产权主体
按照权责相对应的原则,明确人防工程产权主体,即明确维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可探索偿试以下两种方式对产权问题进行理顺:第一种方式是从国家层面,修改《人民防空法》,把建设人防工程土地产权明确划归开发主体,人防工程区域以外的土地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允许开发商以出售产权车位方式把产权转让给本小区业主,同时土地产权和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权一并转移,国家对人防工程的所有权不变,由业主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用。
第二种方式是明确人防工程土地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人防工程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开发商,在国库设立一个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如果开发商自用人防工程,则由开发商负责工程维护管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如果开发商出租使用,租赁收益按一定比例计提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定时存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专户,作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专项基金,在人防主管部门监督下申请使用。
2.2 健全执法环境
一是配套相关政策措施。各地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维护管理办法,使问题的处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二是修改现行人防法律法规。修改人防法律法规与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及人防事业发展不相协调的条款和提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方面,同一个项目,如果主体已完工才发现未建防空地下室,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内没有剩余地块和人防规划,难以责令其限期修建,只能处罚,然后追缴易地建设费;另一方面,经济处罚数额低,与现代经济发展水平严重不相匹配,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后只有付出“痛”的代价,才会敬法、畏法;最后,尽可能降低执法裁量权,裁量空间过大,容易引发执法廉政风险,难以发挥人防执法权威和公信力。三是完善执法队伍。组建专门的执法机构,配备专业执法人才。四是执法工作常态化。常年开展巡视检查,保证人防工程执法检查全覆盖,有效防范违法行为发生。五是规范执法。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执法车等工作保障。
2.3 强化宣传教育
一是通过集中培训解决认识问题。把人防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内容范围,使领导干部学习了解人防,深刻认识国防战备的重要性,把战备工作作为常抓不懈的一项内容。二是通过“练”来解决“管”的问题。开展人员向防空地下室疏散掩蔽演练,在演练中宣传人防工程的功能作用和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激发市民对人防工程共管共治的行动自觉。三是通过传统媒介和新兴的自媒体开展宣传。通过印发传单、电视、报纸等传统传媒开展人防宣传;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等新兴自媒体定期开展人防知识滚动宣传,使人防知识人人“掌阅”。
2.4 建立严格的惩治体系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涉及两个类别:一类是公有制主体,另一类是非公有制主体,分别以不同方式纳入惩治范畴:
对公有制责任主体:对承担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纳入单位和领导年度考核范围,当年不完成维护管理责任,尤其是人防工程遭受损坏不按要求组织整改的,扣减当年绩效分值,严重的要进行问责。
对非公有制责任主体:一是偿试探索与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共建人防从业单位和人员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把从业单位和人员资质、经营范围、从业记录及企业相关信息录入系统,互连共享,实时运行。二是把好市场主体从业“准入关”,一旦有参建项目必须先要如实报备,发现工程质量问题便于溯源追查参建单位责任。三是实行从业行为零报告制度,维护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录入系统,作为责任单位是否履职尽责的依据,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纳入惩治黑名单,除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开系统平台发布,还纳入企业年检、资质延续、市场准入等方面的核准条件之一。
2.5 强化管理人员培训
每年组织1次以上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培训班,培训内容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是由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采取集中学习与现场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培训人防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方法,使管理人员了解设备的功能作用和维护的基本要求;其二由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内部管理所涉及的事项进行培训,如土建、水电等方面是否完好;其三是组织管理人员到人防工程建设现场参观学习,了解人防工程设备预埋和土建施工规范;其四,要“手把手”教会实际管理人看人防图纸,了解工程概况,为维护管理提供依据,保管好工程档案。
2.6 建立完善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功能完善的人防工程基础信息数据库,把人防工程的设计图纸、要素信息、位置、开竣工时间、参建单位、全景图等全部信息录入数据库,在人防工程各防护单元口部、功能室、防空地下室内其他关键部位、工程外围等,安装360度无死角高清监控系统,随时查看人防工程内外实时情景,“轻轻一点”、人防工程“就在眼前”的目标。发现异常实现鼠标立即与工程管理人沟通协调处置,将极大降低工程受损发生率,大幅减少人工时间和经费,节约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
[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办法》(2013年自治区政府令第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