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相互关系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新纪实》2019年第10期   作者:夏海潮1 孙焱2
[导读] 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专利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1.江苏大学法学院  江苏 镇江  212013
        2.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浙江 金华  322200
       
        【摘要】知识产权同一般财产权一样,最重要的特点是专有性。即未经权利人同意,任何人都不得使用专利或者有着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
        【关键词】反垄断;保护;知识产权
       
        一、玛吉尔案件分析 
        案件的起因是,玛吉尔电视指南为名出版了一个周刊,预告在爱尔兰可以收视的所有电视节目。在玛吉尔出版每周电视节目预告之前,这三家电视台分别通过报纸预告它们当日节目或者双日节目。此外,根据爱尔兰法和英国法,这种周期性的节目预告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因此,当玛吉尔电视指南预告了电视节目的名称、频道、日期和时间之后,这三家电视台就以玛吉尔公司侵犯了它们的著作权为由向爱尔兰法院起诉,法院以保护著作权为由禁止玛吉尔公司出版其电视指南。 
        玛吉尔案件影响,玛吉尔案件是欧共体法院近年来在知识产权领域最重要的判决。这个判决对于软件业、数据库、电信业以及信息技术产业等高科技产业的企业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根据这个判决,一个企业只要在某种产品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它就会受到反垄断法的严格管制,特别是不得凭借其知识产权将其市场支配地位不公平地扩大到相邻市场上。
        二、如何协调和避免矛盾
        既然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矛盾和冲突,那么就有必要采取措施来协调和避免这种矛盾和冲突。由于知识产权的基本性质是民事权利,是私权,尽管它也有公益目标,但主要和直接的还是为了私益目标。而反垄断法则主要是公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主要为了社会公益目标。因此,两者的潜在冲突在实质上反映了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能存在的冲突。尽管市场经济要求遵行民事权利的充分和一体保护的原则,但在社会个体行使民事权利与社会整体利益发生现实的冲突时,则要求这种个体的民事权利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说来,当权利人在行使知识产权超出法定范围,与反垄断法通过保护竞争所要实现的社会整体目标(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率)相冲突时,反垄断法应当优先适用,以对知识产权的行使行为加以必要的限制。这是符合反垄断法作为经济法的性质和宗旨的。因为,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经济法的调整“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运用各种调整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整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调控和促进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当然,反垄断法的这种协调并不意味着对知识产权本身作为垄断权的基本性质的否定,而是在承认和保护这种权利的同时,防止和控制其被滥用。这是符合法律设定任何权利的目的的,因为任何权利都不可能是绝对的,它都有一条自身正当与合法行使的界限,防止和控制权利和权力的滥用是法律的重要原则,也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这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我们必须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可能抵触的)权利相协调的任务。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正在成为全球的制造业中心,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进入了我国市场,其中就包括思科公司这样的高科技企业,而这些跨国企业大部分已经在全球市场上取得了市场支配或者垄断地位。与此同时,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与国际化必然会导致与那些原有支配者的竞争进一步加剧。可以预见的是,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类似思科与华为的纠纷还会不断的上演,这一点早已在日、韩企业二十年前的发展经历上得到体现。因此,我国企业应深刻认识到这一问题的严峻性,调整与优化自身的发展战略,以原创性与创新性作为其发展要务,力争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并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使自己的技术与标准能在国际标准中占有一席之地。与此同时,我们更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相关领域的配套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立法,为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知识产权也是无处不在的,比如现在盛行的盗版图书,盗版的音像光碟以及软件等这些都侵害了作者与出版商的著作权,但是我们每天还在使用这些,原因就在于我们的知识产权法还不够完善,大家对于知识产权的关注还没有得到很大的重视,以至于这个结果。近些年来,我国的企业在这一方面与国外的企业进行竞争尝到了苦果,不仅损失了大把的钱财,还浪费了精力。这是多么令人头痛的事情。是因为他们都各自拥有数以万计的有效专利,这些众多的专利是它们最宝贵的无形资产,是它们在国际市场纵横驰骋的杀手锏。跨国公司的投资所向,往往是知识产权先行,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在国际市场上跑马圈地,取得市场竞争优势。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我国一些企业的名牌产品,“海尔”电器、“好孩子”童车等,也已经跻身于国际市场。我国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竞争中,我们应当适应经济全球化和加人WTO的新形势,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下,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高层次上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竞争,把“引进来”和“走出去”两大战略紧密地结合起来,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使我们能够在更广阔的空间里发展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我国的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陈家骏:《公平交易法中行使专利权之不正当竞争行为》,(台北)《法令月刊》2017.08.
        [2]梁慧星:《民法总论》第五版),法律出版社出版时间:2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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