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与退出机制、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制度、文物保护工程制度等三个制度。本文对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应用做了相应的探讨和分析。
关键词: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制度
一、文物保护单位认定与退出机制
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是以文物调查为基础。文物调查主要有全国普查、区域调查、专题调查、考古调查等。建国以来,国务院组织开展了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共登记不可移动文物76万处。
文物保护单位的认定以文物价值为依据。确定不同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主要依据是文物三大价值,即文物所具有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级别的确定主要看文物价值的大小和影响范围,以及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所具有的独特性。
文物保护单位分为三级,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相对应的公布机关分别是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时,一般要明确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类别、年代、坐落地点等基本要素。文物保护单位根据其属性,分为六大类,分别为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刻及石窟寺(石刻及造像)、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不在前述五类范畴的,全部纳入其他类)。
文物保护单位申报认定基本程序为:由文化文物部门组织遴选、评审,形成推荐名单,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原则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从下一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遴选;具有重大价值的、新发现的遗址类不可移动文物可以直接跳级申报。
《文物保护法》对文物保护单位的退出机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第20条中对文物保护单位拆除做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规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拆除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二、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制度
《文物保护法》规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根据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这就是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也是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基础工作,文物保护管理的一系列制度都是围绕这些基础工作展开的。
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即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四有”工作。“四有”工作的完成时限为保护单位公布之日起1年内。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由同级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保护范围界线一般划到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证文物安全的一定距离,以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即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文物部门同意;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由同级文物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划定建设控制地带。
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在保护范围之外一定距离合理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确保文物历史环境的完整和环境风貌的协调。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法》还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标志说明一般用石质材料制作,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横匾式,福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竖匾式。
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本体记录等科学技术资料和有关文献记载、行政管理等内容。应当充分利用文字、音像制品、图画、拓片、摹本、电子文本等形式,有效表现其所载内容。记录档案一般由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管理机构制作并保管,同时报相应级别文物部门备案。
三、文物保护工程制度
我国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对文物保护维修一直有着严格的规定。1961年《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一切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窟寺、石刻、雕塑等(包括建筑物的附属物)在进行修缮、保养的时候,必须严格遵守恢复原状或者保存现状的原则。1982年《文物保护法》规定: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2003年文化部颁发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明确将文物保护维修活动界定为文物保护工程,并给出文物保护工程的定义,即对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壁画等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的保护工程。同时,对文物保护工程的审批程序、资质管理和设计、施工、监理技术要求等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在资质管理方面,国家文物局印发了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三个资质管理办法;在工程管理方面,福建省文物局出台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六项规定》。
文物修缮基本原则是“不改变文物原状”原则,要求在文物保护工程实施中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将文物的历史信息最大限度地保存下来并留存给子孙后代。国际上,一般通称为“最小干预”原则,并强调在保护工程实施中注重技术措施的可逆性和可识别性。
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实行分级管理。甲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和一级施工资质由国家文物局认定;乙级以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和二级以下施工资质由省级文物部门认定。资质年检由省级文物部门负责。文物保护工程从业人员,由省级文物部门组织培训,由国家文物局考核认定。
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实行分级审批。保护工程方案一般由保护管理机构或相关业主单位组织编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案由国家文物局负责审批,现阶段一般由国家文物局审批保护工程计划,并委托省级文物部门审批具体方案;省、市(县、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方案分别是由省级和市(县、区)级文物部门审批;文物点的方案由县(区)级文物部门审批。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实行项目管理,保护管理机构或相应业主负责保护工程项目的各项组织管理,施工单位负责具体实施并落实工地现场管理各项制度,监理单位依法对保护工程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监理,各级文物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审批机关验收制度,即方案由哪级文物部门审批,保护工程竣工后即报其组织验收。正式报验收前,要由业主、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编制工程组织管理总结报告、工程施工与技术总结报告、工程监理总结报告等,经业主单位组织自查自评、县(区)级文物部门初评,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报请方案审批机关组织验收。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通过,2017年第5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