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探究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第26卷3月第8期   作者: 王大玉
[导读] 本文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摘要: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建设工程合同是建设工程的主要合同,同时也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主要依据。在近年以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国家大力发展公共基础设施,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建筑行业更是呈现欣欣向荣的景象,但是在繁荣景象的背后也伴随着各种矛盾和纠纷。鉴于此,本文对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建筑工;合同纠纷;纠纷处理;问题防范
引言
        建筑行业是我国重要的产业之一,根据建筑工程技术专业调研报告研究,建筑业占我国GDP30%左右,从业人员过亿,是一个经济总量、业务规模庞大的行业。在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避免不了的发生一些纠纷,如何处理纠纷与防范化解纠纷,需要合作双方在约定合同时,慎重考虑,仔细斟酌,为实现合作双方互利共赢而努力!
1建筑工程合同具有法律性
        根据国家的《合同法》规定,工程承包商在对工程进行施工建设之前,发包商负责支付的一种合同凭证。具备法律地位的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还具有很多法律特征。合同的主体必须具备法律资格,有一定的建筑技术凭证,从事相关建筑行业的资格证书,还要具备从事建筑行业的基本设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在合同上,国家相关部门机构对于合同规定的许多内容都要进行参与,保障合同的执行力度。
2建筑工程合同中存在的主要纠纷及其原因
        2.1质量纠纷
        在建筑施工建设完成过程中,质量问题是不容忽视的一部分,也是最为常见的建筑合同纠纷形式。在建筑竣工后经过专业检测,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中约定中的相关条例,或者在使用过程中使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遭到威胁,这些常常会引发建筑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纠纷。在处理相关的质量纠纷过程中,不能流于形式,要注重内容质量保证,比如要求在检定意见中载明工期或费用影响事件列表,如合同外的额外或附加工程量,增加工程性质变更,施工条件变化,合同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等。
        2.2工期纠纷
        造成工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程施工无法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交工,从而对其中一方产生了不良的影响,造成经济亏损。如果是由于外界客观原因,例如此次的疫情状况,致使工期延长,在此期间更由于国家政策性的变化或市场的变化,让原来约定的合同不能够再服务于现有的状况。在此等状况下,与经济纠纷一起更容易产生比较复杂化的建筑工程合同纠纷问题。
        2.3工程造价
        在工程中会发生因为一些国家规定或者是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的设备,材料价格上涨,从而导致了工程造价纠纷的发生。有可能是国家政策性引发的工程造价影响,或者是施工地的环境需要修改施工图纸,更换建筑设备和材料等等。由于修改设计出现了与原先施工情况额外的因素,这就导致了承包方对于施工方的价格超出了预期,因此建设方需要一定的差价来进行弥补。但是也有可能是承包方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造成,导致了工程造价与原先预估的有出入现象。如果在前期的建筑工程合同中没有对这些进行一个明确的划分,那么在后期就很容易发生这项工程造价的纠纷,在工程结算的时候往往施工方和承包商会造成纠纷问题。
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防范措施
        3.1优化合同管理流程
        应加强合同流程管理,明确合同责任对应主体及合同目的任务,以确保合同中各个环节的有效落实,提升合同管理的合法性及合规性。

为了提升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及控制效果,应做好合同签订、履行、实施及后期管理阶段的全过程管理工作,由具备专业管理水平的技术人员来完成合同管理及监督工作,从多角度对合同的履行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价,以确保合同履行手段、签约主体及履行过程的合法性及合规性保证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合同条件的完整性、合同签约形式的合理性、合同陈述形式的规范性,有效控制合同内容,以便能够在根本上预防合同所带来的风险问题,降低法律纠纷发生率,使合同管理工作更具规范化、流程化、标准化及制度化。合同管理规范合理,能够降低各类风险的发生,及时发现潜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手段化解问题,为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3.2加强自身服务水平
        习主席在反腐工作中多次强调:打铁还需自身硬。在加强自身水平方面,监理人的主要工作是管理好监理工程师,避免出现工作不尽职,甚至多次缺勤的情况。同时,对于监理合同明确约定的监理人应尽的义务,应当遵守。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及时与委托人协调,并将协调结果作为证据保存。在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明确后续影响之后,才能实施偏离合同约定的变通措施。
        3.3及时采取法律手段
        应当及时进行索赔而不是等到最后再进行综合性的一揽子索赔。在适当考虑人情因素的同时,尽量以市场的角度、法律的角度看待已出现的纠纷,通过多种法律手段并整合多方资源,共同配合尽量降低解决纠纷的成本。例如,开工、停工、竣工时间可以通过查阅施工日志进行确认。施工方作为第三方及直接实施人,其对上述时间节点的说明,具有较大的证明意义。在方法选择方面,可以通过与委托人之间的信函交涉、现场谈判、第三方斡旋甚至是起诉之后再撤诉等多种手段,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利益。
        3.4完善合同风险
        为了预防一些法律纠纷,在进行建筑工程合同签订时,可以进行保险监督,保证双方的权益,让项目的建设顺利进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其次就是完善合同管理体系,项目建设方健全完善合同管理体系,让合同规范化,合理化。其次针对一些纸质合同容易丢失和损坏等,可以进行电子版的合同保管,减少因为合同丢失造成的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情况。
        3.5合理转移合同风险
        考虑到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合同纠纷风险不可避免,因此,除了在建筑工程合同签订、谈判阶段,约定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合理分担细则外,还可以在建筑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每一项工作妥善安排,记录清晰、完整,并制定完善、齐全的手续,避免合同履行手续不足而导致的合同纠纷事件。同时组织专门的合同管理团队,全面、深入分析与该建筑工程相关的索赔业务,构建科学、恰当的索赔方案及策略方法。随后在建筑工程合同规定范围内,向合同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以便将合同索赔工作转化为在法律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风险转移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除合同索赔以外,合同当事人也可以选择建筑工程保险(财产险、责任险、境内货物运输险等)、建筑工程担保(投标担保、差额担保、付款担保、业主无能为力担保、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完工担保、施工执照担保、维修担保等)等方式,转移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合同纠纷风险,为建筑工程实施过程中多种不确定纠纷风险解决提供依据。
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项目运行过程中,合同的存在,不仅可以保证整体工程管理规范性,而且可以维护各参与方利益,保障各参与方间矛盾的有效解决。通过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强化,也可以避免不必要纠纷导致的建筑工程进度延滞,保证建筑工程项目实施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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