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新纪实》2019年第11期   作者:宋绍云
[导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和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

        烟台市委党校 山东 烟台 264000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和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治理体系;治理能力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必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我国国家治理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是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的,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
        十九届四中全会所确定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总体要求和总体目标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考虑,就是要把我国的制度优势更好地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巩固、优越性充分展现。《决定》列举了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的多方面显著优势,其中排在前三位的优势分别是: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最鲜明的特征和最大优势。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之中,并共同构成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大支撑。
        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十九届四中全会专题研究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问题,并就若干重大问题作出决定,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制度建设问题所交出的一份严肃答卷,如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就是这份答卷中的关键问题。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早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是这种长期艰苦努力的重要成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要求:“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一)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0年底已经基本形成,但是至今仍然谈不上完备。必须加强重要领域立法,以良法保障善治。
        (二)加快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科学立法之后,从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到全民守法,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成为短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工作布局,意味着法治实施体系涉及国家、政府和社会多个方面,其中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才能加快形成真正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三)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法治监督体系是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部分,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必须涵盖法治实施全过程。为加快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第十四部分专门规定“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的问题,并强调必须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四)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应当是一个包括方向引领和政治保障、组织和人才保障、科技信息保障、理论和智库支撑以及法治环境保障的综合体系。法治保障体系是整个法治体系的基础工程,必须加快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五)加快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障,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到建党100周年时形成以党章为根本、若干配套党内法规为支撑的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必须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贯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各个领域,涵盖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环节,涉及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各个方面,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重要意义,是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总抓手,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并通过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不断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水平。
        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从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等四个方面,对体制机制制度保障和具体工作部署作出要求,并突出强调了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的重要性。
        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特别强调指出: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是为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以及领导干部提出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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