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特点和意义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新纪实》2019年第11期   作者:王彩红
[导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权流转也日益频繁起来,为了进一步保证交易安全,国家建立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在登记工作当中,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新形势下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可以为之后的工作带来更多的便利。本篇文章就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特点和意义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给相关研究提供帮助。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  内蒙古 兴安盟  029400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权流转也日益频繁起来,为了进一步保证交易安全,国家建立了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在登记工作当中,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新形势下做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可以为之后的工作带来更多的便利。本篇文章就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特点和意义进行详细阐述,希望能给相关研究提供帮助。
        【关键词】新形势;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特点;意义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目前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已基本完成,即将全面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然而,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问题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直接关系到登记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登记信息能否方便查询。但由于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数量日渐增大,种类众多,导致档案管理任务更加繁重,影响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全面建立。因此,研究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新形势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主要特点
        (一)数量大,种类众多
        有土地、房产、林业、农业、矿产等业务档案。各级国土管理机关在土地管理活动中产生的大量土地管理材料,尤其是在地籍管理工作中进行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以及登记发证,面广量大,涉及到城镇、农村的千家万户,这些材料经过立卷归档,在一个县的数量可达几万卷,甚至上百万卷,而其载体又是多种多样的,包括文字、图、表、录音、录像、磁盘等。
        (二)跨度大,周期长
        土地管理中有些土地业务活动历时时间较长,往往跨年度才能完成。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有的跨年甚至三四年才能结束。
        (三)专业性,不可替代
        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是房与地产权产籍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权证、契约、文件、图纸、表册、照片、计算机软盘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这些信息记载了房产产权归属和沿革,反映了房与地的状况。因此,房产、土地档案信息的形成,有其特殊的专业要求,如房地产面积的丈量、土地界限的认定、平面图的测绘等。
        (四)动态性,历史延续
        不动产登记档案形成后,房与地的买卖、交换、继承、赠予、分析等权属变更不断发生,房屋的拆迁、翻改、扩建等现状处于不断的转移和变更之中,具有极强的动态性。不动产登记档案则要随产权人变化而变化,随房地产现状变更而变更,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保持图、卡、卷、册,电脑信息与房地产现状的一致性。



        (五)真实性,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档案信息必须与实际相符,才能在产权审核和调处纠纷中起到凭证和参考作用。房与地管理部分代表政府行使职能,按照严格的操作要求,各程序间的相互监督、制约,确立了不动产登记档案不容质疑的真实性地位。由记载房地产所有权归属的凭证等组成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具有法律效力,是主管部门和人民法院处理不动产纠纷的重要依据。
        当前档案管理存在以下难点:一是现有档案业务重点不同,整合难。二是档案数量巨大时间长,关联难。
        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的作用
        (一)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社会公信力提供保证
        进行不动产登记主要是为了将物权权属进行明示,不动产登记档案主要记载了特定区域内不动产权属进行变更或转移等内容,并且可以向社会公开,这样一来,就方便当事人以及相关部门等对其进行查询和实用。因此,必须通过“公示”来展现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作用。另外,国家《物权法》中也赋予了不动产登记档案进行公示的要求,还可以在不动产物权归属与实际物权归属不相符的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确认权属以及交易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二)能够规避风险,并具有作为权威文件证明不动产的物权状况的作用
        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公式性表示可以对不动产档案面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安全的除外)。如果双方对某物权进行交易时,就能够通过自主查询对物权的交易情况进行查询,这样不动产档案信息处于透明状态,当事人能够根据查询的信息对风险进行规避,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而且可以有效地将不法交易行为进行控制和减少。另外,对同一个不动产上不能存在相互排斥的多个物权,这是不动产物权具有的排他效力。
        (三)能够有效地实现不动产物权的“公示原则”
        不动产登记档案作用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公示”来实现的,所以不动产登记档案既是实现不动产物权登记社会公信力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实现不动产物权公示原则的有效载体。而对于不动产登记来说,物权的公示原则是其主要实现方法,能够在不动产登记档案上记录特定不动产的现状,权利状况以及物权的各项变动等,并将所记录的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从而起到风险的规避作用,帮助相对的当事人了解交易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选择是否进行交易。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高,为了能使社会更加和谐,更好的保证人们的合法权益,需要对不动产登记管理相关制度和条例进行改进,从而更加适应社会发展。在新形势下,我国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越来越趋向科学化和规范化,从而为我国经济发展和市场稳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田军荣,于军.不动产登记资料利用途径的探讨[J].山东档案,2017(02).
        [2]岳之强.聚力权籍调查助力统一登记——对做好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的思考与建议[J].资源导刊,20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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