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树立法律权威的启示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新纪实》2019年第11期   作者:乔新生
[导读]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

        中共青海省委党校人资环发展研究中心 青海 西宁 810001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并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稳定解决十几亿人的温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日益增长的要求。这些方面的每一项进步,都需要法治建设协同跟进,都需要依法治国予以保障。
        树立法律是全体人民共同法律的理念。全民守法,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要求,也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全民守法,必须树立法律的权威,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决定了公民必须守法。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也是法律的主人。社会主义法律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放在首位,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这是和我国古代法律最大的区别。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法律是君主维护统治的工具,而人民则是被法律管制的对象,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这一观念在今天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看法,国民潜意识里把法律视为令行禁止的命令,打击罪犯的武器。破除这些观念的影响,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践行者。社会主义法是人民通过代表自己利益的国家政权制定的,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人民自己的法律。因此,守法对于人民来说,实际上是在维护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全体人民应当以主人翁的态度和责任感自觉地遵守法律。一是要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特别是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守法。


二是要坚持民主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立法机关要健全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建立社会各界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树立法律必须能够切实操作的理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一是坚持科学立法,建立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立法技术成熟,法典体例完备,在战国时期李悝的《法经》中就将法典科学地分为六个部分,并制定了具有法律总则部分效力的“具法”。此后,经过西汉、东汉和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发展,到隋唐时制定了对中国后代和周边国家有巨大影响的《唐律疏议》,中国成文法的编撰达到顶峰。创造了辉煌的中华法系,虽然形式完备,但在很多地方与现实脱节,可操作性不强。如我国古代认为商人不事生产,是社会的蛀虫,为了“强本抑末”,通过法律对商人进行种种限制。如汉朝时禁止商贾穿着锦绣绮罗,但据贾谊记载,富家大贾以纨縠黼绣为墙衣,虽僮婢亦绣衣丝履。唐时规定工商不许骑马,尽管政府三令五申,当时的商人不但乘马,而且马的装饰都十分豪华。法律可操作性差的问题今天依旧存在,一些法律立意良好,但难以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就提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我们今天立法,不仅要体现先进的立法理念,也要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二是严格执法,以法律为准绳。如上文分析,我国古代的法律实践中法律并不是唯一的依据,执法者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是法律权威缺失的一项重要原因。在立法民主、科学的前提下,在执行法律时一定要以法律为最重要的依据,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职能科学、权威高效、公开公正的执法体制;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执法队伍。三是理顺体制,确立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如上文所述,中国古代法律并不是纠纷解决的最后程序,大量的矛盾经过司法判决后当事人又通过“告御状”等方式表达诉求,这不仅消耗了当事人和国家大量的精力和经费,也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的权威。要使得司法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做到公开公正,杜绝暗箱操作,构建开放透明的阳光司法机制,使得人民群众能够接受依据法律处理纠纷的方式。当前要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就要采取有效措施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认真治理司法、执法中的腐败现象。解决这些问题要从制度改革入手,政府的执法机制和司法制度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同时尽快建立起一套有效防止、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制度,遏制执法、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这是当前树立法律权威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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