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关系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新纪实》2019年第12期   作者:熊浩华
[导读] 《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时,不仅加剧了同案异判的现象,司法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尺度。而是否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尚有探讨的必要。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贵州 铜仁 554300
       
        【摘要】《民法总则》规定的3年诉讼时效适用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当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时,不仅加剧了同案异判的现象,司法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尺度。而是否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尚有探讨的必要。
        【关键词】诉讼时效;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行为;计算标准
       
        一、诉讼时效的适用
        《民法总则》沿用了《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的诉讼时效概念。从《诉讼时效规定》第1条至《民法总则》第194、195及199条等规定的体系性解释,《民法总则》第188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应为请求权。[1]当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仍然享有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而义务人则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2]
        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一种请求权,在身体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伤势容易发生变化,如果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取证将会非常困难,也不利于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民法通则》对此规定为1年诉讼时效。[3]而人身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而产生,在通常情况下,侵害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多不发生问题。[4]当事人的举证也完全遵循一般的规则,期限的长短并非决定性因素。《民法总则》从实质上修改了诉讼时效的规定,将1年和2年的诉讼时效统一为3年,当然也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5]而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终止、中断问题,适用《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规范依据
        《侵权责任法》取消了《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及依据,明确此两项系对未来定型化收入损失的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解释》第4条规定,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这不仅立法精神一致,同时也与以前的做法完全相同,被扶养人生活费仍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6]而因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及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当前仍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相关规定,[7]精神损害赔偿则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的相关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应以实际损害为限,实行全面赔偿原则。[8]《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参数是指省级政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统计数据,“上一年度”泛指一审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如果以此计算损害赔偿靠近对受害人的实际填补,通常对受害人也较为有利。[9]而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人身损害类案例发现,关于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适用问题,有以一审辩论终结前为计算标准的,也有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时间节点的。因个案差异,导致具体运用时很难把握,也未能形成统一的裁判标准。



        三、诉讼时效与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关系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同时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规定。当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需要参照省级政府部门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时,具体适用的是已经公布的数据。各省级政府部门大致在每年的4月份左右公布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除了省级之间以及城镇与农村收入的差异因素,各省当年同一时间段产生的损害赔偿,即便以1年诉讼时效内的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计算,也会存在因当事人起诉时间不同而适用上一年度或者本年度标准的情况,类案裁判差异较大。如果适用3年诉讼时效,仍然以一审辩论终结时来确定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类案裁判的差异将更加明显,不利于统一裁判。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而产生,通常与侵害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多不发生问题。如果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不仅加剧了同案异判的现象,司法实践中也很难统一裁判尺度。而是否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尚需进一步具体规范。
       
        参考文献:
        [1]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52页;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8-1349页.
        [2]沈德咏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第1267-1268页.
        [3]参见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版,第740页.
        [4]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29页.
        [5]参见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344页;杜万华:《民事商事审判实务演讲录》(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52页.
        [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0年第4集(总第44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02页.
        [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25-137页.
        [8]参见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325页.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390-3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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