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优惠政策的法经济分析

发表时间:2020/7/6   来源:《新纪实》2019年第12期   作者:杨林川 林子策
[导读] 精准扶贫是我党扶贫工作的元理论创新。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实现对金融支持的精准性,是破解农村金融瓶颈的关键。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 浙江 金华 322211
       
        【摘要】精准扶贫是我党扶贫工作的元理论创新。在大数据时代,如何实现对金融支持的精准性,是破解农村金融瓶颈的关键。
        【关键词】倾斜性金融;金融扶贫;精准性;法经济学
       
        一、问题的提出
        精准扶贫是对我党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元理论创新之一,而农村的精准扶贫在这其中又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和价值。正如习总书记指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特别是在贫困地区。没有农村的小康,特别是没有贫困地区的小康,就没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这一伟大战略的指导下,我国扶贫工作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六千多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发生率从百分之十点二下降到百分之四以下”。这一成绩,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一个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中国,实属来之不易。从路径上看,农村扶贫包括教育扶贫、产业扶贫、社保扶贫等,但是,金融扶贫是内生于这些手段之中的。事实上,我国农村“金融瓶颈”已经引发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可以说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问题之一。鉴于农业“强位弱势”的产业特性,对其进行倾斜性的金融支持已经基本成为学术的共识。症结在于,我国农村面积广袤、人口众多,在对农村进行倾斜性金融支持的基础上,如何实现金融资源的精准配置以达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已经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显然,“撒胡椒面”式的倾斜性金融支持如泥牛入海,效果有限也难以持续。从中国农村的现实看,不仅“城乡”之间差距大、“城城”之间差距大,可能经常被我们忽视的是,“县县”、“乡乡”之间及其内部的差距也很大。要对农村进行倾斜性金融支持,这个没有问题,问题是,如何实现精准的支持,以真正做到好钢用在刀刃上,真正实现金融的社会责任。从根本上讲,强调对农村倾斜性金融支持的精准性也是由金融供给和消费两端决定的:一方面,从倾斜性金融支持的供给端来看,细分倾斜性支持意味着“因地制宜”。因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每个主体有不同的特质,有不同的偏好,进而有不同的需要。因此,作为倾斜性金融的供给一方,一定要清楚“为了谁、需要什么”这两个基本问题。另一方面,从倾斜性金融支持的需求端来看,这是典型的“需求决定生产”。农民需要的是小额贷款,如果提供的是生产资料,那么,农民就很可能卖了拖拉机然后实现小额贷款所要达到的目的。事实上,最近这些年发生的骗取农机补贴,或者购买了农机用于出售,虽然其原因和动机具有复杂性,但这很可能就是倾斜性金融支持不考虑对象需求的一种折射。特别需要注意的是,讨论农村倾斜性金融支持的精准性,我们还不能忽略大数据这一时代背景。


在笔者看来,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既是黄仁宇先生所讲的“数目字管理”的社会前提,也是我国“社会治理精准化”的具体体现。事实上,只有在大数据时代,精准支持这种带有深刻技术烙印的制度目标才可能被实现。
        二、细分受益主体:明确农村倾斜性金融支持对象的技术进路
        需要倾斜性金融支持的对象是一个主体,但这个主体并不能作为一个整体来抽象对待,而要对其进行类型化,进行更加精细的划分,从而达到“所供给的金融就是所需要的金融,所需要的金融就是所供给的金融”之目标,实现金融倾斜性支持的“市场出清”,此乃强调对倾斜性金融支持的主体进行细分之关键原因。
        在对农村进行倾斜性的金融支持之前,我们必须了解一个基本的事实:作为弱势产业的农业只是作为一个整体需要倾斜性金融支持,农业生产经营者只是作为一个整体需要倾斜性的金融支持。“整体的需要”正是我们进行此种制度实践的前瞻性认知条件。如此一来,考虑到不同主体需求内容的差异性,则在具体的操作和制度建构实践中,必须对需要倾斜性金融支持的主体进行进一步细分。据学者的研究,巴西政府曾经想当然地对农户提供金融支持,结果提供的金融资源农户并不需要,因为他们基本都是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于是,国家花了大力气搭建起来的金融支持资源,农户实际受益不大,巴西农户生产了全国75%的粮食,然而他们接受的金融信贷在国家支持的农业信贷中比例尚不足5%。由此看来,明确不同主体的差异性需求非常关键。一般说来,需要倾斜性金融支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范围包括三大类型:普通农户、种粮大户、农业企业。显然,这些不同的主体金融需求也是不同的。以普通农户为例,由于其耕种的田地面积有限,即使按照我国耕地的最高数额18亿亩来计算,如果考虑到农村人口达到6.1886亿(国家统计局2014年数据),那么每个人承包的土地尚不到3亩,一个家庭如果按照3-4个人计算,其承包的耕地面积还不到12亩,这还只是全国平均的情况。事实上,如果除掉国有农场拥有的耕地,再加上北方的承包耕地面积普遍比南方大,则农户事实上承包经营的耕地是很少的。对于这种土地的小块经营者,对其进行倾斜性的金融支持就要弄清楚农户的实际需要。例如,在南方的丘陵省份,一个仅仅耕种10亩地以下的农户,对其提供一台大型收割机的金融支持,就既没有必要,也是一种资源浪费。事实上,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的数据,套取农机补贴案件最多的5个城市,除福建省以外,都是粮食主产区的大省(13个粮食主产区)。这个数据恰恰从另一个侧面说明,由于国家提供的金融支持没有充分考虑农户的实际需要,诱发了农户的道德风险,个中缘由,殊值深思。
       
        参考文献:
        [1]李蕊.中国土地银行农地融资制度建构之权衡.政法论坛,2014(4):52~61.
        [2]平新乔,李淼.资源禀赋、收入分配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关联度.改革,2017(7):137~150.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