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究竟是谁? ——对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认识与理解

发表时间:2020/7/8   来源:《中国教师》2020年17卷第5期   作者:陈方结
[导读] 当前中小学教师身份争议不断。
        摘要:当前中小学教师身份争议不断。是国家干部、公务员、专业人员、研究者、学者、抑或教育者、社会代表者、人类灵魂工程师、园丁?我国的教师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呢?有鉴于此,辨析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影响身份的决定性因素、国外教师法定身份的范例、《教师法》在现今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修订建议。
        关键词:教师身份、权利、义务
        案例频发,校园里屡屡出现令人惊愕的一幕幕......“范跑跑”[1]事件尚未谢幕,“杨不管”又已登场。“杨不管”的“不管”超乎人们的预料,也是因为别有隐情,那就是不敢管。无独有偶,在吴店中学,[2]也就是在半年多前,一名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4个手指头,而原因竟然是因为迟到后被批评。老师最后被鉴定为轻伤害,手指虽被植上,但部分功能已丧失;而该学生15岁,没有承担刑事责任,在社会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湖南娄底一中的教师下跪事件,当人们用"下跪教育"来指称这类现象时,说明典型案例已经不是孤立的、偶然的事件,或许应该"通过现象看本质"了。那么,这个"本质"是什么呢?
        事实上,“典型”事件的发生,在某种程度上也引发了一个更为复杂的争论背景——教师的权利。有多大责任便有多大的权利。但现阶段的教师职业确实存在权利无法有效维护的问题。他们更多的是理论上的强者——现实中,教师群体的福利待遇常被剥夺,健康权与休息权容易被侵犯,而且常常成为教育腐败与教育高收费的替罪羊。离开了权利谈责任、谈师德是奢侈的,如果连自身权益都不能捍卫,又如何能让教师真正发出人性的光辉呢?这告诉我们,师德的树立,不是一个孤立的命题。

一、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辨析
(一)教师是“国家干部”吗?
        这一称谓已基本上成为一个时过境迁的历史概念。建国后由于一度所有学校公有,教师自然也就成了“公家人”[3]。故当时教师的正式身份是国家干部,而把那些未获制度化干部编制身份、却在教育教学岗位实际从教的人,称为民办教师或简称民师。“国家干部”这一习惯称谓虽沿用多年,但却非规范的法律用语。与现行《教师 法》的教师身份定位大相径庭,也与学校的事业单位性质不合。
(二)教师是国家公务员吗?
        《教师法》并未按国家一般惯例确认教师的公务员身份,只是为保障教师的权益,在教师工资与医疗待遇上参照了公务员,“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教师进行休养。”[4]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规定,教师不在其列。
(三)教师是专业人员吗?
按《教师法》第三条的规定,我国教师的法律身份是专业人员,教师在政策法律上的专业人员身份勿庸质疑,但政策上的应然认可并不等于学术上的认同与现实中的实然地位,两者间落差较大。从严格规范的专业标准出发,国外理论界一般仅认同教师为“半专业人员”或“准专业人员”。国外有着较高学历的教师尚且如此,则国内教师的专业人员身份便更值得推敲了。也许用“正在发展中的专业人员”、教师专业化建设与专业化过程来阐述该问题更妥。

二、影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的决定性因素
        国家人事制度的价值取向最终决定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现实中在公立中小学推行聘任制教师人事制度,由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共同组织教师招聘,由学校聘用教师并与其签订聘任合同,学校在聘用和解聘教师方面拥有自主权。

[5}聘任制推行的一大负面影响就是加剧了义务教育阶段师资配备的不均衡,从而背离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教育目标,同时也弱化了公立学校教师职业的公务性,减弱了国家教育目标实现的程度。因此,以培养人才为目的,由国家举办的、由公共财政经费保障的公立义务教育学校是选择公益性质,强调国家的作用,还是选择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加强学校自治,更强调市场的调节? 这是教师人事制度的价值选择问题。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立高校、私立学校和培训机构所具有的不同的公益性和市场配置程度,需要与其相匹配的教师法律身份,这是《教师法》修订的关键与最终选择的依据。所以,国家人事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最终决定了教师法律身份的定位。

三、了解国外教师法定身份的范例
国际上对教师法律身份的规定,归纳起来有三种类型:一是“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二是“政府雇员”;三是“学校雇员”。国外这三种类型的教师法律身份规定,为我国《教师法》重新规定不同类型教师新的法律身份提供了可资借鉴的范例。[6]
1.“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的法律身份。
        德、法、日等国家将公立学校的教师法律身份规定为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政府可以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具有公 员身份的教师进行流动,以达到均衡配置师资的目的,具有公务员身份的教师同时也享受着很高的职业待遇与相关保障。
2.“政府雇员”的法律身份。
        英、加、澳等英联邦国家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教师的法律身份被规定为“政府雇员”。 教 师由教育行政部门聘用,与教育行政部门签订雇佣合同。在政府雇员制度下,教师具有被终身雇佣的法律地位,这既有利于均衡配置师资力量,同时又能使教师获得较好的职业保障。
3.“学校雇员”的法律身份
        有一部分欧洲国家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规 定为“学校雇员”的法律身份,教师由校长雇佣,教师工资由政府支付,学校有决定教师雇佣和 解雇的权限。目前我国《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 的“专业人员”身份,实质上是与教师“聘用制”相匹配的,是与欧洲“学校雇员”相似的法律身份。“学校雇员”法律身份的最大缺陷是:一方 面,政府无权强迫教师流动,不利于义务教育阶

五、修改意见
        目前我国对各类公办学校均归为事业单位来进行管理。2017年启动的人事制度改革又将事业单位划分为公益一类、二类。《教师法》可以依据不同阶段学校教育承担国家责任的公务性强弱程度,来重新规定不同类别教师的法律身份。[7]现有《教师法》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教师待遇、权利、职 务评定、评价考核、救济等问题,都是由于教师是“专业人员”这一法律身份定位派生或衍生出来的政策不配套不完善的问题。所以,《教师法》修订时必须高度关注教师法律身份的重新分类,以此促进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长期安心从 教的教师队伍,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与国家立德树人教育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郭映芬.从“范跑跑事件”看权利的限度[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1(03):68-72.
[2]杨丽媪.“杨不管”事件背后的教育生态[J].中关村,2008(09):76-77.
[3]尹力.重新确立中小学教师的身份:国家工作人员[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1).
[4]吴康宁.教师是“社会代表者”吗———作为教师的“我”的困惑[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2(2);郭兴举.论教师作为社会代表者———与吴康宁教授商榷[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1);吴康宁.教师:一种悖论性的社会角色———兼答郭兴举同志的商榷[J].教育研究与实验,2003(4) .
[5]劳凯声,蔡金花.教师法律地位的历史沿革及改革走向[J].中国教育学刊,2009(9):21-27.
[6]余雅风,劳凯声.科学认识教师职业特性构建教师职业法律制度[J].教育研究,2015(12):36-42.
[7]尹力.《教师法》实施十年:守望与期待[ 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5(2):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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