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谷歌公司的搭售行为

发表时间:2020/7/13   来源:《新纪实》2020年第3期   作者:朱晓双
[导读] 2018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竞争事务委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宣布,欧盟决定对美国互联网巨头谷歌公司处以43.4亿欧元的巨额罚款。原因是自2011年起,谷歌公司通过对移动设备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采取“三种非法限制措施”:首先,谷歌要求制造商在使用安卓系统的设备上预先安装谷歌搜索和浏览器应用程序,这样才能够让它们进入谷歌应用商店。其次,谷歌通过向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付费,以确保在这些设备上只预装了谷歌搜

                西南科技大学  四川 绵阳  621000
       
        【摘要】2018年7月18日,欧盟委员会竞争事务委员玛格丽特·维斯塔格宣布,欧盟决定对美国互联网巨头谷歌公司处以43.4亿欧元的巨额罚款。原因是自2011年起,谷歌公司通过对移动设备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采取“三种非法限制措施”:首先,谷歌要求制造商在使用安卓系统的设备上预先安装谷歌搜索和浏览器应用程序,这样才能够让它们进入谷歌应用商店。其次,谷歌通过向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付费,以确保在这些设备上只预装了谷歌搜索应用程序。再次,谷歌禁止制造商销售搭载竞争对手基于安卓开源代码编写的操作系统的移动设备。而这些做法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律法规。本文中,笔者主要谈谈谷歌的搭售行为以及谷歌的搭售行为是否应当被处罚。
        【关键词】搭售行为;反垄断;法律法规;处罚
       
        一、搭售行为概述
        我国台湾学者林国栋教授认为,买方要求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购买者,必须同时购买其他独立可分的产品项目,或者至少买方不得向其他卖方购买这种独立可分的产品项目,否则卖方将拒绝出售买方需要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行为就是搭售。其中消费者真正需要购买的产品称为搭售产品,而经营者需要消费者购买的产品称为被搭售产品。
        一般情况,企业的搭售行为往往被消费者所厌恶的,不过,它们并不总是违法的行为。例如,出于产品的完整性,销售商常常会把鞋子和鞋带一起出售,尽管这两种产品完全是可以分开销售的。这样的搭售行为不仅可以节约销售时间,而且对消费者也是有利的。而违法的搭售行为总是滥用市场力量,来保持或者增强自己在被搭售产品上的市场力量,经营者利用自己在搭售产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不合理的损害了竞争。搭售行为使消费者在被搭售产品市场上的自由选择权利由于对搭售产品的需求而被迫放弃,而且当消费者面临两种产品捆绑销售(搭售行为)时,无法区分每种产品的真正价格。
        二、谷歌的搭售行为评述
        (一)谷歌的搭售行为性质
        据欧盟的调查显示,谷歌公司通过对移动设备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采取“三种非法限制措施”的第一项措施属于搭售行为,即谷歌要求制造商在使用安卓系统的设备上预先安装谷歌搜索和浏览器应用程序,这样才能够让它们进入谷歌应用商店。
        (二)谷歌的搭售行为是否应该被处罚
        对于谷歌的搭售行为是否应该被处罚,我们对照搭售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来分析。
        1.销售者有实施搭售行为的目的。

谷歌要求制造商在使用安卓系统的设备上预先安装谷歌搜索和浏览器应用程序,这样才能够让它们进入谷歌应用商店,从这一点来看,谷歌确有限制市场自由竞争之嫌。其次,谷歌通过向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付费,以确保在这些设备上只预装了谷歌搜索应用程序,这在主观上形成了排斥市场自由竞争的目的行为。
        2.在搭售产品的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判断某一搭售行为是否属违法行为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销售者具有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其独立行为能对市场的有效竞争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很明显,谷歌的搭售行为不属于。
        3.强迫或者附条件的要求。对销售者采用强迫或者附加条件的手段,要求消费者购买其指定的非消费者所需的产品的行为是违法搭售的构成要件之一。违法搭售的特点之一就是剥夺了购买者的选择权。很多学着说谷歌通过搭售强制消费者预装软件,排挤了竞争,其实这一点是很难成立的。原因很简单,消费者的转换成本实在是太低了。现在,大量软件都是免费提供的,如果你对预装的软件不满意,大可以花上一分钟将其拆卸,再去安装有类似功能的免费软件。认为通过手机预装就能获得竞争优势,从而在市场上保持不败,这一点实在很难成立。
        4.对被搭售产品的市场造成了损害。违法性行为必须具有损害后果,对市场的自由竞争造成损害就是违法搭售的损害后果,实质性的损害是指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被剥夺了,同时竞争对手也被挤兑,形成了市场进入的障碍。事实上,搭售行为可以对限制市场竞争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危险性或者可能性为条件,而不一定以产生实质性的危害结果为条件。谷歌搭售行为对其他企业、以及相关市场到底有没有损害,这个简单理论是无法解释清楚的,但是对消费者来说,大部分人是接受的,受益的。从市场运行规律来看,本文认为谷歌搭售行为对被搭售产品的市场没有造成损害。
        综上,对照搭售行为违法性的判断标准分析,谷歌搭售行为仅仅违反了搭售行为违法性要件之一,因为,本人认为欧盟此次对谷歌的巨额处罚过重,是缺乏合适理由的。或许欧盟认为,这样的做法可以给本土的企业带来保护,但这个效果恐怕也是很难达到的。从历史上看,欧盟也对微软进行过严厉的处罚,处罚确实沉重打击了微软在欧洲的力量,但其结果却是谷歌这家美国公司乘虚而入,欧洲的本土企业照样没捞到机会。事实上,欧洲本土少有大型互联网企业的原因,恰恰就在其过于严厉的竞争政策。互联网企业稍有发展和创新,就可能会面临罚款、管制,甚至拆分。在这样的环境下,互联网企业自然很难有成长,更不说国际竞争力了。
        三、谷歌搭售行为对我国认定违法性搭售行为的启示
        最后,对应于我国当下实际情况,我们急需进一步学习外国的立法经验,对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缺陷,通过明确规定法律责任、建立独立的专门执法机构等来完善我国关于搭售行为的法律规范,从而维护消费者和不在市场中占支配地位的销售者的利益,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全面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林国栋:《厂商搭售行为的经济分析》,(台湾)国立中央大学硕士论文,1995年.
        [2]余东:《搭售的法律问题研究》,厦门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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