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事故责任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20/7/1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8期   作者:胡学 刘满 徐拓拓 刘立 翁羽商 郑梦婷 迪拉热
[导读] 摘要:在我们所处的共享经济时代,为了方便我们的生活,我们开创出一个新思路——共享汽车。
        南昌航空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省南昌市  330063
        摘要:在我们所处的共享经济时代,为了方便我们的生活,我们开创出一个新思路——共享汽车。司机仅对该车拥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交通工具租赁方式,其方便快捷、经济环保、随用随停,并且可以网络预约或者电话预约,再由管理公司进行协调,将车辆租给使用人。优化了资源配置,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随着共享汽车的发展,许多问题便随之产生,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问题就是问题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于大众有关共享汽车事故责任认知进行了调查,分析交通事故不同状况,研究共享汽车的事故责任的划分。
        关键词:共享汽车、法律责任、交通事故
        引言
        伴随着中国的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出行频率不断上升,人们对汽车的需求量也不断增加。而由此导致的汽车尾气排放量也呈递增的趋势,城市车位紧张,无车位可以停放车辆,车主将车停放在主干道、人行道上,进一步导致拥堵等众多问题产生。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移动支付成为了现金支付的替代品,并出现了使用电能的节能型汽车,使得汽车污染在不断减少。
        基于以上因素,共享汽车应运而生。共享汽车也称汽车共享或者合伙拼车,是一种汽车租赁模式。这种模式融移动支付、节能型汽车、汽车租赁为一体,让我们生活更加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共享汽车停放问题,对于共享汽车的使用过程中安全问题、卫生问题、使用权归属问题,以及在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所产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如何分配问题,这些问题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尚无具体法律可以援用。
        1.对共享汽车的调查报告
        “共享汽车”是利用社会闲置资源,为更多有需要的人进行服务,使资源利用效率最大化的同时创造更多价值。如今,互联网企业通过共享平台将资源闲置方和需求方相连接,让闲置资源利用起来。而其核心在于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因此共享汽车的使用者年龄趋于年轻化,年长者拥有更多的资本,居于各方面原因,对共享汽车的使用频次较低。
        共享汽车的发展在我国仍然处于探索时期,从分布地区均匀度以及人们使用频次可以得出,分布地区较少且并不均匀,只有极少数人使用。但是共享汽车与其他共享经济领域的诞生时间来讲,几乎处于同一时间诞生的共享汽车却比共享单车、共享充电宝等发展慢了许多。必然表明,共享汽车行业发展面临了很多挑战性问题有待解决。
        从目前国内共享汽车的发展情况来看,共享汽车企业一个接一个的出现,但是大多数都是夭折,由于存在各方面问题并且并这些问题未解决。其中有很大一个问题是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主体不清晰,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因此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健全现存的法律。
        2共享汽车的介绍
        2.1共享汽车的运营现状
        共享汽车发源于欧美国家,早在1948年,瑞典出现了早期的汽车共享项目。我国共享汽车项目起步于2013年左右,起步晚但发展迅猛。据统计,截止2016年,我国已有超过60个城市在开展共享汽车项目。其中有20个城市的共享汽车数量超过1000辆,全国共享汽车超过4万辆。到2017年,全国共享汽车超过10万辆。截至2018年11月,装有共享汽车行业app的用户规模达952.4万,相较去年同期增长达1.4倍①。可共享汽车的使用者大多为上班族、自驾旅游者等,这其中90后占据了一大部分。
        共享汽车发展如此之快,与移动支付、公司运营是分不开的,但是伴之产生了存在保障、管理维护、安全隐患等系列问题。
        2.2 共享汽车的优缺点
        2.2.1 比出租车更便捷
        共享汽车行程、时间相对出租车来说更为自由,来回更为方便,也可以更好的应对如目的地变更等突发情况。对于在行驶范围内的长途出行,价格更为实惠,也能够避免交通高峰期叫不到车的情况。但对于短途出行,需考虑路上是否会堵车的情况。出租车是按行程收费,而共享汽车是按时辰收费,需要考虑路况问题。而且共享汽车是有使用范围的,也有停车范围,需考虑租赁时共享汽车离用户的距离,以及目的的距离。
        2.2.2 比私家车更实惠
        共享汽车目标受众瞄准那些开车少、使用时间少以及还不足以支付一辆私家车费用的居民。所以这种情况下,共享汽车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也无需支付私家车所需的保险费、保养费和油费。但与此同时,共享汽车仅限于共享,它的所有权不属于个人,车型也没有太大的选择,另外还存在对共享汽车的车型不熟悉的情况,这些都是相对私家车来说的不足。
        2.2.3 比公交车等交通工具更加自由、舒适
        公交车地铁等交通工具是有其固定发车时间的,也有固定要到的站点,有其固定路线。尤其是公交车,因为存在中途停车点,导致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延长。公共交通往往要预留足够的时间来面对如因车辆载客人数过多从而只能等待下一辆车的系列突发情况。而共享汽车不存在固定路线一说,也不存在人数过多无法上车的情况,而且共享汽车更为舒适,不会存在一个拥挤的状态,但可能存在附近没有共享汽车的情况,并且共享汽车公共交通费用更高。
        3 共享汽车交通事故
        共享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交通事故,但与一般交通事故不同的是,共享汽车出现了第三方运营商的问题。如何处理成为了下文主要研究对象。
        3.1共享汽车交通事故可能出现的情况
        分析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的共性,以此为对象进行深入研究。
        3.1.1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租用人租赁共享汽车后,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会与行人发生破撞,此时可分为三种情况:第一,行人、非机动车过错,即行人闯红灯或者不按交通规则走在斑马线上等行为以及非机动车违章逆行,导致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第二,机动车的过错,共享汽车使用人操作错误导致事故发生。第三,两者都没有过错,因共享汽车自身问题导致的事故。
        3.1.2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
        租用人租用共享汽车后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也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共享汽车一方在行使过程中操作错误。第二,另一方机动车当事人操作错误。第三共享汽车本身存在问题,导致事故发生。
        3.2 共享汽车交通事故出现的原因
        3.2.1交通事故出现的外因
        交通事故的外因主要有自然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自然因素包括突发性的滑坡、滑坡、泥石流,恶劣天气如暴风雪、冰雹等;其他因素有道路状况不良,缺乏相关的道路安全措施,日常保养维修不到位导致刹车片失灵电路故障等情况,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碾压尖锐物体导致车胎漏气或者爆炸等等。
        3.2.2交通事故出现的内因
        驾驶员操作不当,违反交通规则;疏忽大意,酒驾或者疲劳驾驶(在意识不清晰时驾驶机动车);行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不遵守交通规则
        3.3 分析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
        驾驶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会对人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害。首先人身损害包括侵害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表现为一到十级伤残,严重的甚至造成公民死亡;精神损害包括对公民造成心理上和情感上的创伤和痛苦;财产损害包括车辆损毁及修复车辆所需的费用,医治伤害、丧葬死者所支出的费用,破坏公共设施维修的费用。
        4 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分析
        4.1 人车相撞的责任分析
        4.1.1 共享汽车平台的责任
        平台与租用人之间是租赁关系,在租车时应当先核实汽车本身是不是有质量问题,如果事故是由于汽车瑕疵造成的,需要由共享汽车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车辆本身没有质量问题,应当审核租用人是否满足可以租用共享汽车的资格。如果租用人没有驾驶资格的,或者驾驶人是借用他人账号发生交通事故的,就需要平台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4.1.2 租用人的责任
        共享汽车没有任何瑕疵,事故是由租用人违法、饮酒等过错原因造成的,则需要租用人承担全部责任。也可以请求保险公司理赔,但是保险理赔限度以外的损失,就需租用人承担。事故造成重大损害,租用人没有能力赔偿第三人损害的,可以由共享汽车公司先承担,事后向租用人追偿。如果是行人自身原因导致事故发生,根据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机动车与行人相撞,机动车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机动车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而在使用共享汽车的前提下,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由机动车驾驶人(即租车人)承担大部分责任。
        4.1.3 行人的责任
        如果共享汽车平台和租用人都尽到了责任,事故是由行人闯红灯等原因造成的,则行人应该承担部分事故责任。
        4.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
        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相撞的情况下,和机动车与行人相撞的情形,在租赁平台的责任上相类似。且机动车在与非机动车相撞的情况下,也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
        4.2.1 机动车的责任
        共享汽车与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共享汽车驾驶人承担责任,除非驾驶人可以证明是非机动车辆的错误操作或者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可减少赔偿责任。


        4.2.2 非机动车的责任
        如果是非机动车辆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那么共享汽车驾驶人不用承担损害责任。同时,如果非机动车存在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4.3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相撞,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共享汽车与机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也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责任主要由过错方承担。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共享汽车公司,租车平台以及共享汽车租用人都要承担损害责任。
        4.3.1汽车租用人责任
        如果与机动车相撞,汽车本身没有任何问题,事故是由汽车租用人的违法行使或者错误操作引起的,那么需要汽车租用人承担全部赔偿损害责任。
        4.3.2 第三人责任
        共享汽车与其他机动车相撞,共享汽车租用人没有过错,事故是因为第三人驾驶机动车违法或者违反交规驾驶所造成的,那么事故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共享汽车驾驶人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4.3.3共享汽车公司及平台责任
        如果机动车相撞,共享汽车租用人与第三人(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均无过错,事故是由租用的汽车本身的瑕疵造成的,那么需要共享汽车公司及汽车租用平台共同承担责任,租用人跟第三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4.4非正常情况下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
        除了上文所提的正常交通事故的情形外,因为共享汽车的特殊性,也意味着,共享汽车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汽车租用时借他人账号使用等情况
        4.4.1借用账号时
        共享汽车平台对于借用账号问题的通常规定是:租用的共享汽车只能由本人驾驶,不允许借出给他人驾驶,也不允许替别人租车。若其他人使用了您预定的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理赔,损失将由您全部承担。为了保障您的个人利益,请您不要将预定的车辆转借他人使用,或替别人预定车辆使用,更不要将自己的账号转借他人使用。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却不难发现仍然有许多人忽视了这一规定,出借自己的共享汽车给别人从而产生交通事故。在这种事故中,往往在归责的环节会产生许多的纠纷和麻烦。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到的是,在此种情形下,实际与共享汽车平台产生租赁关系的是账号真正的持有人。借用账号人通过账号使用车辆时,实际上是属于临时车辆使用人,那么在出借人在出借账号时应该要确保对方是具备驾驶资格的且没有酒驾毒驾等违法情形,如因出借账号人没有对于借用账号人审查其资质,而随意借用账号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出借账号人对于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情形下,无资质的驾驶人(借用账号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先有保险公司在共享汽车强制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事故损失。不足部分,应当先由共享汽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共享汽车平台可以向租用人追偿,出借账号人(租用人)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责任应当由借用账号人(汽车使用人)承担责任。
        此归责过程,主要考虑到共享汽车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共享汽车平台作为企业,赔偿能力与个人相比更强,且考虑到此种关系的复杂性,在使用人逃逸或者无赔偿能力时,受害人能够得到充分获得赔偿。但最终需要承担责任应当由汽车的使用人承担。既保护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也能够让由过错的出借账号人和借用账号人可以承担最终责任。
        其次,我们在事故归责的环节不能忽视共享汽车的用户协议,要看用户协议中是否有约定所租赁汽车只能由本人使用,不可外借,借出之后责任由哪个主体承担责任或者对于共享汽车可否借出有没有规定。如果有此项约定,账号所有人把账号借给别人使用,其行为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是属于违约行为,共享汽车平台可根据合同的规定,向账号持有人主张因其违规操作导致的车辆损坏,保险免赔等损失的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规定必须由账号所有人本人使用时,则共享汽车公司不能免除其责任,应当承担其相应的审核责任。
        最后,在账号持有人将账号借给他人使用时,明知或应知驾驶人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证件,丧失驾驶资格,饮酒或吸毒等违法行为的情形下,而仍将账号借给其使用的,租用共享汽车的,应对事故损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会理赔,并且作为账号持有人既要承担车辆损失费用,还得承担交通事故中带来的第三者损失。
        4.4.2 车辆故障
        共享汽车由于使用人数多且杂,并且共享汽车行业发展不够完善,且驾驶人在使用的过程中,无法准确确定共享汽车是否本身存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②规定了一般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知道机动车由缺陷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实际上,共享汽车公司与驾驶人形成的是暂时性的一种租用关系,那么在用户租用和使用共享汽车的时候,实际上车辆的所有人是共享汽车公司,共享汽车公司有对车辆性能和质量进行检测的义务并且需要确保使用的安全性。
        用户使用共享汽车时首先要核实汽车是否具有质量问题,如果交通事故由汽车本身质量所导致的,要由汽车所有人,即共享汽车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4.4.3借驾驶员年龄未达到
        在共享汽车公司缺乏对驾驶员驾驶资格的审查的情况下,利用手机下载了共享汽车的APP,可以利用合法的人员的驾驶证和身份证信息进行注册,等再下单驾驶的时候,就不需要再审核驾驶员了。有的未成年的驾驶人正是抓住了共享汽车管理方面的漏洞,才能够无证开车上路。还有一些年龄较大的,或者患有一些不适合开车疾病的驾驶员,这种情况极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③,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但涉及共享汽车平台问题,共享汽车平台在投保时对此也应会有所考虑,并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的第三者责任险,此险种具有公益性,故保险公司不能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在共享汽车事故责任中免责。这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便捷的基本保障,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社会公平公正,维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
        在实际生活中,也有的类似案例,因为共享汽车APP本身存在漏洞才会给不具有驾驶者资格的人有驾驶的机会,因此,如果共享汽车公司在驾驶资格审查环节出了漏洞,那么也不能免除其赔偿责任。
        5 结论
        共享汽车发生事故时,责任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如何准确厘清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就显得格外重要。本文通过对比一般情况与特殊情况下共享汽车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分配情况,凸显机动车所有人,实际使用人,管理者和租用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承担责任时的不同。由于共享汽车属于共享领域又一大最新成果,我国关于机动车事故的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没有直接涉及共享汽车发生事故时责任该如何分配的条款。换言之,在制度保障方面,我国欠缺对共享汽车责任具体认定相关情况的规定。本文通过论证共享汽车发生的不同情况,给共享汽车交通事故的认定,提供了积极有益的探索。
        但本文仅仅对共享汽车事故责任分配情况作了详细的阐述,对于制约共享汽车事故法律责任划分与赔偿的相关问题未进行深入说明,如何确保共享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各主体之间责任的划分能够准确到位,相关法律法规缺位、政策滞后、管理能力不足等问题有待解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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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交通安全:共享汽车交通事故难以定责[J].汽车与安全,2017(10):38.
        注
        ①数据来源于搜狐网,2019年1月份共享汽车行业研究报告。
        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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