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发表时间:2020/7/1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8期   作者:姜玲
[导读] 摘要:我国的法治建立在政治体系基础上,现阶段,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
        广西国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541001
        摘要:我国的法治建立在政治体系基础上,现阶段,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是由于法律部门本身的特征及及宏观特性,未能将临时用地及土地征用纳入到法律体系中去,进而引发诸多问题的产生,影响土地管理效果。本文对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化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临时用地管理;土地征用;产权制度;土地市场
        前言
        在社会快速发展的推动下,我国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善,尽管我国已经进行了多次土地改革,但是存在改革不充分,改革效果不显著等情况,临时用地管理及土地征用相关法律条文制度一直未能得到完善,进而导致临时用地及土地征用工作不完善,引发众多问题的产生,进而影响我国的土地管理效果及质量。因此,加强对土地进行管理,制定出完善的管理制度及管理流程具有必要性。
        一、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
        (一)产权制度界限不清晰
        我国整体土地所有制由全民性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化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土地使用权被下放到广大公民及部分企业手中,优化了我国的土地资源,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有助于促进我国土地事业的发展。但是该种土地分配形式仅是一种使用权分配,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国家对土地有绝对的掌控权。应从领土角度来理解国家所有的土地,在所有权进行设定时,如果按照国家和集体角度出发,逻辑存在及其不合理情况。从我国的土地法律权能上可以看出,过度重视对土地权能的设计及限定,忽视了对利他性权利的描述[1]。
        (二)法律衔接不完善
        我国的立法权受集权式法治管理模式影响,法律规定指出只能由中央总政府所拥有。该种管理模式属于一种集权式管理方式,主要表现为权力出现过于集中情况,受权力体制影响,各部门之间难以形成统一化的执行标准,增加了法律执行的难度。在法律衔接上涉及到法律的领域仅是给出了一个大概的作用范围,而法律未涵盖部分会产生法律盲区,进而引发各种法律问题的产生。临时用地便属于我国法律上的一个盲区,导致我国的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无法得到法律上的支持,法律存在执行漏洞。并且在法律衔接上也存在诸多的不足,临时用地管理属于职能重叠管理范畴,应确保部门利益及管理权限的平衡性,其管理及编制工作应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进行。
        (三)土地市场缺乏活性
        《宪法》中提出,在对土地进行转让时,应以各项法律法规为依据,并且对土地所有权性质未做统一的规定。应从《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及管理要求出发,不可随意转让、出让、出租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农村的土地使用权与耕地承包经营权在本质上存在一定的差别。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我国《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在《土地管理法》中却未涉及宅基地相关管理内容,未明确列示宅基地的使用权限及使用权利。我国的《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使用土地的描述中未明确将使用土地的开发建设指出来,而是对临时使用进行着重描述,该种制度下呈现出一种模糊性。另外,在土地区域管理及所有权性质上,《宪法》均规定土地归属于国家,但是城市化建设及发展期间,集体土地产权主体在土地征收上存有较强的抵触心理,“城中村”现象存在于我国部分城市中,导致土地买卖及交易工作的开展受到法律的限制。


        二、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问题解决对策
        (一)完善土地产权制度
        为了确保土地产权制度更为完善,需要在法律制度的协助下来实现。需要利用法律,明确区分政府、国家及社会群体等相关法律概念,从个性化角度出发,明确划分权利个体需要承担的义务及需要享有的权利,明确定位权利个体在土地问题上的定位。合理控制个人拥有的土地规模。防止土地资源出现过度集中情况。另外,还需要做好低价监管及控制工作,使土地资源更具均衡性、社会性及易获取性,以确保公共用地分类及分级制度的完善建立,使公共用地产权主体的集体性及政府性更加明确。在对利他性土地权进行设定时,需要从公共层面出发,以此来将个体和整体有机的衔接起来[2]。
        (二)对不同层次立法进行整合
        为了能够适应新时期的发展要求,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应向规划性及实际性方向发展,并在全新的法律建设活动体系中纳入尚未被传统法律涉及的盲区,强化各部门的执行力,确保各法律部门在互相协调过程中沟通性得以增强。需要在公开听证制度制定、修改及升级过程中加强法律、政策及规划,使公共事务管理工作能够与现实需求及事务特点相符合,防止受追求管理标准化影响,而引发“一刀切”现象的产生,避免与实际的衔接工作出现极大的偏差。
        (三)完善土地市场建设
        土地市场各项建设工作需要建立在土地产权制度的基础上,并将其作为指导及参考体系,各项建设项目的实施及开展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以此来提升建设活动效果及质量,使其具备一定的法律保障。因此,土地产权制度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应跳出集体性及固有的国有性土地产权壁垒,避免在土地交易过程中遭受到属性的束缚,相关经济性土地转让活动的实施及开展需要建立在土地使用控制法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进行。应根据土地产权权能分离特性为出发点,对土地产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能进行充分的挖掘和分解,对组合土地产权中的各个职能进行合理排列,明确在不同的用地类型中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所出现的转变,使土地产权市场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以此来完成效益形态及动态价值交易的转化[3]。
        结论
        基于我国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应做好规范化及法制化管理工作,以此来确保我国土地建设环节的有序化及土地分配的合理化,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扩大土地活动生产建设空间。我国的政府部门应高度重视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管理工作,要求各部门之间应加强联系,确保各项工作的协调性,解决土地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升土地管理效果,为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邢梦罡.我国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J].区域治理,2020 (04):130-132.
        [2]刁云艳.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探微[J].时代农机, 2018,45(07):134.
        [3]石婷.临时用地管理与土地征用存在的问题研究[J].建材与装饰,2018 (10):193-194.
        姜玲,女,汉,广西桂林人,技术人员,大专,单位:广西国泰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研究方向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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