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开采中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发表时间:2020/7/1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8期   作者:钟芳杰
[导读] 摘要:矿产资源的开发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在不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不合理的开采行为,严重影响了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导致采矿企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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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矿产资源的开发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做出了较大的贡献,但在不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同时,不合理的开采行为,严重影响了矿区周围的生态环境,导致采矿企业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加剧。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推出一系列措施,以通过施行环境保护措施来重建生态环境的稳定,因此相关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生态环境问题,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做好生态环境建设管理。加强对矿山开采中环境保护问题的治理对策研究,能够为建设生态环境提供理论支持,促进矿区生态环境平衡的恢复,有效控制环境污染,促进绿色生产。
        关键词:矿山环境;问题;治理对策
        在提出环保型矿山开采理念之前,我国的矿产资源开采大都采用粗放型开采模式,这种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开采模式不仅导致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利用,还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生态问题,严重影响矿山开发地周围的生态平衡,导致一系列的环境污染。本文简要分析了当前矿业开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目前矿业开采中的不合理现象提出科学的治理措施,以此供相关人士指导交流。
        1 当前矿山中开采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
        1.1 环保意识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环保工作相较于发达国家而言,起步晚、资金少、见效慢,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未得到完善,尽管大多数人已经有一定的环保意识,但环保意识的转变仍然跟不上经济发展速度。由于环保意识不够深入,有的地区更倾向于经济发展,有的地区更倾向环境保护,不同的观念造成区域间的环保执行力度差异。另外,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具有跨区域性的特点,由于生态环境治理的区域联动性,监管部门难以对生态环境进行全面监管,也难以对各级政府部门的环保行为进行考核,因此,许多区域的环保措施行于表面。
        1.2 矿区生态环境遭到不可逆性破坏
        矿区在进行开采过程中的 “露天开采”形式及开采过程中的石料堆放、大吨位汽车交通运输等都会对矿区原本地形地貌造成破坏,如地表环境改变、地下水平衡被打乱,机械运作采用燃料等作为动力产生的废气造成空气污染等,导致生态环境自我调节功能的降低,矿区生态环境遭到不可逆性破坏,具体有如下体现:①植被生态功能的弱化,采矿区需要大吨位的交通运输工具来进行矿石运输,地表植被长期被碾压,造成地表植被的破坏,影响植被生态功能的发挥。②水土流失问题严重,在矿区建设初期,需对地表进行的开挖、堆土、剥离,这些行为会影响该区域的土壤结构的稳定性,导致地表土的松动,造成水土流失问题。③污染物随意排放,采矿过程中的爆破、石料改小等过程会产生大量的粉尘,废水的任意排放会污染当地的水循环,造成生物多样性降低,空气污染加重,水环境破坏等问题,且本生态系统的破坏会影响周围的生态系统,形成连锁反应。
        1.3 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资金不足、技术落后
        资金的缺乏和技术的落后严重限制矿区生态环境的恢复,生态环境的恢复不仅需要强大的资金后盾做支持,也需要先进的科学技术作保障。从社会角度来看,生态环境治理存在历史遗留问题,在建设早期人们只注重经济的发展,生态意识淡薄,没有建立特定的环境治理基金,后期的生态环境恢复过程中资金支持明显不足。从企业角度讲,企业经营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企业管理者盲目追寻利益的最大化,在明知该行为会造成环境污染,仍然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谋求更大的经济效益,如果不采取强制性措施,矿区企业并不会主动为矿区的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资金。在技术层面,脆弱的矿区生态环境会增加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露天采矿的矿坑会导致生态系统自然环境的调控能力的降低,生态环境治理需要有先进的科学技术做支持,但不同区域间的生态环境有所差异,目前提出的部分治理措施有一定的效果,但常因为不符合该区域生态环境的特点,在实际运用中无法发挥最大作用。
        2 矿山开采中环境保护的治理对策
        2.1 明确矿业权归属,落实环境保护主体
        第一,明晰产权,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明确的产权制度是矿业企业健康开采的重要前提,也是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之基础,矿业权的归属能够明确矿区企业的所应承担的治理和拥有的开采权利,深化矿业产权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可以促进企业的会计核算包含环境治理费用,从而使企业在环境保护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明确其责任、行使其权利。第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追究制度,解决矿业权的归属问题,就能够形成谁有矿业权,谁负责保护,谁破坏生态,谁负责治理的责任追究体系,从制度建设的层面上,规范矿区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使其无退路可走,无责任可逃。第三,统筹规划,明确监督责,生态环境的治理是一项大工程。仅依靠政府行使其监督职能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在这个过程中,简政放权。将监督权交给大众。是大众拥有对环境破坏问题的监督权和经济权。加强监管制度的相关建设。从而有效提高政府的社会服务水平和行政监督职能的发挥。
        2.2 建立矿山环境法律制度
        当前矿产行业不如过去的矿产行业兴盛,若能够抓住该契机,经过相关的管理规定改革,制定法制措施,就能够以最小的阻力完成矿山环境保护的法治化。在建立健全法律环境制度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行政职能,为其准确定位,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必须规范化。以当前已建立的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党中央的各项政策为指导,联合以当地的实际生态环境特点,建立完善的问责制度,在环境保护治理的纵向管理方面,实行分级管理,强化各级政府部门的监控作用;在横向管理方面,明确各部门责任,防止责任交叉,以建立各部门间的分工合作和联动机制。
        2.3 构建科学的绿色矿山建设激励体系,完善矿区环境保护制度
        生态文明建设也能够体现的国家综合实力,在新颁布的《矿山资源法》中,许多部分都体现了国家对于建设绿色矿山的支持和激励。其中指出矿山开采必须以土地再次开垦,生态系统重建和环境保护三者为基准,其中生态环境是底线,而绿色矿山的建设已建立法律层面上的标准,因此,通过一系列的环境建设机制激励,鼓励相关矿业企业积极建设绿色矿山的同时,使其作为绿水青山建设的直接获益者。
        2.4 丰富资金筹集渠道
        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是一个壮大且复杂的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仅依靠政府的财政拨款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环保治理资金的筹集。一是政府可要求矿业开采企业支付一定的生态环境恢复基金。矿业开采企业是生态环境的直接破坏者,所以也应是生态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者。在现代环境治理体制下,矿业企业不应该只作为矿产资源开采的受益者,也应为环境保护治理做出其应有的贡献。而矿业资源可以从矿产收益中按一定比例抽取金额来缴纳该笔资金。生态环境恢复基金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矿产企业的环境破坏行为,从根本上降低环境破坏力度,降低所需环境治理的资金。因此。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基金的收取是生态环境治理过程中最有用的约束行为。二是从企业缴纳的税款中补充环保治理基金,作为环境保护的主要监管者,生态环境的破坏可直接反映政府监管的不到位,所以政府应从矿业企业应支付的税费中抽取部分投入环境保护事业,还能够督促政府行使其监督职能。三是对于新建的矿产企业,收取一定的环境治理保证金,弥补环境保护资金的不足,在该项资金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必须保证监管到位,不得出现挪用资金的行为。
        3 结语
        矿山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导致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劣。因此,及时采用环保措施来维护生态环境建设,辅助生态环境治理,是建设绿色中国的必由之路。矿山环境问题的管理不仅需要人民群众的监督,还需要矿业企业积极履行职责,政府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从而真正贯彻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新时代思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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