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发表时间:2020/7/14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8期   作者:魏翔
[导读] 摘要: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该《支付条例》将实践中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从源头预防、过程监管、事后惩戒进行全过程控制,并且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设立专账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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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下发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该《支付条例》将实践中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从源头预防、过程监管、事后惩戒进行全过程控制,并且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设立专账作出了一系列特别规定。我国有近3亿农民工,他们是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而独特的贡献。而工资是农民工的保命钱、活命钱、养命钱,是提升农民工群体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物质基础,《支付条例》的发布必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个老大难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给工程建设领域各方带来了深远的影响。本文就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展开讨论。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解决措施
        1.清晰支付责任是根本实践中,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工资支付责任不明确
        农民工的劳动组织方式十分复杂,人社部门或司法部门在处理有关农民工欠薪案件时,常常难以区分谁是用工主体或者谁应当承担欠薪清偿责任。为此,《条例》明确规定市场主体负责,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针对实践中市场主体难辨的情况,《条例》明确界定清偿主体。一是谁出资、谁清偿。规定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招用农民工,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清偿;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二是谁使用、谁清偿。规定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由用工单位清偿。三是谁发包、谁清偿。规定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由承发包双方连带清偿。四是谁许可、谁清偿。规定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由该用人单位清偿。五是欲改变、先清偿。规定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持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一要加强信用监管。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及责任人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其开展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将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或个人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此外,推进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及时将企业或个人守法诚信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欠薪信用信息的互认共享。二要加强失信惩戒。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或个人,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并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提高失信违法成本。三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报刊、微博、微信等,继续加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及时公布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营造依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舆论氛围,持续推动形成“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会氛围。
        3.为农民工合法依规维权提供了途径
        由于农民工群体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故其往往不了解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清楚自己作为劳动者拥有哪些权利,也不知晓相应的维权渠道。故即便出现自身权利被侵害的情况,许多农民工也常常因视维权为畏途而忍气吞声或采取极端讨薪方式。

《支付条例》还明确了各种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领域各方的责任进行了明确,对违规单位提出了严厉的处罚措施,特别是要求施工单位在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可以预见,在《支付条例》的鼓励下,农民工维权将高发、频发且常态化,促使各方及时转变以往传统的管理、应对观念,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及时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事态扩大,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4.健全保障机制是关键
        当前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80%以上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因此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工程建设领域是重点。为此,《条例》单设一章就工程建设领域治欠保支提出特别措施。针对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条例》提出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坚决遏制住欠薪源头。针对实践中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相互交织,《条例》规定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当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农民工工资遭到工程款绑架。针对施工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实名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确保处于利益末端的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针对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如何维权,《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如下内容:一是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5.以清单管理压实各方权责
        一要健全责任清单。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确定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明确部门职责,对人社、住建、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履行的监管职责进行全面梳理,同时,对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相应职责进行梳理,拉出清单,对外公示,重点解决行政主体不作为问题。二要建立问题清单。坚持问题导向,对近年来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中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市场秩序不规范、资金保障不到位、行业监管不完善、善后处置不及时等问题及其表现形式进行梳理,动态分析,及时反馈,并向社会公示。
        6.健全监控、处置和检查机制
        一要建立信息监控机制。强化社会协同监督与媒体舆论监督,依托咨询服务热线、群工信息系统和门户网站等各级各类举报投诉窗口,探索建立农民工欠薪监控信息平台或农民工工资大数据信息平台,通过信息系统实现举报投诉自动分类、交办、跟踪、监控,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欠薪相关案件联动处理机制。二要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三要健全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工资支付监察执法,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专项治理检查覆盖范围,健全多部门联合治理机制,加强跨区域案件执法协作。
        结束语
        综上所述,本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进行了简析,从而总结出相应的改善措施,保证广大农民可以按时收到自己的工资,保证了农民的经济收入。
        参考文献:
        [1]保障农民工权益之建议[N].翟俊滨. 江苏法制报.2016-04-15(00C)
        [2]让广大农民工不再忧“薪”[N].巴典. 西藏日报(汉).2020-05-1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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