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征收与失地农民安置

发表时间:2020/7/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6期   作者:王守英
[导读] 摘要:当前的征地补偿制度在中国并不完美,也有一些问题,如补偿标准低、补偿费用的科学计算,和单一的方式安置失地农民的补贴,导致的缺点没有土地的农民,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沂源县自然资源局  山东淄博  256100
        摘要:当前的征地补偿制度在中国并不完美,也有一些问题,如补偿标准低、补偿费用的科学计算,和单一的方式安置失地农民的补贴,导致的缺点没有土地的农民,他们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征地补偿标准,采取多元化安置。
        关键词:土地征收;补偿;失地农民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非农建设用地的需求也大大增加。每年都有大量的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随着失地农民数量的进一步增加,社会矛盾日益尖锐。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已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由于现行征地补偿制度难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农民的权益在征地过程中经常受到侵害。
        1土地征用与失地农民
        1.1什么是土地征用
        为了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在给出相应的补偿给农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变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国有土地的行政行为,即土地征用。国家机关依法享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财产等权利。
        1.2什么是失地农民
        当前,中国正处于从农民社会向工业社会的快速转型过程中。这种转变的加剧导致了无地农民的出现。根据实际情况,得出国家依法征收农民土地后,许多农民的耕地不足0.3亩的结论。我们把这样一群没有土地的农民称为“无地农民”。无地农民是农村或地区在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群体。他们的生产也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属于正常现象。
        1.3土地征用与失地农民内在的关系
        征地与失地农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征地是其原因,失地农民是其结果。在我国发展过程中,由于国家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公园建设等一系列因素,政府依法征收农民失地,使农民成为无地农民。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处于被动的状态。在各种建设中,农民被迫或别无选择成为无地农民。
        2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土地征收中农民的发言权被剥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地计划依法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现实中,征地决策过程不民主、不透明,忽视了农民的权利。具体表现为:一些部门或村委会在征地前宣传力度不够,征地公告很少,当然也没有真正的征求农民意见的过程;有些地方,即使有征地公告,也都是事后公告,即通知无地农民到指定的机构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而农民只能被动接受;有些地方甚至把《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告理解为强制公告。对于没有执行公告的失地农民,一些领导干部甚至接管了该镇,公安、武警和防暴队伍一起投入战斗,导致了许多有影响的土地冲突事件。这样,农民在整个征地过程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政府及相关部门拥有最终决定权。农民的话语权几乎被剥夺,不能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参与谈判的谈判。
        2.2补偿费偏低
        长期以来,征地补偿的原则是以土地的原始用途为基础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贴根据一定的倍数计算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土地征用,和总额不得超过30倍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土地被征用。其他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参照被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执行。按照这一补偿标准,即使在比较发达的地区,一亩耕地的最高补偿费用也在3 -4万元左右,仅相当于当地农民5-6年的人均收入。
        2.3补偿款被截留
        在土地征收中,不但补偿费偏低,而且补偿费也不能真正落实到失地农民手中。

由于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农民集体土地,而农民集体的概念不确定,在实践中,往往是乡村干部成为农民集体的代表,征收补偿款被层层剥皮,因此,真正到农民手中时也就所剩无几了。
        2.4安置问题解决不到位
        在征地过程中,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往往得不到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使用单位无法解决没有土地的农民,经常没有土地的农民自己,这些农民离开土地的长期工作,除了农业技能,还有几乎没有其他技能,再加上年龄的因素,受教育程度较低,很难找到一份合适的工作通过市场,导致农民失去土地,失去了工作。
        3土地征收补偿的对策建议
        3.1提高补偿标准
        过低的补偿标准也是当前农地征地补偿中的一个问题。因此,在完善农村征地补偿制度的同时,还要注意提高补偿标准。农村征地补偿标准在制定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多个要素,首先要对当地农民基本生活标准有所了解,以免对失地农民的生活质量带来影响。同时,有必要对本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土地供给情况及耕地规模等有基本了解,并在此基础上准确判定被征土地的市场价值。在补偿标准制定时,要综合考虑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及国家三者间的利益关系,通过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使三者利益实现均衡。
        3.2结合实际情况扩大补偿范围
        对农民征地提供补偿的原因是为了减少征地造成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可以增强整个征地过程的正当性和正当性。进一步扩大补偿范围,对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被征地的农民通过这些补偿为他们未来的生活提供了必要的控制。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征用农民的合法权益,使自己和家庭生活不受影响,土地补偿的范围需要增加造成的间接损失赔偿损失的土地的基础上,原来的直接损失赔偿。具体包括征地补偿费用、剩余土地和相邻土地损失的补偿等。随着赔偿范围的不断扩大,不仅可以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且有助于缓解农民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紧张关系。扩大补偿范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减少政府与失地农民之间的矛盾。
        3.3丰富土地征收补偿方式
        丰富征地补偿方式可以进一步确保农民得到充分的安置。除了货币补偿安置外,政府还应该有农业安置、提供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或提供就业机会、企业补贴安置等。这不仅补充了纯货币补偿的缺点,而且可以改变进入城镇后,我国农民的生存技能较差的现状,妥善解决农民长期生存和发展的问题。
        3.4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
        尽快把失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对于失地农民来说,要获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探险待遇。就要上缴一定的费用,这些费用从征地补偿金中一次性支付。需要说明的是,失地农民在城市非农部门就业的时候,“个人账户”部分应由失地农民和雇主共同建立,以使农民获得更高层次的保险待遇。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中,需要一定的资金支待,各国的通常做法是建立社会保障金。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可来源于一定比例的政府财政拨款、政府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土地储备增值收益以及全国社会探障基金投资的收益、社会各界捐献、国有资产变现等。
        结语
        在我国,集体土地的征收属于行政征收的范围,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本质上来讲,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是对其土地所有权的一种剥夺,会对以集体土地为生产资料的农民生活带来一定影响。为此,在征地过程中,政府应将如何维护好农民基本利益放在重要位置,当他们面临需要帮助时,政府部门及其他组织、个体等应采取各种措施尽力帮助他们解决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只有如此,农民才不会因为土地被征收而成为受害者,而国家所制定的征收补偿政策价值才能得以发挥,进而鼓励更多农民参与到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中,促进全社会的蓬勃发展,让土地发挥作用,最终造福于农民。
        参考文献:
        [1]王明珠,江竞.我国失地农民安置问题[A].城市发展研究15卷,2008年第2期.
        [2]廖小军.中国失地农民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9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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