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的检查与督查 尉茜

发表时间:2020/7/1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6期   作者:尉茜
[导读]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
        临汾市央企驻临煤矿安全监管中心  山西临汾市  041000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对煤炭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煤炭企业扩大生产,追求利润的同时,安全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本文笔者就煤矿安全管理的检查与督查进行简要阐述。仅供业内同行参考。
        关键词:煤矿安全;安全管理;检查;
        我国煤炭行业的安全管理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形成了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和做法,例如: 现场作业前首先要围绕工作面“人、机、环、管”四个环节,从人的行为安全、物的状态安全、环境的安全条件以及现场安全管理等方面是否存在缺陷,进行现场安全风险辨识与评估;其次各个岗位人员要对岗位相关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同时班组还建立有互保联保制度,监督岗位安全检查质量和各个岗位人员遵章作业状况。煤矿安全检查是企业以实现安全生产为目的,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现控制事故、消除隐患、减少损失的一种手段。为了保证这些安全管理做法得到真正落实,煤矿除了采用安全小分队动态检查与专业技术部门静态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外,通常每月要进行一次自检评定,每季度企业还要进行一次集中检查评定,来检查考核煤矿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达标情况。煤矿生产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自觉强化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才能搞好现场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需要主观自觉与客观督查相结合,加强外因督查才能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有效落实。因此,近年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也采用各类单项督查、动态督查等形式,加大了对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督查力度,对提高煤矿安全管理的执行力,促进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煤矿安全管理特殊性
        与其他行业的安全管理相比,煤矿安全管理就有着一定的特殊性。其一,煤矿在工作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各样的安全问题,比如: 水灾害事故、机电事故、顶板事故等等,这些事故有一些具有着一定的整体性,所以导致在进行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难题。其二,在煤矿企业中从事的工作人员不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这是由于煤矿产业一线工作没有较好的工作环境而导致的,所以一些高专业素质的人员都不想进入煤矿生产一线工作,所以导致在煤矿生产一线的工作人员都却乏一定的教育,导致工作在进行的过程中会出现一些问题。其三,在煤矿进行生产的过程中具备者环境差的特点,这是煤矿产业最突出的缺点之一,特别是在煤矿开采越来越深时这一特点会更加的突显凸现出来。
        2 “四不两直”安全督查
        “四不两直”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14 年 9 月结合我国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发展,制定实施的一项安全生产暗查暗访制度,其内容为: 检查时“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被检单位陪同检查,直奔被检基层、直插检查目标现场”。煤矿企业日常的安全管理,属于企业静态自查范畴的工作,而“四不两直”的安全督查,具有暗访暗查、完全动态检查的意味,其目的在于促进现场隐患的整改,毫无疑问对提高煤矿隐患整改水平具有促进作用,其特点体现在以下 4 个方面:
        1) 以突击检查方式实现安全督查的全动态。“四不两直”的安全督查,由于事前不发通知、不打招呼,被检基层现场没有停产准备时间,督查现场安全状况完全反映出其动态安全管理水平,体现了安全督查的全动态。
        2) 以随机抽查方式督查煤矿安全管理的真实水平。随机抽查督查方式,由于督查地点是督查人员根据掌握的被检基层安全管理情况自己确定,直奔被检基层、直插检查目标现场,使得督查具有很强的随机性,可反映出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的真实水平。
        3) 以回头看方式督查上级检查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煤矿不定期地要接受行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检查出的问题通常以五定方式确定整改内容、期限等,由于受材料供应、资金落实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常有问题不能如期得到整改的现象存在。“四不两直”督查,以回头看方式督查上级检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可以促进“五定问题”在督查的推动下尽快完成整改,保证现场实现安全生产。总之,国家“四不两直”督查方式实施以来,在促进被检现场深查问题、深挖隐患、动态达标方面,都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
        3 分区定点直管督查思路
        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督查,对促进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具有很大的作用。考虑到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督查频次,仍然不可能满足覆盖煤矿现场督查的需要,因此企业引入对基层的督查机制实现两级督查是很必要的。
        1) 要建立有经验素质高的直管督查员队伍。为了做好企业直管安全督查工作,应在全集团公司范围内选拔一批思想觉悟高、有煤矿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经过专业安全知识再培训后,充实到驻矿直管督查员队伍中去。
        2) 要强化现场安全督查的责任。过去体制下现场安全检查人员与作业人员属同一煤矿管理,难免会出现各级监管部门查出的隐患没有得到彻底整改,受生产任务和利益等因素影响,在本不具备生产条件时依然投入生产的情况。建立直管督查员队伍后,直管督查员主要对各级监管部门查出的隐患负有监督整改责任。同时,由于其工资奖金是集团公司统一发放,利益与所属煤矿脱钩,既可提升驻矿直管督查员的现场安全督查责任心,又可提高现场安全督查的效果。
        3) 要确保现场督查员的“待遇和利益”。要贯彻责任与“待遇和利益”对等原则,派驻现场的直管督查员除了保留入井补助外,还必须提高其工资待遇,以利于提高其工作责任心。同时其利益与现场实际监察效果( 隐患整改和安全生产) 要直接挂钩,如果由于督查认真确保了工作面安全生产,还将在奖金、评优方面给以激励; 反之由于对各级监管部门查出的隐患没有认真进行整改监督甚至造成生产事故时,将按照规定从工资、奖金、评优等多方面,对派驻的直管督查员进行处罚。
        4) 要加大煤矿安全督查工作的透明度。向基层煤矿直派的安全督查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每矿可派驻 2 个人进行分区巡回督查,规定每月下井不少于 16 次,当天要用报表形式将督查情况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对直管督查员每日的工作日志和每月的工作总结,每半年和年终要进行考核并兑现奖罚; 督查员参与所在矿上报的隐患整改报告造假时,除要进行通报批评外,还要扣发当月工资500元,并取消年终评优资格。隐患能现场处理的,督查员要监督矿方现场进行处理; 现场不能处理的,督查员要下发隐患通知单由矿方限期完成整改;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直管督查员要及时上报,并可越级向公司主管领导或者主要领导电话报告。
        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煤矿安全管理的发展趋势,以企业“定点分区直管督查”辅助国家倡导的“四不两直”安全督查,不仅对提高和完善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是必不可少的措施,而且对新形势下做好煤矿安全隐患整改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毫无疑问,煤矿自身的安全管理与企业集团及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安全隐患整改的督查相融合,由于外因对内因的驱动作用,可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执行力水平,也将极大地促进煤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门鸿.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模式与应用分析研究[D].西安科技大学,2019.
        [1]刘伟,刘晨君.关于我国煤矿安全风险管理现状与对策研究[J].煤炭经济研究,2018,38(05):151-157.
        [3]薛东,李海波,周建华.基于我国煤矿安全管理的可视化技术发展探析[J].智能城市,2018,4(08) :183-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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