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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监督执纪问责是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核心工作,以“四个条例”为基础的从严治党支撑性制度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本文简要概述了“四个条例”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内在关系,并从监督机制、专项检查、执纪问责、思想教育、队伍建设五个方面提出了合力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四个条例;监督执纪问责;监督渠道;思想教育;队伍建设
引言: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已经成为了保持党先进性与纯洁性的重要准则,数据表示,在“四个条例”指导下,截止2018年我国纪检监察机关参与腐败案件查处的人员增加了50%,立案数量为52.7万件,清廉指数得分为41,新时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需进一步处理好“四个条例”之间的关系,切实提升工作效率。
一、“四个条例”在监督执纪问责方面的内在关系
(一)“四个条例”源于党章纲要
“四个条例”包括党内监督、纪律处分、问责、巡视,在我国党章是党制定一切法规制度的指导性章程,为党内制定的各项条例提供依据,因此“四个条例”中的各项纲领都出自于党章,并将党章内的理论性纲要细节化、具体化,以此来完善党内建设的顶层制度结构,形成牢固的管理体系,共同捍卫党章的权威性。“四个条例”中的任何一项的地位都同等重要,具有高度的统一性,互相联系共同协作于管党治党。
(二)《监督条例》总领“四个条例”
“四个条例”中的《党内监督条例》是贯彻党章总领的主要规定,要求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应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明确监督重点与目标,并严厉打击影响党先进性与纯洁性的现象,处于“四个条例”中的总领地位。监督是纪委相关工作开展的前提,巡视是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纪律处分与问责是保证监督职责有效履行以及相关问题解决与处理的依据,纪检部门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是“四个条例”得以有效落实的重要保障。
(三)管理对象与管理方法具有差异性
“四个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产物,虽具有相同的管理目标,但在管理对象与管理方法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任何一部条例在面对不同管理对象时,需要根据具体内容与情况采取不同的管治方法,其中《监督条例》管理对象是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主要是提高全面从严治党的能力;《纪律处分条例》的管理对象是全体党组织和党员,主要是对党员违法乱纪现象的处理;《问责条例》的管理对象是各级、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主要是对相关人员的政治责任问责;《巡视条例》的管理对象是各级党委、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主要是对党员作风、廉政和监督问题的处理。党内巡视、监督属于日常性工作,问责及纪律处分是对问题的处理,四者之间既相互统一,又相互区别。
(四)“四个条例”形成监督执纪问责闭环体系
“四个条例”在发现、处理党内问题方面需要各司其职并密切协作,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条例执行工作时,需要相互独立并且层层递进,多方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完成纪检监察工作,由此形成一个监督执纪问责闭环体系,充分发挥党章的权威,确保党充分履行自身职能、发挥领导核心作用[1]。
二、"四个条例"合力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具体对策
(一)健全监督机制
各级纪委监察部门应在“四个条例”指导下,积极健全监督机制,对区域内党内监督的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重要事项作出明确的规定,切实根据党内监督的重要指导思想与相关基本原则,完善监督体系,明确各部门之间的主要职能与权责划分,确保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切实得以落实。
相关部门应利用现代化技术建立起一个高效的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并与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并联,从而将监督的触角切实放宽,创新民主监督的形式,提升监督能力与力度,发挥媒体曝光、舆情反映在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进而形成一个全方位监督机制,为纪委部提升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效果提供保障。
与此同时,需要切实建立起一个切实可行的党内监督管理制度,使监督与巡视工作日常化,这就需要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方法,为纪检监督人员提供工作执行的方法,从而确保其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始终遵守监督纪律,及时发现问题将损失降至最低。
(二)实施专项检查
中央纪委至地方纪委应自上而下依据“四个条例”开展专项检查,中央纪委需要适时对地方对相关条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抽查,在《条例》执行初期指导试点地方进行全面的监管与整顿,及时发现职能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与困境,并帮助其解决问题,从而切实打通《条例》使用与执行的障碍,为党内监督的有效性奠定基础。
地方纪委部门应对相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严格的要求,对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监督管理部门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党内监督中的问题、视察相关企业或事业单位党组织监督机制整改落实情况、监督问题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如实记录、处理等,从而推进基层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得以有效落实,自上而下的打通各级党内监督的障碍,以此来切实提升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有效性。
(三)严格执纪问责
通过日常监督、巡视与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纪委部门应加强对职能履行不善、纠错整改不力的行为与现象进行严格的整顿与查处,并成立专项调查组对相关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严肃处理企事业单位以及纪委职能部门泄露党内机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现象,绝不姑息放任党员违反乱纪的行为。
在进行事件调查期间,需要强调问责的全面性,对直接责任、主体责任、领导干部责任、党组织责任以及监督责任进行体系化的问责处理,必要时需要对典型且具有研究性的案件进行公示,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扩散案件影响力,从而对党内各级党员形成威慑,使其正视党的发展原则,规避自身的错误思想观念。
(四)加强对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
各级纪委部门应整合“四个条例”中的重要思想内容与执行性内容,形成完善的教案体系,对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各基层党组织开展党风廉洁专题教育培训活动,给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基层党员进行政治思想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自觉性,为其敲响警钟;可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执行过程中的典型案例进行重点的分析,增强警示效果,从而切实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洛阳市栾川县纪委部门在“四个条例”指导下,积极对县域内各级党委、企事业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干部开展了《问责条例》集中学习讨论会,使纪检监察人员切实掌握问责方法与流程,确保相关部门将严格监督、严肃查处、严厉问责落到实处。
(五)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
各级纪委部门应鼓励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完善监督管理部门,从而与纪委监察组织形成有效的连接,确保监督、巡视、问责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这就需要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将完善纪检监察队伍建设放在发展的重要位置上来,对各级监察队伍进行扩建,并优化组织结构,加强上下级与平行部门的沟通;与此同时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工作能力,从而切实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落到实处[2]。
结论:综上所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始终代表着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面对新时期国际国内发展新形势,加强党内监督、全面从严治党,是确保党完成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相关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党建工作提升各级党员的政治思想意识,促使其始终坚实党的领导,纪检单位应准确掌握“四个条例”的辩证统一关系,健全监督机制,明确监督对象,实施专项检查并严格执纪问责,与此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建立纪检监察队伍,扩大监督范围,从而为经济与社会的稳定发展提供有效保障。
参考文献:
[1]蒋和庆. 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N]. 黑河日报,2019-09-24(002).
[2]加强对纪检监察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J].中国纪检监察,2020(05):26-27.
作者简介:赵勇飞(1985.05-);性别:男,籍贯:河南舞钢市,学历: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现有职称: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纪检监察,监督执纪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