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招投标制度的实践与思考

发表时间:2020/7/16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39卷第6期   作者:唐林海
[导读] 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滞后和建筑业招投标管理机制的缺失,建筑招投标中存在着各种的隐患,破坏了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化。
        摘  要: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滞后和建筑业招投标管理机制的缺失,建筑招投标中存在着各种的隐患,破坏了建筑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化。本文就建筑招标的特点、基本程序、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措施开展探究与分析。
关键词:建筑招投;招标制度;问题及措施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也得到了快速发展,各行业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包括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的合同行为最初是由行政职能部门策划分配,逐步转变为建筑企业自拦业务,这也造成了建筑市场秩序的混乱,企业为了自身利益,引发了市场激烈的竞争。除了降价竞争外,一些建筑商还采取了各种竞争手段,导致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桥梁坍塌、建筑质量问题等频繁发生,触动了人们的神经。
一、建筑招投标概述
(一)建筑招投标概念及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带动下,我国各行各业都处于蓬勃发展的繁荣时期,其中保障人民日常生活的建筑业也获得了良好的发展前景。特别是在社会城市化步伐加快的今天,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无疑将出现市场失衡现象。因此,建筑招投标制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稳定了建筑业的发展趋势。而所谓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实际上是对招标人和投标企业实施施工招投标的标准,所谓的招投标是公平交易的最大保证[1]。目前,国际上采用的投标方式大多是公开招标,这种招标方式可以吸引更多的企业和单位。虽然提高了竞争力,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建设的质量。
(二)招投标基本程序
建设工程招投标属于一种交易方式,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合理,必须有一定的程序流程。无论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投标,都必须有下列基本程序,即招标的准备阶段、招投标阶段和决标阶段,其中招标准备是准备投标的企业在公司内部整合一些流动资金,经营部门公布合理的投标价格;招投标阶段是在招投标现场各企业进行现场开标竞价;在决标阶段政府部门筛选所有的投标单位并选择合适的工程承包商[2]。
二、建筑招投标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仅有《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筑法》等建筑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3]。法律法规数量较少且缺乏操作细节,如拆分工程、避免招标投标公司、个人与招标投标机构串通定标、利用其他合格资格中标、利用招标代理机构和中介机构撒网招标、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逃避法律制裁,企业屡屡中标,造成违法违规行为频频发生。
(二)施工合同与投标管理脱节
施工合同管理与招投标管理密切相关,招投标管理是有效控制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建设资金投入的法律文件。但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招投标中的“经济投标”和“技术投标”的施工合同管理属于不同的职能部门和工程项目组[4]。一旦中标,与甲方签订施工合同后,“合同”只能以文件形式转交给项目部门,最终导致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合同管理和招投标管理严重脱节
(三)缺乏市场约束力
我国已进入市场经济时代,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也应以市场调节为导向,形成市场监管约束[5]。然而,目前我国招投标制度建立较晚,没有形成市场化的监督机制,招标代理市场和相关配套制度尚不完善,致使一些中介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自律,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帮助业主选择具有倾向性的中标单位。不完善的市场机制导致监督制约滞后,松散的管理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对于竞争性的招标活动,政府行为和单位行为往往起主导作用,招标工作不受市场良性竞争环境的制约。例如:对于招投标制度的规定往往过于笼统,具体实施没有形成科学的运行规范,缺乏可操作性或漏洞,导致招投标失去意义。总之,没有市场化的约束,就缺少相对完善的评标体系。
(四)招投标模式单一
建设工程招投标大多采用“最低价”招标模式,该模式的优点在于制定的招投标制度较为简单,体现了单方面的公平原则。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对于“最低价”招投标模式,中标单位的施工管理、施工质量控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监控方面的不足。在评标方法缺乏科学性的影响下,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模式尚未建立起科学的评标方法,部分单位只注重投标水平,对整个评标方法进行重新定义和分级,往往是轻量化评分。此外,单一的招投标模式不能兼顾整体建设,出现盲目扩大招标范围的现象,个别工程投标企业没有限制,导致投标企业过多。

一些工程招投标单位多达几十个、上百个,评标给工作量带来很大的影响,也浪费了人力和物力。追求最低价格必然导致不合理的资金预算减少、预算矛盾、影响合同的执行,从而出现质量和安全风险。
三、招投标制度完善措施
(一)完善法律制度
随着《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主管部门应继续完善工程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制定,确保工程管理过程中有法可依[6]。针对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现状,应重点防止政府官员及有关人员干预工程招投标的实施,促进招投标管理过程的规范化。
(二)强化职能建设
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的全过程中,应当依法接受当地建设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纪检监察机构在参与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必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采用正确的方法和标准,注意在职责范围内开展监督工作,严格遵守建筑市场的规章制度,强化工程合同管理意识,规范当事人的行为,其中包括:配合企业管理部门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专项监督工作;参与制定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监督工程项目特别是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实施过程;负责招投标各方的投诉和报告,调查处理违纪违法行为等[7]。
(三)建立相关机制
约束的第一步是抑制行政干预。各级政府要充分履行招投标监督的主要职责,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签署、谁负责”的原则,把监督责任转移到具体岗位和人员。招投标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各自的监督职责,对招投标单位进行约束。严格公布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内容,通过网络宣传各部门应遵循的招投标制度,处理招投标中存在问题的单位,严格规范单位行为。评标委员会或者有关人员在投标过程中发现存在围标等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给予警告或者报告有关监督机构,经有关部门核实后,依法取消投标人或者已经中标投标人的工程资格。此外,建立省、市各级招投标诚信制度。建立投标企业诚信银行,不接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诚实履行合同的企业;将依法履行合同、具有良好工程质量的企业,列入诚信企业备选应急工程企业库。这种激励机制,实际上是利用企业的市场宣传功能自主约束投标行为,通过市场行为建立机制,能够促进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工作的全面发展。
(四)规范招标模式
目前,采用较多的招投标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①最低价招标。这种招投标方式在具体的投标申请过程中,大多数都是应用于低成本、低投资的建设项目。②综合评分招标。综合评分招投标模式是组织专家对建筑设计、施工价格和施工队伍进行综合分析,提出综合预审方案,最终确定中标人。综合评分法适用于大型住宅建设项目、桥梁、市政道路等投资大、技术难度大、资质、性能和技术力量严格的项目。③次低价中标。次低价中标是一种新型招投标模式,一般考虑投标企业的最低报价和投标质量,中标人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以保证施工合同的有效执行。事实上,各种招投标方式各有优势,为了规范招投标模式,必须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作出合理的选择。同时,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评标方法,即建立成本、质量、工期、信誉等一系列指标。考虑到项目经理是项目的具体实施者,在实施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不仅要加强对投标企业的管理,而且还要建立项目经理档案,对项目经理的绩效进行评价,改进人员对招投标模式的控制,避免模式混乱。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建筑业招投标过程中实施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是建立在不断纠正缺陷、不断总结的基础上,需要招投标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努力,打造守法交易平台,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形成完善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优化建筑市场,合理配置各种资源,保证工程质量和经济效益,降低建筑施工成本,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而促进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科学发展。
参考文献:
[1]和艳兰.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缺陷与改进措施分析[J].装饰装修天地,2019,(15):95.
[2]苗菁.建筑行业招投标制度的实践与思考[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34):4319.
[3]王崎峰.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分析[J].建筑与装饰,2018,(14):67,69.
[4]陈海燕.试论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完善[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8,(1):415.
[5]魏广.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分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7,(11):6153-6153.
[6]董凤仙.基于如何完善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研究[J].建材发展导向(上),2017,15(2):262-263.
[7]易文.建筑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分析[J].建材与装饰,2016,(36):137-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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