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伟光汇通规划设计 云南昆明 650000
摘要:城市居住区是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地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需求变得多元化,人们所向往的居住生活环境应当宜居适度、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美丽和谐。因此相关部门制定和修订《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保障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质量,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关键词:城市;居住区;规划;人民;宜居;安全;共享;和谐
1.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也随之调整,以适应多元化的需求。新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89])的要求,对之前实行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工作,于201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新老规范标准的对比解读
2.1名称发生变化:
2.1.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调整为《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顺应了住建部2017年发布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统一调整工程建设标准特征名的通知》。“规范”全文皆为强制性条文,必须遵守,而“标准”是强制与非强制兼备的条文。
2.2发布的单位发生变化:
《规范》的发布单位是“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标准》的发布单位调整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总局联合发布”。
2.3目录的变化:
2.3.1《标准》的目录从原《规范》的11章调整为7章。
章节减少,部分章节进行融合,删减了“住宅、绿地、竖向、管线”等章节,增加了“居住环境”章节;“公共服务设施”调整为“配套设施”章节。
2.3.2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由章节调整为附录,同时增添了引用标准名。
2.4总则:
2.4.1适用范围:
《规范》仅适用于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则适用于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
2.4.2理念不同:《规范》强调的是建设布局;《标准》强调以人为本、生态宜居,遵循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2.4.3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规范》强调环境与空间的关系;《标准》关注安全、人的尺度,与现行标准的衔接。
2.5关于术语的解读:
2.5.1“城市居住区”的概念发生了变化:
从《规范》中“一定规模人口与配套设施”,调整为《标准》中 “城市中住宅建筑相对集中布局的区域”。
2.5.2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的划分标准发生了变化:
《规范》以人口规模划分居住区,《标准》 则以步行时间可达范围为界限(300、500、800-1000米分别对应5分钟、10分钟、15分钟生活圈)来划分居住区的分级控制规模。
2.5.3分级不同:
《规范》中把居住区分为了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而《标准》 则分为了“三圈一街坊”,即15分钟生活圈(130-200公顷)、10分钟生活圈(32-50公顷)、5分钟生活圈(8-18公顷)、居住街坊(2-4公顷)。
2.5.4《标准》对应《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用地属性:
公共绿地是居住区配套建设、可供居民游憩或开展体育活动的公园绿地,“公共绿地”属于城市用地分类的中类公园绿地(G1)、广场绿地(G3);“配套设施”对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属于A、B、S类用地(属于15分钟生活圈、10分钟生活圈);社区服务设施为R12、R22、R33(属于5分钟生活圈);便民服务设施为R11、R21、R31(属于居住街坊)。
2.6用地与建筑:
针对用地和建筑的内容规定,《规范》相对笼统,《标准》则更细致、指导性更强、明确具体,约束性也就更强。
《标准》根据中国建筑气候分区来控制相应指标,总结如下:
纬度越高,住宅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居住区用地面积越大;
纬度越高,配套设施用地和公共绿地比例越少;
城市道路用地则保持不变;
建筑层数分类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抗震防灾标准》相衔接对应;
2.7居住街坊用地解读:
表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住宅建筑最大高度为80米;其分为5类:低层1-3层;多层一类4-6层;多层二类7-9层;高层一类10-18层;高层二类19-26层。
表4.0.3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主要是针对旧区改造、城市更新区,低层或多层最大容积率1.8;各级生活圈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中,只有居住街坊这一层级有高层二类(19-26层)。
2.8绿地解读:
各级生活圈的公共绿地标准界定,人均公共绿地在“三圈”的分类为城市公共绿地G类;
在居住区范围内核算的绿地率,《标准》只针对居住街坊;
各级生活圈的公共绿地分层控制,是不包含关系:人均绿地面积也为不包含关系,核算时需要叠加计算。
2.9日照解读:
在日照间距的要求中,删除通风、消防、防灾、卫生以及侧面间距要求。
日照标准与《规范》相同,在4.0.9条款中,在原有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2.10配套设施指标解读:
配套设施控制指标均为千人指标;《标准》中表5.0.3可看出,配套设施划分为三类:城市公共服务设施(A、S、B)、社区服务设施(R12、R22、R32)、便民服务设施(R11、R21、R31);千人指标从《规范》的包含关系,调整为各层级配套设施均为非包含关系,上层级配套设施不能覆盖下层级居住配建的配套设施。
2.11道路解读:
在整体原则上有了变化,《规范》主张通而不畅、避免穿越,《标准》强调路网有机衔接,采用“小街区、密路网”的原则,从封闭变为开放,居住区路网系统与城市道路交通系统有机衔接。
道路划分级也有所不同,《规范》把居住区路网划分为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宅间小路;而《标准》城市道路、居住街坊附属道路(4米的消防车道)。
3.全篇强制性条文回顾
3.1强调居住安全
“3.0.2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噪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3.2街坊绿地
“4.0.7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m/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m2/人;
2.宽度不应小于8m;
3.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3.3日照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lh。”
3.4街坊用地与建筑
4.0.2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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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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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公共绿地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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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束语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的修订,与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标准进行了衔接和协调,也更加切实可行的规范城市居住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充分体现公共利益、公民意志,注重居住社区的安全、适宜、绿色、开放、和谐,真正的做到以人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时代理念。
参考文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16年)
[3]《201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
[6]“经纬注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