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发表时间:2020/7/20   来源:《中国电业》2019年第24期   作者: 周宾
[导读] 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也日益增加,
        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对公共利益的关注也日益增加,近年来,保护自己和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权益;制度
引言
        民事诉讼本质上是私人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启动的公力救济途径。民事公益诉讼则是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由自身并不享有诉的利益,但经过法律授权享有当事人资格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首先要区分程序法意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公益诉讼,前者专指由法律特别授权的实体权益当事人以外的机关或组织针对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以区别于实体法上的当事人提起的私权诉讼;后者主要用来指其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才提起的全部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当事人依据实体法上的权利提起的诉讼目的或结果惠及社会公众的私益诉讼。
1公益诉讼的基本含义
        公益诉讼是由公益发起的诉讼程序的总称。在中国理论研究中,对公益诉讼的理解存在很大差异。一些学者认为,只要公益活动的内容包含在诉讼活动中,就可以视为公益诉讼。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对公益诉讼的理解范围。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在原告提起诉讼之后,围绕其公共利益的诉讼应被视为一项公共利益诉讼。学术界大多数人认为,公益诉讼是基于对公益的保护,与社会生活的公共秩序有关。
2民事公益诉讼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范围的界定
        2.1 预防性责任方式
        预防性责任是指权利相对人所作行为对权利人已经造成损害并且侵害仍持续发生,或者虽未造成现实损害但却存在造成侵害的危险时所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
        2.1 停止侵害
        从民法上来说,停止侵害是指侵权人持续实施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的行为,受害人享有请求法院责令停止该侵害行为之权利。环境侵权领域中的停止侵害,指的是正在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已经实际造成了现实损害,受害人依法请求法院以阻止侵权人继续实施侵害行为。
        2.2 恢复性责任方式
        恢复原状的适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就公共利益而言,生态环境遭到污染、破坏以后,恢复原状是其最终的救济目的。恢复原状是希望治理、修护生态环境,从而使其恢复到原先没有造成损害时的状态,重新恢复其能力和价值,从而能够继续为人类服务,恢复原状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理念。
        2.3赔偿性责任方式
        赔偿性责任方式的主要内容是赔偿损失,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赔偿损失的表现形式是损害赔偿金。赔偿损失应纳入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方式之一,理由如下:第一,从具体的承担内容来看,经济补偿是对环境损害的一种救济方式;第二,从社会效果来看,通过一定经济的惩罚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侵权人,对于侵权行为不得不思考其所需要付出的巨大代价。
3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3.1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进程
        公益诉讼最初是在18世纪在法国提出的,但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关于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而在中国引入私人公益诉讼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世纪初。在中国,很早之前曾出现过公益诉讼,但当时进展极为缓慢。直到20世纪,中国才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促进了相关制度的建立,为此后公益诉讼的实践研究提供了依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侵犯公共利益以及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正在扩大,解决这些问题更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例如,环境污染问题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包括在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内。


        3.2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现状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人们保护公共利益的需求是发展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动力。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社会冲突的特点逐渐显现为集体化、分组化。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民事公益诉讼和许多成功的权利保护诉讼案例。尽管如此,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并不乐观,比如许多案件没有参加诉讼,或者由于各种原因,判决结果不充分等情况时有发生。以环境公益诉讼为例,许多环境纠纷案件仅在行政上处理,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面临起诉、长期拖延和解决困难的现实问题。
4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途径
        4.1扩大诉讼主体资格
        对于民事公益诉讼而言,扩大诉讼主体资格是必然的发展方向。笔者以为,需要适当扩大规模,以调动公众对民事诉讼的热情,进一步明确公益诉讼的主体,尤其是保护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2.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例,鉴于中国的公益诉讼问题和现行国情,除检察机关外,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可以成为消费者公益诉讼的主体,赋予消费者权利是非常必要的。作为直接的合法利益相关者,消费者可能更渴望通过维护消费者的公共利益来判断其合法权益是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侵犯,提起消费者公共利益诉讼,可以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暴露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4.2完善立法机制
        总体而言,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应纳入民事公益诉讼法,并以单章形式进行解释,这与中国现行法律现状是一致的。.必须确保法律法规清晰,保证法律制定的合法性,并体现法律的中国特色。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必须从立法第一步就建立和健全适合我国社会实践的法律制度体系。
        4.3举证责任倒置
        .在处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专门分配举证责任。笔者认为,法律应为弱势群体提供庇护所,对于经常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人,应当给予倾斜保护,减轻他们的举证责任,并通过倾斜保护完成向诉讼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使结果诉讼的事实更加公平公正,接近真相。2.举证责任负担可以有效降低原告举证的公益诉讼难度,为了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共利益诉讼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公益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必要且迫切的。
        4.4细化职责内容
        秉持着精细化的原则,对环境监管过程当中不同管理指标的落实情况和处理情况进行优化分析。例如一个环境保护措施,如果在运行的过程当中发生了生产事故,相关的管理部门就要采用积极的措施,对这一事故现象进行原因分析,并对事故进行维修,保障事故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处理。根据精细化的管理原则对不同的生产车间的污水处理情况进行优化指标分析,尤其对企业目前污水处理过程当中的厌氧生化塔、沉降物质处理设施等,要进行严格的定量分析与指标管理。国家监督机关可以很好的维护普通大众的利益是由其性质决定的,这一点跟公益诉讼的出发点是一样的。在我国现今的制定法中,国家监督机关是最为有资格来担任原告进行诉讼的机关,我们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国家监督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更应该确保国家监督机关的活动有法可依,真正达到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
结束语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是实行法治的一种有效途径,是国家长期稳定的重要的司法保障。由于中国的国情问题,研究现有的诉讼实践,合理借鉴国外诉讼的杰出理论成果,建立和规范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逐步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和程序化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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