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内涵、成因及判定标准

发表时间:2020/7/21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10期   作者:李铮 张祝冬
[导读] 建筑工程平行发包模式下,建设单位能够就项目性质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进而缩短工期和节约成本。
        摘要:建筑工程平行发包模式下,建设单位能够就项目性质择优选择承包单位,进而缩短工期和节约成本。然而由于平行发包工作界面划分不清晰,衍生而出的肢解发包工程屡见不鲜,不仅对建设项目本身造成危害,也对社会层面产生重大影响。从界定平行发包与肢解分包的内涵入手,分析肢解发包的成因及影响,将两者划清界限,以期避免工作界面划分不清带来的交叉矛盾,最大化建设目标,实现共赢。
关键词:平行发包;肢解发包;单位工程;界面划分
引言
        我国建筑工程采用平行发包的建设模式较多,其能够以建设单位总体统筹规划为前提,将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工作逐一发包,实现边设计边施工,各项作业界面搭接顺畅,有利于缩短项目建设周期。然而,由于专业工程且施工单位较多,施工过程中易出现相互扯皮推卸责任,进而延后工期,甚至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等现象。究其原因,建设单位将平行发包片面理解为肢解发包,未能清晰划分工作界面是造成该现象的源头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然而,国家法律条文并未就肢解发包给出明确的定义,建设单位可能会出于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未将各项工程项目合理分解正常发包。基于此,本文将重点研究建筑工程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的区别,对如何判定平行发包和肢解发包,从而杜绝肢解发包现象进行探讨。
1、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的内涵界定及表现形式
1.1平行发包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1.1平行发包的内涵
        平行发包模式,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材料设备采购的任务经过分解分别发包给若干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分别与各方签订合同[1]。建设单位可以依据自身的实际需求,将工程项目合理划分为不同的工作界面,形成相对独立且平行的标段进行招标,其责任主体清晰。
        1.1.2平行发包的表现形式
        建筑工程项目中,平行发包主要有两种形式。①“总包—分包”,由建设单位将整个工程项目发包给一家总承包单位,然后再将各专业工程进行分包或者指定分包。例如,将公共建筑的工程项目主体、一般装饰装修、强电发包给一家承包单位,而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精装修、弱电等各自进行独立发包。②直接由建设单位将各专业工程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对所有的承包单位进行平行管理。
1.2.肢解发包的内涵及表现形式
        1.2.1肢解发包的内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其后,《合同法》关于肢解发包的规定也延续了该项条款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肢解发包并未有明确定义。就实际工程而言,该范围的语境是模糊的,承包单位的大小如何确定,何以理解“应当”,都缺乏原则性解释,应将其合理准确量化,才能得以实践。
        1.2.2肢解发包的表现形式
        随着建筑市场发展,工程项目专业划分越来越细,建设单位也会将桩基工程、玻璃幕墙工程等专业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内容平行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从而构成肢解发包行为。以桩基础工程为例,①建设单位直接就桩基工程单独发包;②建设单位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中已包含地基与基础工程,却又另行将桩基工程发包给桩基施工单位。
2、肢解发包的成因及影响
2.1.肢解发包的成因
        2.1.1经济利益的驱动
        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实现项目价值增值是建设单位最终的建设目标。有时,建设单位出于节省工程成本,防止施工单位在采购材料时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大量采用甲方供材,对乙方限定材料采购价格。这种行为虽以善意为出发点,却会致使安全与质量问题频繁发生。


        2.1.2制度缺陷引起的误解
        现行国家法律并未对肢解发包做出更明确的界定,很多建设单位借此钻取漏洞,将单位工程不合理的“平行发包”。又因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都有一个以上承包单位承担某项工作假象,导致实践中很多人把平行发包误认为肢解发包[2]。
        2.1.3业主的自身能力认识不清
        建设单位作为一个工程项目的发起人,需要具备足够的综合能力,协调各承包单位之间工作内容的衔接和关系。然而在实际工程中,部分建设单位高估了自身协调能力,以为凭几之力便能够处理好这些错综复杂的多头关系,将单位工程割裂发包个多个承包单位。
2.2.肢解发包的影响
        2.2.1责任界面划分不清,破坏施工现场管理系统性
        建设单位的肢解发包行为,使其需要管理的合同主体相应增加。多个承包单位同时作用于一个工作面,将导致工作界面划分不清,责任主体不明。若业主缺乏组织协调能力,未能安排好前后工序的衔接,便会损害管理系统性,增大现场管理难度。
        2.2.2不合法性阻碍建筑市场秩序
        肢解发包是违法的,是阻碍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的绊脚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相关规定指明,因肢解发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这不仅违反了我国建筑法及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还会造成合同管理混乱,安全和质量责任无法落实等现象的发生。
3、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的判定标准
        基于上述分析,当且仅当只有一个承包单位独立完成一项工程时,方可称之为平行发包模式,反之,则是肢解发包模式。因此,判定工程发包是否为肢解发包可遵循以下几点。
        (1)平行发包应具备实现平行管理和责任落实的基本条件
        平行发包应清晰划分工作界面,以便于平行管理。首先有时间间隔,如一个工程项目应先完成土建工程,然后进行一般装饰装修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同时也要有空间间隔。承包单位应具备独立的作业条件和较高的管理能力,才能将安全和责任落地,清晰界定事故责任。
        (2)“一物二卖”,从实质规制转向形式规制看待肢解发包
        转换思路从形式方面去判定肢解发包,即发包工程合同签订的先后顺序。建设单位将在先生效的建设工程合同范围内的各项工程业务,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去完成的行为构成肢解发包[3]。如此,建设单位就先与承包单位签订的工程内容,无法拆分并另行发包,禁止“一物二卖”。
        (3)单位工程内的平行发包实际上是肢解发包
        对施工而言,平行发包的最小单元是单位工程。那么建设单位可发包的单位工程应当具备独立组织施工的条件,是可以单独立项的工程,而不是一个单独立项工程中的一部分。肢解发包必然导致时间交接或者空间交叉,造成责任管理混乱,这也与平行发包应具备实现平行管理的基本条件相悖。
4、结语
        平行发包与肢解发包是两个不同的发包模式,此两者以“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为分界点,不可一概而论。然而在实际工程中,建设单位容易混淆概念,使得合同管理界面混乱,无法落实安全和质量责任。因此,建设单位必须明确两者的内涵差异,清晰认知肢解发包的不合法性,在技术经济合理,质量保证的前提下,规范平行发包,落实质量终身责任。
       
参考文献
[1]高盛立.议单位工程内平行发包的不合法性[J].工程质量,2016,34(09):9-12.
[2]周世玲.建设工程承发包中违法行为的分析及对策[J].贵阳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5(04):73-76.
[3]李健.《建筑法》修订系列谈(6)“发包与承包”具体规则重塑:如何界定肢解发包?[J].建筑,2016(21):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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