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承包模式在政府工程中的运用和再思

发表时间:2020/7/21   来源:《工程管理前沿》2020年6卷9期   作者:陈校
[导读] EPC模式(工程采购施工)不同于传统模式,是指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摘要:EPC模式(工程采购施工)不同于传统模式,是指建筑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实行EPC模式可紧密关联设计与施工环节,提升其配合程度,精简合同管理界面,为创造高效率项目提供更多可能,也是缩短建设周期的重要途径。因此,EPC模式在政府工程中也得到很好的运用。本文浅谈这种模式在“政府工程”中的运用和再思,盼能“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更好地服务于政府工程。
        关键词:EPC承包模式;政府工程;运用与再思
一、EPC模式的工程实践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领域也在不断经历革新,国际上一些先进的承发包模式也正不断地被引进和运用。特别是近些年,这些新型承发包模式在政府工程中的运用也是屡见不鲜。较为突出的是去年在浙江实施的“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也采用了EPC这种新型的承发包模式,产生的积极的效果。现例一案例进行分析和总结。
        浙江某街道于2018年进行“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整治内容主要包括:建筑立面、市政道路、景观绿化、强弱电上改下及景观亮化提升五个方面。具体内容涉及:公厕改造、垃圾分类点建设、中心公园提升改造、灯光照明等12个项目。具有内容多,任务重,工期紧,涉面广,影响大等特点。该街道经过多次调研和研讨,认为传统承包模式特别在工期和协调上无法满足该工程的要求,为此,最终决定采用EPC承包模式。最后,经过各方的努力,该项目按期完工,并获得“浙江省省级样板工程”称号,得到了省、市、区三级政府的肯定。
二、EPC模式在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中的运用
        毋庸置疑,EPC模式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在该项目上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助力了该项目的成功。可见,EPC模式在该项目上的运用是成功的,作用是明显的,效果是积极的。具体成效如下:
1、EPC模式有效破除了“工期短”的难题
        该项目总投资近2亿,获得区发改局批复的时间是2018年4月28日,接受省级验收组验收的时间是10月底,施工工期只有180天。也就是说,要在这短短的6个月时间内完成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多项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EPC模式从根本上破除了这一难题。首先,从项目的工序流程上打破了先设计,后招标,再采购和施工的传统模式,结合该工程的12个项目进行具体分工,组建12个“小分队”,每个“小分队”集设计、采购、施工为一体,实行“边设计边施工”的模式,大大减少了浪费在工序流程上的时间。
        其次,该工程需要对5个大项的内容进行改造提升。按照传统模式,至少要进行5次招标,而整个招标过程必须经历:招标公告、开标与评标、中标公示、签订合同等诸多环节,期间至少需要30天左右的时间。而EPC模式把至少5次的招投标缩减至1次,大大节约了时间。
        其三,由于该工程启动时施工图未全部完成,尚且存在诸多设计上的不确定。按照传统流程,是不允许开工建设的。退一步讲,即使开工建设,也会出现大量设计问题和变更。针对这些设计问题,按照传统流程,通常需要召开现场例会,经过现场考证,先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然后施工单位才可以进行施工。整个流程少则3-5天,多着7-10天,从而耽误正常施工进度。而EPC模式是集设计、采购与施工“三位一体”,从而打破了传统模式,既可以边设计边施工,又减少中间沟通不畅等环节,大大节约了时间。
        综上所述,EPC模式从自身结构上进行了除旧立新,从源头上破除了小城镇项目“工期短”这一难题。
2、EPC模式有效破除了“协调效率低”的难题。
        小城镇项目涉及小区居民、商铺经营户、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电信公司、以及各施工主体等。可见,涉及面广,主体之多,协调难度可见一斑。
        在传统模式下,通常由各个施工主体自行负责协调,如此,不同单位重复同一件事情,效率之低。但是采用EPC模式就可以有效的破除这一难题。
        首先,由于EPC模式承包主体只有一个,无形中就解决施工主体之间的协调。
        其次,对于各施工分包共同面临的问题,总承包方可安排专业的人员专门与相关主体进行协调。人员固定,方案一致,一次性沟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可见,EPC模式的协调效率远高于传统模式。
3、EPC模式有效破除了“交叉作业矛盾多”的难题。
        结合该项目整治面广,内容多等特点,再加上工期紧迫,交叉作业是在所难免的。按照传统模式,各施工主体只会结合自身情况安排作业内容,通常不会顾及兄弟单位的困难和需要,因此,势必会给工程带来诸多不安定因素。
        以“强弱电上改下”与“市政道路”工程为例。众所周知,“市政道路工程”属于“强弱电上改下工程”的紧后工作,只有在“强弱电上改下工程”完成后才能进行“市政道路”的施工。但在传统工程模式下,如此紧迫的施工工期,通常两家施工单位都会按照各自的施工计划进行施工。因此,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就会出现“本末倒置”的现象。此外,还会因前道工序因图纸变更或质量原因返工,导致后道工序连带返工等现象。如此,矛盾是不容避免的。


        在EPC模式下,由于是一家施工主体或实行“一总多分”的模式,总包方会对整个项目的工程进度进行统筹管理,有序推进,有效同步和协调各项工程进度。如此一来,就能有效解决或减少交叉作业的可能。即或有,也能统筹安排,减少或避免因交叉作业而产生矛盾。
4、EPC模式减轻了政府工作压力,保护了政府工作人员。
        在传统模式下,该街道的小城镇项目至少需要签订5个或以上的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管理将耗费政府大部分的经历,无形中就增加了政府的工作压力。同时,由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性,无法对潜在风险进行辨别和规避,无形中增加了因不专业而给政府工作人员带来的风险。
        在EPC模式下,政府只需要签订一份承包合同,管理一家承包单位,大大减轻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压力。同时,总承包商是向业主负责的主体责任方,对所有分部分项工程承担主体责任和连带责任。业主不直接参与项目的具体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程质量、安全等风险转移至总承包商处,等同于为政府建立了一道工程管理的“防火墙”,弥补了政府在这一方面因不专业而带来的风险,有效的保护了政府工作人员。
三、EPC模式在小城镇环境综合整治中的再思
1、EPC模式缺点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EPC模式也不例外。通过在小城镇项目中的运用,EPC模式的优点是有目共睹的。但对政府工程而言,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1)投资控制存在风险
        对于各级政府而言,如何合理使用纳税人的每一分钱是各级政府的头等大事。按照传统模式,一个项目往往有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最后有施工图预算,层层把关,步步做细,有利于投资控制。但对于EPC模式来说,往往在发包时还没有完整的施工图纸,再加上,EPC承包模式通常采用“固定总价”模式,无形中增加了投资控制难度,存在一定的风险。
2)承包单位选择存在风险
        目前,我国的各级政府正在向“职能型”政府转型,政府内部普遍缺少建筑领域的专业人才。此外,EPC模式在我国实行时间短,EPC承包单位的能力参差不齐,各项制度和管理系统尚不完善。再加上,EPC模式的工程对于业主来说往往只有一次选择的机会,所选定的承包单位能力的好坏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成败。为此,无形中增加了政府选择合适承包商的难度和风险。
3)施工质量存在风险
        相对于建筑领域而言,各级政府犹如“门外汉”,又缺少专业性强的工作人员。因此,政府很难对EPC模式下的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再加上,EPC模式下的设计、采购与施工都由总承包单位决定,更加剧了工程质量的控制难度和风险。
2、针对EPC模式所采取的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无论是投资控制、承包单位的选择,还是施工质量等的控制,对于政府来说都是重中之重,却又是无能为力。考虑到各级政府缺乏建筑领域的专业力量,又因编制受限无法大量引进专业人才,为了补齐政府存在的短板,建议聘请社会上有能力“工程项目管理公司”(简称PM公司)来作顾问,成为各级政府的“左膀右臂”,为政府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
        如果说EPC模式是全过程的【施工】模式,那么PM模式就是全过程的【管理】模式,可以说两个模式是互补又互克的。
        政府项目启动初期就聘请一家专业能力强的PM公司作为顾问,由其全权代理项目的全过程咨询。
        PM公司可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帮助政府进行专业的投资估算,减少投资控制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帮助政府选定经济合理的技术方案,节约投资成本。
        在EPC项目招标阶段,帮助政府拟定符合工程实际的招标文件,并作为业主代表参与工程评标,从“EPC总体项目管理方案、设计管理与设计方案、物资采购管理、工程施工管理、分包管理、外部协调”等方面进行综合把关,帮助政府选择有能力的EPC承包单位。
        在设计阶段,审阅和优化承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降低设计图纸的错误率,确保设计图纸的可行性,以及控制设计概算在立项的投资估算内。
        在实施阶段,作为业主代表入驻现场,从专业的角度监督EPC模式下的各级承包单位的工作,并代表政府与承包单位交涉,处理各种专业问题,并对施工材料的采购,施工质量等进行全方位监督和把关,避免施工质量失控的风险。
        综上所述,聘请一家专业的PM公司既可以弥补政府专业性不强的短板,又可以帮助政府做好投资控制,择优录用EPC承包单位,把控采购和施工质量等工作,是值得政府引进的管理模式。
        结语
        EPC总承包模式在政府工程中运用所起到积极作用是有目共睹的,但就其存在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领域不断更新迭代,EPC模式的优势会更加突出,问题会越来越小,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乃至各级政府。
       
参考文献
        [1]林治锴.浅论建筑企业在政府工程中开展EPC+F模式的风险[J].四川水泥,2019(02):305.
        [2]张海宇.政府采购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造价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探讨[J].建筑与预算,2016(12):5-7.
        [3]曹冬兵.政府工程PM模式项目管理操作实务.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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