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干部在林权权属争议调解中的作用研究

发表时间:2020/7/22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月第6期   作者:阳上法
[导读] 林权权属争议是一个长期形成的问题,其解决起来难度非常大

         摘要:林权权属争议是一个长期形成的问题,其解决起来难度非常大,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在解决该争议的过程中,基层干部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需要做好争议调解工作,全方位解决问题,以此来保障双方的诉求,解决矛盾冲突,否则就会造成争议矛盾进一步扩大化。基于此,本文就对基层干部在林权权属争议调解中的作用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调解方式。
         关键词;基层干部;林权权属;争议;调解;作用

         林权权属争议近年来出现的频率增多,由于权属争议对象在利益驱使下出现较大的矛盾,加上林权权属争议出现的突发性特点,以及成因复杂的客观表现,使得争议的调节难度较大。而基层干部作为争议调解的关键点,其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发挥争议调解的重要引导作用,是摆在基层干部眼前的重要课题。
一、林权权属争议的特点
         对于林权权属争议而言,其特点如下:
         (一)林权权属具有突发性和集中性特点
         在我国积极推进林改以来,以及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木材的价格不断提升,这也使得林地的价值在不断提升。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原本得不到重视的林地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进而让很多人开始重视林权,产生了林权纠纷,且这一问题集中暴露和浮现。[1]而长期发展过程中,林权确权的认知不足,群众的相关法律意识也有了极大的提升,而过去林权的确定并不够合理,甚至随意性很大,自然为之后的林权权属清晰界定埋下了隐患,进而产生了矛盾冲突。
         (二)林权权属争议协调的难度大
         从客观表现来看,当前林权权属协调的难度非常大。从林权权属的成因分析可知,林权权属争议的产生,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在利益的驱使下,林农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对于一些争议的林地进行开采和建设,且林地的开采和抚育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这其中难免会出现多人参与,而在林地具备了收益能力后,其权属自然也出现了争议,协调的难度非常大。[2]同时,一些当地基层干部缺乏完善的法制观念,有较为明显的本位主义思想,导致一些林权权属纠纷问题。可以说,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林权权属争议的协调难度较大,一些纠纷久拖未决,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大,因此协调和解的难度非常大。
         (三)林权权属的社会危害性较大
         客观来讲,林权权属纠纷不但发生于个人间,有些纠纷还涉及到村子、乡镇,甚至县和县之间,涉及到的当事人类型多样,人员复杂,且关系到个人直观利益诉求,因此往往会出现斗殴现象,也出现了较多的上访情况,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大,管理协调的难度非常大。
二、基层干部在林权权属争议调解中的作用
         从客观表现来看,基层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保障,其对于林权权属争议有着非常重要的调解作用,也是深化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性因素。在此过程中,由于林权利益价值的增大,使得很多村民对此给与了充分的重视,不断了解相应的政策和立法规定,以期获得利益。[3]在这种情况下,林权权属争议大量出现,主体非常多样,纠纷的成因十分复杂,解决的难度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基层政府需要发挥其只能作用和主导作用,针对林改工作开展的客观情况,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强化组织协调工作,积极参与到林改工作中,对于一些存在争议的林权纠纷问题做客观的摸底排查,然后据此形成解决方案,合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够促进林改工作的有效推进。同时,在林权利益纠纷问题日益明显的情况下,基层干部也需要扮演重要的调解角色,以公开、公正、公平的立场来处理林地林界不清的问题,积极权属不清的历史遗留问题,并动态化地管控在调解过程中出现的新的矛盾。[4]可以,在协调林权权属争议的过程中,基层干部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关系到林改能否顺利推进,也是林权纠纷矛盾调解的重要保障,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基层干部在林权权属争议调解的方案
         充分发挥基层干部在林权权属争议调解中的作用,能够有效实现林改的全面推进,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加以思考。
         (一)强化基层干部引导作用,优化调解机制
         在面对林权权属争议的过程中,基层干部要强化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调解机制建设,特别是考虑到林权权属纠纷争议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基层干部在处理矛盾纠纷的过程中,要认真协调,引导建设调解网络体系,动态化地健全调解机制。[5]为此,基层干部要牵头构建针对性强的调解机构组织,专门处理林权权属争议。特别是村民委员会更要发挥其重要作用,强化对客观情况的调查和摸排,充分了解纠纷情况以及争议者的诉求,以基层组织为依托,不断解决矛盾纠纷,并积极同县、乡组织部门进行沟通和交流,配合做好群众工作,搜集证据及信息,从而提升调解的质量。
         (二)坚持原则,发挥基层干部的协调作用
         基层干部要坚持原则,充分发挥自身的协调作用,要坚持党委和政府领导,以群众为出发点来解决权属纠纷问题,同时,在此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林业资源,以林业可持续发展为基础,合理进行争议调解。同时,在解决林权权属争议的过程中,要发挥调解作用,充分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并在以人为本的理念下,合理界定矛盾纠纷和利益归属问题。基层干部要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不徇私舞弊,不伪造事实,要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地解决林权权属争议问题,并且要灵活应用多种方式来解决争议,以和平解决为基础,尽量采用非诉讼的方式加以协调,有效解决相应的问题,如果有必要,则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利益。
         (三)发挥基础干部的引导作用,优化调解程序
         基层干部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调解程序。在面对林权权属纠纷问题时,要首先做好客观调查工作,全面掌握纠纷产生的原因,对于当前的证据和信息做总结分析,准确界定纠纷的性质,全面了解争议事实。对于事实清楚或者矛盾争议不大的问题,可以当场做灵活解决,如果争议较大,或者林权权属较为复杂的话,则要吸取各方意见,找到矛盾所在,做好细致的调解工作,积极宣传我国当前的规章制度以及立法规定,明确告知具体的规定和权属情况,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循序渐进地采取调解方案,从而以最好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四)发挥基层干部的管理能力,完善多元调解模式
         基层干部要认识到自己在林权权属争议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发挥自身的能力,不断完善多元调解模式。要畅通多元化解的方式,强化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联合调解的有机整合,同时也可以积极以电脑一些更为有效的调解模式,如基层干部牵头,同仲裁机构展开协调,提升争议解决的有效性。同时,也要引导优化多元化解的衔接机制,基层干部积极同林权纠纷调处机构和相关单位进行沟通交流,形成合理,加强对林权权属争议的把控和解决。此外,基层干部也要进一步创新运作模式,不断整合资源,积极同社会机构如专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作,针对性解决林权权属问题,找到更为合理的方案和措施,提升争议调解的质量。
结语:林权权属争议问题目前变得非常复杂且多样,解决的难度较大,在此过程中,一些村民为了个人利益盲目开垦林业资源,大肆掠夺,同矛盾争议对象大家斗殴,这使得林权权属争议的解决难度日益增大。在这种情况下,基层干部需要全面发挥自己的作用,加强林业资源的保护,提升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提升林改工作的开展质量。
参考文献
[1] 蓝洋.我国林权纠纷解决制度改革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7.
[2] 方鑫.我国集体林权流转法律监管研究[D].中南林业科技大学,2019.
[3] 黄宗远.江西省吉安市林权纠纷化解机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8.
[4] 郑梦妮.确权发证对农户林业投入行为影响研究[D].福建农林大学,2017.
[5] 朱瑞娜,周伯煌.我国南方集体林区林权民事纠纷司法现状考察——以浙江省为例[J].世界林业研究,20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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