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资源税改革对水资源管理影响的思考

发表时间:2020/7/22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月6期   作者: 杨燕琴
[导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水资源税改革的进步,为了给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提供参考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水资源税改革的进步,为了给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提供参考,文章阐分析了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水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取水许可用途分类与税额标准分类不匹配、基层水资源管理人员队伍与税改任务不匹配、水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水资源费征管人员及相关经费保障落实不到位。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进一步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切实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水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厘清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积极做好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
         关键词:水资源税;水资源管理
         引言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不仅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内容,也为我们合理调节用水需求、提高用水效率、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的有力举措。
         1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水资源管理面临的问题
         1.1基层水资源管理人员队伍与税改任务不匹配
         现行水资源税税额标准较复杂,核定水量时需要对不同取用水户进行细致区分,水量核定任务重,与当前基层水资源管理人员队伍不匹配。如河北省现行税额标准区分用水类别、区分行业、区分超采区、区分管网内外、区分市县等共5级52个税额标准,税额标准级次多、设置复杂,水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核定每个分类用途下的取用水量,工作量大。调研中,天津市相关部门反映在现行税额标准下,以当前的基层水资源管理人员力量,难以针对类型多样的取用水水量进行精细化核定,水量核定不准确导致纳税人漏缴,增加了水资源管理部门行政风险。
         1.2取水许可用途分类与税额标准分类不匹配
         取水许可征登记表中的取用水用途分类不够细致,与部分地区水资源税额标准的分类无法对应,不利于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也给水资源税征管带来一定难度。如北京市各自备井单位取水许可证标明了取用水的用途,但难以与水资源税实施办法中的居民、非居民、特种行业等分类相对应。四川省在税源核实过程中,发现纳税申报户与取水权人不一致情况,增加了采集税源信息的难度,易导致税源漏征漏管。
         1.3水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目前水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不高,与税务部门征税系统信息共享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水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存在短板。一是在全国层面尚缺乏相关标准规范,未建成统一的水资源税征管信息平台,地方各自开发的水资源税征管系统规范性不足,不利于在全国推开。二是已有信息系统存在信息更新不及时、取用水信息不完善等问题,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1.4水资源费征管人员及相关经费保障落实不到位
         水资源税改革后,水资源费标准为零,水资源税全额纳入地方财政,不再作为水资源专项工作经费,水资源管理经费受到一定影响。相关规定明确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保障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经费支出,但据了解,部分基层水利部门相关经费保障仍落实不到位,尤其是对承担了大量工作的基层水利自收自支人员。
         2对策建议
         2.1完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模式
         水资源税可以在全国范围顺利推广,首先,要一个科学的征收管理模式。

可以借鉴荷兰、法国的水资源税的征管模式,把政府管理和公众参与相结合,根据流域设立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并且让与利益相关的主体参与到水资源治理的工作中,进而整体提升公众保护节约水资源的意识。其次,要充分给予地方的自主权,由于各个地区水资源丰富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因此地方要根据本地区的特点、产业情况等因地制宜地制定具有当地特色的水资源政策,同时也要互相借鉴各地区好的做法。最后,加强各部门的合作监管,目前河北省的征收模式是税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协同征收,并且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明确了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又通过水利部门的配合保证了税收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但是难点就是征收过程中要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与征管的协作机制。为此,因大力推广安装在线监控水表,保证取水量的实时监控的同时被两个部门及时掌握,以便两个部门及时协商,提高监管效率。此外,相关征管部门也要及时对外公布监管信息和征收水资源税的工作进程。
         2.2积极稳妥地继续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
         我国水资源分布地区间差异较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也较大,目前改革试点的省份,其水资源税征收也各具特点。目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10个省份,有一半省份位于缺水比较严重的华北地区,绝大多数省份属于水资源消耗比较大的地区,对水资源比较丰沛的地区则考虑较少。如我国东南和西南地区,除四川外,基本上未被纳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范围内。
         2.3稳妥推进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改革
         中央与地方要进一步夯实农业生产取用水征收水资源税的基础工作,合理确定农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探索制定农业水资源税专项征管办法,从纳税人认定、用水限额标准、水量核定方式、税收征管流程、奖惩补贴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规范。分批次推进农业生产取用水水资源税改革,对规模以上集约化经营的养殖户、种植户等先行开征,进一步发挥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对规模以下个体农户暂缓征收。
         2.4切实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考虑水资源管理人员力量、工作任务和地区经济水平等因素,利用国家机构改革契机,争取进一步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对纳入财政保障的水资源管理人员,做好财政保障;对编外自收自支人员应妥善安置,可借机构改革契机,推进自收自支单位“事转企”改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委托开展水资源管理工作。
         2.5进一步提高水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的水资源信息管理平台,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用水信息、水资源费、水资源税、水权交易等各类水资源有偿使用相关信息全部纳入水资源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监督、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实现信息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积极同税务部门沟通协调,实现管理平台内数据格式、信息分类与税务部门管理系统有效对接。
         结语
         我国属于淡水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仅有世界平均水平的1/4,位列全球最缺水的13个国家之中。另外,由于工农业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的水资源污染和浪费情况十分严重,进一步激化了水资源供需矛盾。因此,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水资源税制,利用税收手段强化全社会的水资源保护意识,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高效配置,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在这一背景下,文章结合我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地区的工作现状和经验,提出了相关的参考建议,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是,由于试点改革实施时间较短,所产生的预期效果相对有限,仍需要长期的研究和论证,方可构建起适合全国推广的水资源税改革机制。
         参考文献
         [1]陈南松.论水资源税在我国的建构.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4).
         [2]陈少克,王银迪.水资源税的性质与我国水资源税制的发展与完善.税务与经济,2019(4).
         [3]耿香利.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经济论坛,2018(8).
        
投稿 打印文章 转寄朋友 留言编辑 收藏文章
  期刊推荐
1/1
转寄给朋友
朋友的昵称:
朋友的邮件地址: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
邮件主题:
推荐理由:

写信给编辑
标题:
内容:
您的昵称:
您的邮件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