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和纪委两个责任的实现路径

发表时间:2020/7/23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6期   作者:石国豪
[导读] 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和纪委两个责任的重大战略思想,

         摘要: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和纪委两个责任的重大战略思想,是在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峻形势的基础上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对党风廉政建设和惩治与预防腐败的深刻认识和战略思考,是对政治权力运行逻辑的调适,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性安排。
         关键词: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1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基本模式
         “两个责任”的提出,引发了学术界的积极关注。但是,当前国内研究者没有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实践模式进行总结和概括,也鲜有探究促进落实“两个责任”的内生力量,这不得不说是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的缺陷。在我们看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主要有“压力模式”和“内生模式”这两种基本模式。“压力模式”是基于环境压力而产生的,主要由外部环境不断调整、施加压力,倒逼行为主体做出预期反应,属于被动行为模式,它依靠的是外力作用而非基于主体的自发行为选择。“内生模式”则是依靠行为主体自发的、内在的觉悟与认同,进而主动作为的一种模式,它是一种自我导向的发展过程,主要特征就是行为主体的责任认同与主动作为。在党风廉政建设进程中,这两种模式往往并非相互对立,而是相辅相成、互为补充的。从实践来看,当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负主体责任和纪委负监督责任主要是“压力模式”在发挥作用。其原因在于:首先,我国党政干部的政治思想素养参差不齐,党员队伍还有待进一步净化,一些地方或部门党委、纪委在落实“两个责任”的时候,站位不够准确,主体性不强,不会主动去找问题,只重视抓典型,照搬照套,在落实“两个责任”方面阻力较大,若没有外力的强制作用,责任的承担很可能形同虚设。其次,我国长期以来的政治制度和文化造成了一些组织“不推不动”的政治生态和路径依赖,官本位和官僚主义作风在政治市场中依然根深蒂固,短时期内这样的情况很难得到改变,这也决定了“压力模式”必然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扮演重要角色。再者,从理性经济人假设的视角看,政治市场的个体同经济市场的主体一样,都会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长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实践中,以“压力模式”为主导的廉政之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模式隐匿着一些弊病。其一,外在的压力只能让行为主体被动地做出反应,且其被动反应的目的更多的还是自身利益,也就是说,一些党委、纪委在执行各项政策的时候,自身利益是被放在第一位的,党风廉政建设的真实效果可想而知。其二,施压的力度难以拿捏。事物的发展需要把握适度的原则,压力过小不足以发挥作用,压力过大则会导致事件走向极端。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加速”后,各级党委、纪委面临任务压力加重、竞争加剧和社会期待提升等形势,官员承压能力体现出相对脆弱性,一些党委、纪委干部“想不抑郁都不行”。其三,落实“两个责任”的实效性有待提升。俗话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来自各方的压力使一些党委、纪委干部会“制造”认真履行职责的假象,但其实质性的工作却很难进行考量。
        
         2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和纪委两个责任的实现路径
         2.1探讨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和纪委两个责任的落实路径
         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和纪委两个责任通过何种路径来实现,是落实两个责任的关键,这就需要从责任考核机制和追究机制两个维度出发,探讨落实两个责任的具体路径。
         2.1.1健全考核指标体系
         不仅要对党委和纪委是否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考核,还要对其党风廉政建设举措是否有效进行评价,从而全面考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成效。

要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升迁提拔的重要依据。
         2.1.2实行“一案双查”的责任追究制度
         依据责任具体内容,区别对待担责主体,确立担责比例,实现有效责任分解,从而建立完整而具体的责任链条和倒查追究机制。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或单位,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既要倒查追究党委的主体责任,同时,也要倒查追究纪委的监督责任。比如,对于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党委或纪委故意掩盖、袒护,拒不整改的,应追究相应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对主动发现并查处的或积极配合问题查处的,应当给予其在工作上的鼓励和支持。
         2.1.3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建立刚性的、面向领导班子集体和个人的追责机制,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不力、不抓不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或发生区域性、系统性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以及发现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做到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追责产生的负面结果,按照不同程度给予制度化的处理并建立科学的责任分担机制。
         2.2理清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和纪委两个责任的辩证关系
         中国共产党内的权力结构是统合性的,而非角逐性和对抗性的。党内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内在统一性和总体协调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党内的权力授受关系保证了党内权力来源的唯一性、完整性及其运行机制的统一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工作。二是党内统合性权力下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具有目标上的一致性。所有类型的权力,都是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服务于党的根本目标和宗旨。在权力运行中,执行权的出发点和归宿都是为了确保决策的实现,监督权也是为了保证执行决策的准确性、有效性。监督的根本出发点,在于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决议的完成。从权力来源上看,党内权力的整体性和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党委和纪委的权力并非制衡与对立的关系,双方都是为了更好地提升党的建设水平和执政能力,加强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结构上的统合性,并不意味着职能上的一致性,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适当分离是在结构上统合、职能上分工的一次重大转变,是为了突出监督的专业性、单一性,是为了聚焦中心任务,实现监督不缺位、不越位和不错位。纪委接受上级纪委领导属于组织领导,上级纪委通过组织人事权的垂直化,充分行使组织和业务上的领导权。同样,上级纪委对下级党委具有监督权,本级纪委又受上级纪委的业务领导。同级党委与纪委的关系,不是一般意义上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是特定工作范围内的领导与协助关系,即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领导与协助关系。因此,同级党委领导班子的党风纪律和腐败问题也就必然体现于本级纪委的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中,受到上级纪委的考核评估和同级纪委的责任分担,这也就导出纪委对本级党委主体责任履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有监督责任,这种监督责任并不是被领导者对领导者的监督,而在本质上是一种职能的分工。职能的不同决定了纪委双重领导的方式,既保障了纪委协助同级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接受政治领导,也保证了纪委职能上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
        
         3结束语
         在当前时代中,我国的党风廉政建设成为了党建的主要内容,因此要从多个角度不断的努力,党委和纪委要积极的听取民众的意见,实现两个责任制度,才能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得到有效的实施。

         参考文献
         [1]冯家亮.准确理解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N].人民日报,2016-02-15.
         [2]张晓东.党风廉政建设中党委和纪委两个责任的实现路径[J].智富时代,2019(7)7:0244-0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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