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发表时间:2020/7/23   来源:《科学教育前沿》2020年5期   作者:潘敏 石莹 赵媛 李莹瑜
[导读] 【摘 要】 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持有流动资金的不断增多也为股份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力量,随着股份公司内中小股东数量的不断增多,中小股东权益问题也成为了当前社会背景下的热点话题。康得新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因此,本文主要以康得新公司为例,通过对公司股权结构现状的

        潘 敏  石 莹  赵 媛  李莹瑜(1.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2.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3.长春财经学院)  
      【摘 要】 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显著的提升,持有流动资金的不断增多也为股份公司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发展契机。中小投资者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力量,随着股份公司内中小股东数量的不断增多,中小股东权益问题也成为了当前社会背景下的热点话题。康得新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其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因此,本文主要以康得新公司为例,通过对公司股权结构现状的深入研究,分析了目前公司存在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从而提出了相关的保护措施,期望以此来解决公司内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保护的问题,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康得新  中小股东  控股股东  股东权益  权益保
        中图分类号:   DF4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ISSN1004-1621(2020)05-078-05
        康得新作为一家以生产为主的高科技企业,上市3年后,即成为中小板市值最大的上市公司之一。2019年1月,公司因无力按期兑付15亿短期融资券本息,业绩真实性存疑,并引起市场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质疑。随后,证监会对其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结果发现其在2015年至2018年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达到了119亿元。由于涉案金额巨大,违法情节严重,公司被处以60万元的罚款,并对康得新的实际控制人钟玉处以90万元的罚款,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本文主要以康得新公司为例,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及中小股东现状的分析,总结了目前公司存在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并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措施,可以为其他企业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工作开展提供理论指导,有利于其他股份公司的借鉴和参考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管理者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重视,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康得新公司股权结构现状
        (一)公司简介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01年8月成立,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是一家以材料生产为主的高科技企业,公司的主要目标是"打造先进高分子材料平台"。康得新在发展的过程中,致力于探索先进的高分子产业,在生产期间不断的进行探索和创新,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机制创新以及组织创新等引领了企业的快速发展。作为一家拥有多元化人才的企业,康得新拥有超过6000多名专业的人才精英,为国内外的客户提供了更为优质的服务。2017年,康得新荣获《福布斯》"全球最具创新力百强企业"第47名,同时也是2017年A股上市公司的行业冠军。然而,公司在2019年因无力按期兑付15亿短期融资券本息,引起了监管部门的关注和质疑。经证监会立案调查,发现公司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存在虚构营业收入的方式,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高达119亿元,且并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2019年7月,证监会依照《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针对康得新公司及其主要控股人终于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二)控股股东持股现状
        钟玉是康得新集团的控股股东2018年的持股比例为24.05%。康得新公司的成立日期为1988年12月20日,公司主要负责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以及企业管理等业务。在对康得新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情况进行调查时,本研究针对控股股东2015年至2018年的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和持有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康得新公司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在2016年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从2015年的15.28%上升为2016年的22.26%,持股数量和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均出现了显著的增长,而2017年和2018年的持股比例则相对稳定,持股数量、持有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和持有无限售条件的股份数量均未发生变化,调查结果见表1。
        表1  康得新公司控股股东2015年-2018年的持股情况

        数据来源:康得新公司2015年-2018年年报
        (三)主要股东持股现状
        由于中小股东的持股情况并未公布,因此本文首先针对康得新公司的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持股情况进行了分析,本研究选取了公司自更名后的年报,即2015年至2018年的数据,调查了持股比例为前10股东的基本情况,并针对除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各股东在该阶段的持股比例及持股数量,从表2中可以发现,康得新公司2015年的主要股东持股比例普遍较低,其中持股最高的占比3.54%,为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前9位股东的总持股比例为17.31%。

        表2  康得新公司主要股东2015年的持股情况
       

        数据来源:康得新公司2015年年报
        从康得新公司2016年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来看,持股数量最多股东的占比相较于2015年的3.54%上升至7.48%,但股东却发生了变化,2015年持股最多的深圳前海丰实云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变为持股第2的公司,持股最多的公司变更为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9位股东的总持股比例上升至20.94%。调查结果见表3。
        表3  康得新公司主要股东2016年的持股情况

        数据来源:康得新公司2016年年报
        从康得新公司2017年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来看,持股数量最多的依然为浙江中泰创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也有所上升,从2016年的7.48%上升为7.75%,前9位股东的总持股比例上升至23.17%。调查结果见表4。

        表4  康得新公司主要股东2017年的持股情况

        数据来源:康得新公司2017年年报

        从康得新公司2018年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来看,所有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基本未发生变化,前9位股东的总持股比例为23.10%。从2015年至2018年的控股股东持股数据来看,总持股比例呈现出了相对上升的发展趋势,调查结果见表5。
        表5  康得新公司主要股东2018年的持股情况

        数据来源:康得新公司2018年年报
        (四)中小股东持股现状
        由于中小股东的持股情况并未公布,因此本文结合上文对控股股东和主要股东的持股情况,对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的持股现状进行了估算,结果发现中小股东的持股比例呈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从2015年的67.41%下降至2018年52.85%,表明康得新公司内中小股东的持股数量不断减少,更不利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见表6。
        表6  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2015年-2018年的持股情况

        数据来源:康得新公司2015年-2018年年报
        二、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在对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时,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公司年度报告中有关中小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情况,总结出了目前康得新公司存在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知情权被控制股东剥夺
        知情权作为中小股东对公司的生产和经营进行监管的一种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公司在发展过程中,股东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可以得到有效落实的先决基础。[1]在对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保护现状进行调查时,发现目前并无法搜集到康得新的账目等内部资料,这可能是因为控股股东认为中小股东对于公司内部资料的保密性并不高,或认为部分中小股东查阅公司内部资料的目的不单纯,会出现帮助公司其他竞争者而私自泄露公司内部资料的情况,有损公司的整体利益。但中小股东对于公司内部资料的查阅更多是为了了解公司的实际发展现状,而这种行为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查阅权,但在康得新公司内控股股东却会直接拒绝中小股东个人权利的行使,或通过找借口等方式故意拖延,甚至存在虚假报告的情况。且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所公布的营业数据等均为虚构的。由此可见,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存在被控制股东剥夺的主要问题。
        (二)股利分配不稳定
        股利分配作为股东获取投资回报的主要途径,同时也是全体股东最为关注的基本权益。目前,国内存在的拒绝股利分配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公司已经做出了具体的股利分配决定,但在实际分配的过程中拒绝履行该决定;第二种是公司并未提出具体的股利分配决定,且拒绝进行股利分配,或仅将利润较少的部分作为股利进行分配。[2]通常情况下,若公司所采取的拒绝股利分配方式为第一种,则中小股东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强制要求公司对股利进行分配,但若公司所采取的方式为第二种,则中小股东便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强制要求公司进行股利分配。[3]通过对康得新公司年度报告的调查,分析了康得新公司2014年至2018年的股利分配情况,结果发现其虽然制定了具体的股利分配决定,但在实际开展的过程中,股利分配政策却十分不稳定,2014年和2016年的现金分红金额占普通股股东净利润比例均不足30%,而2015年和2017年则均超过了150%,且2018年公司由于受到流动资金紧张的影响,导致当年选择不分配股利,可见康得新公司目前存在明显的股利分配不平衡问题,最终导致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见表7。

        表7  康得新公司2014年至2018年股利分配情况

        数据来源:康得新公司年报
        (三)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目前,国内有许多企业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而这也是上市公司出现巨额亏损的关键所在。在对康得新公司进行研究时,发现公司内也存在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主要问题。通常情况下,上市公司的资金必须按照相关的融资计划方案进行使用。但从康得新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控制股东并未按照公司的融资计划方案对资金进行使用,控制股东通过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侵害,通过截获、借款等方式,占用更多的公司资金,而该问题则会导致公司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出现不断上升的情况,最终造成了公司出现资产减值损失,出现巨额亏损。表8所示为康得新公司2015年至2018年的应收账款情况,调查结果发现康得新公司的应收账款数额相对较高,2015年至2016年持续上升,尤其是在2016年,应收账款相较于2015年出现了大幅度的增长,增长率达到了71.81%,虽然在2017年有所下降,但在2018年再次出现了再次增长,说明康得新公司内存在较为严重的控制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表8  康得新公司2015年至2018年的应收账款

        数据来源:康得新公司2015年至2018年年报
        除此之外,康得新还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行为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主要是指公司与管理人之间所产生的交易,在公司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公司内部的关联人主要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以及控股股东旗下的子公司或相关的下属企业等。通常情况下,关联人交易属于一种正常的商业行为,但目前所存在的关联交易行为却对中小股东的权益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从康得新公司的实际现状来看,由于关联企业之间所存在的关联关系,会导致其中的关联方可以实现对另一方的控制,而这种交易行为又属于公司的内部交易行为,因此比较容易被控股股东进行操控。[4]在康得新公司内,控股股东也存在利用自己特殊身份而私自实现自身利益的行为,通过对部分原材料的低价购入、高价卖出,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而进行关联交易,并将公司的利润都转移到与自己相关联的企业当中,从而导致集团内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中小股东利益侵害问题。
        三、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问题成因分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康得新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中小股东利益侵害问题,并表现为中小股东知情权被控股股东剥夺、股利分配受到限制以及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方面。因此,本章将对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问题的成因进行深入的分析,从而为相关的保护措施制定提供依据。
        (一)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善
        公司的治理结构作为诱发公司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因素,本文在对康得新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调查时,发现其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主要问题,最终导致公司内的中小股东利益受到了侵害。股东大会在进行决策的过程中,通常会遵照控制股东的个人意愿,而长此以往就会导致中小股东的参与积极性逐渐降低,而这也使公司内的控制股东可以更加肆无忌惮的侵占中小股东的基本利益,谋取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在公司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虽然康得新公司的管理者十分重视对公司治理相关理论的学习和应用,但由于大部分的公司治理理论均是建立在全部领域的基础上,并未对公司的性质以及股权分散集中程度等情况进行综合性的考量,从而导致现有的公司治理理论并不符合集团的实际发展现状,且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过于重视控制股东和高层之间关系的管理,从而忽视了对中小股东的关注。根据我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董事以及经理等高层负责人必须严格遵循公司的管理制度,维护公司的基本利益,不得利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但从康得新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受到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影响,最终导致康得新公司内依然出现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害问题。
        (二)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
        资本多数决原则主要是指符合法定人数或表决权数的股东大会中,必须以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权多数通过后方可生效,而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将股东大会中多数股东的意愿看做是整体公司发展的意愿,会对中小股东产生约束力。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作为目前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均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问题产生原因的调查,发现公司内也存在资本多数决原则被滥用的情况,从而导致了公司内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工作无法有效开展。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康得新公司内部已经出现了控制股东侵占中小股东权益的问题,而在资本多数决原则下,控制股东可以牢牢的掌握住公司的利润分配权利,同时也可以对公司内部的决策事项等进行操控,从而导致公司虽然有比较可观的经营利润,但中小股东实际得到的分红数额却相对较少。
        (三)监事会的职能未能得到有效发挥
        监事会作为监督企业发展的关键职能部门,通过对康得新公司发展现状的调查,发现导致其出现中小股东权益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监事会的职能未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目前,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公司的治理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并要求相关部门对公司的治理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内的中小股东基本权益。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监事会是由股东大会所选举出的,而股东大会又被完全控制在控制股东手中,因此监事会无法实现对控制股东的有效监督,监事会的职能形同虚设。调查发现,康得新公司目前虽然设立了监事会,但监事会的成员对于监事会作用的理解却出现了错误,认为监事会的设立只是一种形式,未能意识到监事会工作的重要性。同时,监事会的人员大多是有控制股东支持通过并同意的,因此监事会对于控制股东存在的中小股东利益侵害现象也选择视而不见,或在实际工作的开展中,会根据上级董事或经理的要求进行“监督”,而发挥不出实际的监督作用。除此之外,在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的地位不如董事会的地位高,因此对于董事会所提出的决议无法进行否决,监事会所拥有的权利过多,最终导致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
        (四)中小股东权利受到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股东具有质询权、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康得新公司内部的中小股东权益却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害,尤其是在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和知情权方面,控股股东在实际经管的过程中通过对多种手段的利用限制了中小股东的基本权利。同时,召集权也是中小股东所具备的权益,但目前对于该权利的规定却尚不完善,从而导致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并出现知情权被控制股东剥夺以及控制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等主要问题。
        四、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
        综上所述,导致康得新公司出现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的原因主要与公司的治理结构、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滥用以及中小股东权利受限制等因素相关。因此,本章结合上述问题及原因提出了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措施,期望以此来保护企业内中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
        (一)增强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的知情权作为股东了解公司基本运作情况的主要权利,相较于控制股东,中小股东所掌握公司的相关信息相对较少。因此,有必要增强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信息的掌握程度,才能解决公司内部出现的中小股东权益侵害现象。根据我国《公司法》中第33条,股东享有查阅以及复制等基本权益,虽然实现了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但在实际管理中,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范围却相对较小,依然有部分权利并未纳入到相关的法律规定中。根据规定,中小股东必须掌握公司的会议记录、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以及会计账簿等,但针对会计账簿行为中是否需要查阅会计凭证的具体实行却存在一定的争议,且根据规定,“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但由于未针对“不正当目的”的范围进行界定,从而导致在实际知情权使用的过程中,部分中小股东的合法要求依然存在被拒绝的情况。[5]因此,有必要针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同时,中小股东也应当获得更多的知情权,比如股东会相关决议的具体执行情况,以及股东会议中所审计事项的相关内容等,才能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监督。除此之外,应当对股东的知情时间进行明确的规定,比如部分决议需要股东在事前知情,而其他情况则需要股东在事后知情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或行动。
        (二)建立健全的投票表决机制
        投票表决权作为公司股东所具备的重要权利,根据《公司法》中的第103条股东表决权的相关规定,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由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投资额相对较多,因此在股东会议的决策上,控股股东所具备的资本优势也更为明显,从而可以制定更符合自身利益发展的决策。股东的投票方式以及表决效果,将会对中小股东参与权的形式积极性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投票表决机制,比如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相较于其他表决形式,累积投票制可以充分刺激中小股东的投资积极性,从而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已经提出了累积投票制度,并在《公司法》中的第105条提出了董事、监事选举的累积投票制。然而,由于此规定会导致持有股份比较分散股东当选的机会降低,因此为了避免出现这种情况,应当对现有的累积投票制进行全面的完善,在对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的过程中,不仅可以拥有股东的投票权,也可以使中小股东对于选举具备相应的投票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可以参与到公司的决策和监督当中,才能提高中小股东的参与积极性,避免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的问题出现。
        (三)完善独立董事制度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是一种权利监督和制约的管理制度。2001年,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并提出了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范,期望以此来权衡上市公司内的董事会权益。在《公司法》中也针对独立董事制度进行了规定,并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然而,从目前康得新集团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公司内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得到有效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现有的独立董事制度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建立与独立董事相关的选聘机制,通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的方式,对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进行严格的选拔,严格培训第三方独立董事,或采取中介雇佣的方式进行选聘。第二,对独立董事的评价机制进行完善,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从工作积极性、专业素养以及团队精神等多方面实现对独立董事的综合性考核,提高独立董事的综合水平。
        (四)健全公司现有治理结构
        通过上文的分析,发现目前康得新公司存在治理结构不完善的主要问题。因此,康得新应该健全公司的治理结构。一方面,发挥出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康得新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为了进一步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可以加强中小股东对监事选举的投票权,对目前的投票方式进行调整,通过累积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确保中小股东投票权的有效行使。同时,在监事会成员中选取独立监事,在确保监事会独立性的基础上,加强对公司各职能部门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的综合性监督,提高监事会成员的工作能力,通过定期培训、考核等方式,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健全股东大会的相关制度。在公司经营和发展的过程中,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参与可以有效缓解公司内存在的控制权分离现象,同时也可以实现对公司控制股东的有效制约,是一种对公司发展的监督形式。因此,股东大会的开展必须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但从康得新公司的股东大会开展情况来看,2018年康得新公司累积举行了4次股东大会,其中一次为2017年度股东大会,其他三次为2018年临时股东大会,股东的参与比例见表9,可以发现康得新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参与比例相对较低,不足40%,2017年的年度股东大会参与度只有27.79%。因此,康得新公司可以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提高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参与度,同时为中小股东规定出相应的投票时间和投票方式,以此来实现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保护。

        表9  康得新公司2018年股东大会参与情况

        数据来源:康得新公司2018年年报
        结论
        综上所述,康得新公司作为我国高分子产业内的领军企业,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的发展规模也日益庞大。然而,康得新公司2019年出现的A股史上最大造假案也引起了大量学者的高度关注。本文通过对康得新公司控股股东及中小股东持股现状的调查,发现公司内存在中小股东知情权被控股股东剥夺、股利分配受到限制、控制股东存在关联交易行为以及控股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等主要问题,严重危害到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基于此,本论文针对康得新公司中小股东权益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增强中小股东知情权、建立健全的投票表决机制等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期望以此来为其他企业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注  释
        [1] 李红朴.换股吸收合并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探究[J].财会通讯:中,2019(7):72-76.
        [2] 王姿淇.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以信息披露为视角[J].企业合规论丛,2018(1):274-290.
        [3] 李啸风,刘国新.公司治理结构下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问题研究[J].智富时代,2017(4):126-127.
        [4] 周芝薇.机构投资者与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J].知识经济,2017(20):32-33.
        [5] 王嘉琪.浅析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法律问题[J].现代企业文化,2018(36):361-362.

        作者简介
        潘敏,1977年11月14出生,山东蓬莱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为会计。
        石莹,1987年2月14日 出生,吉林白城人,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会计。
        赵媛,1986年10月30日出生,吉林白城人,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白城供电公司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为会计。
        李莹瑜,1996年10月14日出生,河南省驻马店人,长春财经学院2016级财务管理专业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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