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的 对不稳定性骨盆骨折患者应用内固定联合外固定治疗方法所起到的临床效果和预防并发症的效果作出探究。方法 样本选自在2018年05月到2019年8月来本院进行治疗的90例不稳定性骨盆骨折患者,随机分配为应用内固治疗的对照组与联合应用内外固定治疗的观察组,各45例。最终统计对比组间手术优良率和并发症发生率。结果 联合应用内外固定手术治疗观察组的优良率更高,和对照组对比统计学差异明显,P<0.05;术后并发症发生情况观察组发生率更低,和对照组对比统计学差异明显,P<0.05。结论 根据手术试验研究,联合应用内外固定手术治疗更容易成功,且更加安全,术后并发症发生率较低,医患关系有助于得到缓解,患者满意度更高,有广泛的推广价值。
关键词: 内固定手术;外固定手术;不稳定性骨盆骨折;临床疗效;并发症
不稳定性骨盆骨折指的是患者骨盆环破坏严重,至少在环前后存在两处发生完全性骨折移位或者是骶髂分离等情况,因此骨盆也出现了严重的变形,甚至存在多处合并损伤,比如尿道、膀胱、子宫等大血管破裂损伤[1]。医学上治疗的手术有两种,即内固定和外固定,如果两种手术联合实施会减少。因此本文将对不稳定性骨盆骨折患者应用内固定联合外固定治疗方法所起到的临床效果和预防并发症的效果作出探究。汇报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样本选自在2018年05月到2019年8月来本院进行治疗的90例不稳定性骨盆骨折患者,随机分配为应用内固治疗的对照组与联合应用内外固定治疗的观察组,各45例。对照组患者男29例,女16例,年龄25-60(42.3±3.6)岁;骨盆骨折Tile分型:B型有26例,C型有19例。观察组患者男27例,女18例,年龄25-60(42.3±3.6)岁;骨盆骨折Tile分型:B型有25例,C型有20例。排除标准:合并其他严重病症;不同意本次研究。纳入标准: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基础资料上无统计学差异,无研究意义,具有可比性,P<0.05。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接受内固定手术,行侧卧或者仰卧位给与麻醉,在腹直肌外侧行切口,内固定复位材料为钢板材质。对于周围关节都发生骨折的患者,需要从骨盆处行切口,复位结束后,用钢钉进行固定。
观察组患者接受联合内外固定手术,其中内固定手术方法跟对照组患者相同,而外固定手术流程为:于髂前和髂后上棘之间的连线1.5cm的位置进针,行小切口,然后在骨腔内置入5cm的钢针并固定。在髂脊两侧分别置入一根钢钉,并固定。用外固定器完成外固定。
术后两组患者均接受抗感染治疗。
1.3观察指标
最终统计对比组间手术优良率和并发症发生率。优:Majeed 评分大于90分,骨折愈合,骨盆功能恢复;良:Majeed 评分大于70分且小于90分,骨折好转,骨盆功能显著恢复;差:Majeed 评分小于70分,骨折没有好转,骨盆功能尚待恢复。(优良例=优例+良例)
1.4统计分析
统计学软件SPSS17.0处理,t检验,百分比进行计量,当P<0.05时,统计学结果有意义。
2.结果
2.1 组间手术优良情况
手术后对照组(n=45例)手术优良率:优有19例,良有24例、差有2例,手术优良率为95%;观察组(n=45例)手术优良率:优有10例,良有23例、差有12例,手术优良率为73%(t=9.64,P=0.03)。联合应用内外固定手术治疗观察组的优良率更高,和对照组对比统计学差异明显,P<0.05。
2.2 组间并发症发生情况
手术后对照组(n=45例)术后并发症发生情况:切口感染有4例,尿路感染有5例、静脉感染有2例,并发症发生率为24.44%;观察组(n=45例)术后并发症发生情况:切口感染有1例,尿路感染有2例、静脉感染有0例,并发症发生率为6。67%(t=9.64,P=0.03)。联合应用内外固定手术治疗观察组的并发症发生率更低,和对照组对比统计学差异明显,P<0.05。
3 讨论
骨盆是人体支持生殖系统、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的重要器官,而且致残率很高,因此需要提高手术治疗的效果,降低并发症。骨盆骨折属于外伤重症,多数都会伴随着多处伤或者合并症,可以达到50%-60%的致残率,甚至有些骨折伴随着大量失血或者盆腔脏器合并伤,从而极易导致患者死亡[2]。
内固定手术虽然固定效果好,并发症感染较低,但是术后恢复效果不佳。而外固定恰恰能够弥补内固定手术的缺陷,它可以增强骨盆整体结构的稳定性,还会促进骨盆关节和软组织的修复,不会制造应力遮挡,因此可以加速骨盆功能的恢复,还可以对于骨移位进行最大程度的纠正。因此联合应用内外固定手术能够提供手术治疗效果,加速骨盆功能恢复,降低并发症发生率。
参考文献:
[1]王进辉,马文泽,李文成. 内固定联合外固定治疗不稳定性骨盆骨折临床疗效[J]. 继续医学教育,2019,33(05):91-92.
[2]郁传江. 内固定联合外固定治疗不稳定性骨盆骨折临床效果及并发症分析[J]. 系统医学,2020,5(04):6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