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区时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理论与实践研究

发表时间:2020/7/24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第8期   作者:黄彩霞
[导读] 中国共产党在苏区局部执政时期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环境
        摘要:中国共产党在苏区局部执政时期为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环境,以法制监督与惩处为主、廉政教育为辅积极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为正值“内外交困”的中央苏区打造了廉洁自律、绿色健康的环境,且为中国共产党反腐败、建倡廉运动构建坚实基础,本文欲通过剖析其反腐败主要措施,总结现实启示。
关键词:苏区;反腐;廉政;措施;启示

一、研究背景简述
        20世纪30年代,以赣南、闽西两大根据地为主,建立中央革命根据地(即中央苏区),1931年11月7日~20日于江西瑞金召开的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正式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领导中央苏区政治活动、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军事建设等各方面工作[1]。该政府在我国党史及现代革命史上所占地位不容忽视,在政党政权建设、治国治军等方面尤其反腐败、建倡廉这一工作为我国共产党提供坚实可靠、丰富的治国理政经验,其以执政为民为核心导向,针对各层级、各方面开展一系列严谨不怠的反腐败斗争运动,特定时期极有效改善了党与苏区政府的形象,为我党在中央苏区的执政工作构建坚实基础,对国民党经济封锁及军事“围剿”打下“强力一击”,体现我党艰苦奋斗而卓越的政治品格及崇高、纯洁的价值追求。对此,总结中央苏区时期反腐败、建倡廉运动的历史经验以获取丰富现实启迪为现阶段反腐倡廉建设提供一定参考具有重要意义。
        本研究主要总结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主要措施,总结其中经验,剖析其带给现阶段反腐工作的可视化启示。
二、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的主要措施
        中央苏区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多点打击而合力围剿”策略积极采取一系列措施,由上而下持续性开展反腐败建倡廉的政治运动,严厉惩处了各级腐败分子,建立了良好的政府形象。   
(一)健全反腐败制度,实现有法可依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出台《裁判条例》[2],其中第五章《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针对违规违法人员处罚作出详细规定:工作怠慢而职责不力之,行为乖张而群众厌恶之者,违反决议制度者等均以撤职查办;侵吞公款自占者,受贿贪污者,以公报私破迫害他人者,均已撤职并终身不可参与选举及被选举;侵吞公款≥三百元、受贿≥五十元者,借政府之而私打土豪自占其资产者,均已枪决处置。以上条例,是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所开辟的先决之路,为后续改革奠定基础但针对侵吞公款、受贿贪污等具体处罚制度还相对缺乏细致指令,因而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以革新、改革、再创之名出台《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3],其中第26号训令针对公共人员贪污受贿、刻意浪费行为作出进一步详细说明。例如贪污公款≥500元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500元者处以两年~五年监禁;贪污公款100元~300元者处以半年~2年监禁;贪污公不足100元者,处以半年以下劳改;但凡以公款公事公办之名而进行私人营利活动均以贪污罪处理;凡因玩忽职守而使公款未物尽其用所致浪费者,根据浪费程度给予警告、撤销职务且一个月~3年监禁。该条例,促使违法犯罪的惩处制度更加详细、全面,为苏区反腐败法制化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审判制度,实现执法必严
        实现执法公正、严格的保障在于更加完善的审判制度,以做到执法必严。1932年6月,中央执行委员会出台《裁判部的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重点完备了审判程序,明确划分审判部性质、组织系统、审判环节、裁判部权限、检察者工作及其任务等[4]。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判决书内容,若存在异议,可按照主审意见再做商议。同时,为避免主审审判受贿或包庇等出现不公正现象,实行审判案件回避制——即与被告人存在家属、亲戚关系或私人关系等一律不可参加审判该被告人的案件,甚至被告人身份特殊情况下予以面貌遮盖,并规定每个案件的材料与证据必须整合为案卷且编号放置,于裁判部内部保存,不可遗失。此外该制度针对被告人保留一定权利,其指出,被告人出于本身人权利益维护,可在法院允许下指派代表出庭辩护,被告人具有上诉权利,期限为两周。以上条例,可谓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里程碑之作,其执行程序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无缝严格,为执法过程严密性、客观性提供有力保障,亦为中央苏区反腐败斗争活动提供强有力武器。
(三)以多元化监督形式强化监督
        1931年11月,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颁布《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强调其性质是“各级政府行政机关的一部分”[5]。基于此,中央政府设立了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各省县区政府设立工农检察部,城市方面设立工农检察科,主要工作即是作为政府人员及其工作的监管者。有权可不通过上级通报而直接将行政机关的贪污、浪费公款等违规违法行为上报给法院与一级部门,并有权实施检查、裁判等法律权力。其同时设立控告局、突击队、轻骑队等以工农检察委员会为主导的群众组织,与工农检察部实现合力并行,助推政府监察工作发展。


        控告局,主要任务是接受工农子弟控告政府机关或国家企业的缺点与错误,《工农检察部的组织条例》明确指出,控告局隶是工农检察部所管辖部分,工作原则为方便工农控告,控告箱必须放置于民众集中之地,以证三公性。1932年9月6日,中央工农检察部出台《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进一步界定控告局性质及其职责等,控告局主要工作对象是苏维埃国家机关或经济机关工作及其工作人员,不可处理私人争执的控告事件(但可进行适当行为干预,如调解等),控告局对控告材料有权予以立案调查。
        突击队,同隶属于工农检察部。其主要包括两种工作模式:公开且突发式检查苏维埃某处机关、国家企业或合作社,揭露该机关或企业等贪污、受贿、浪费及一切官僚腐化等活动;“摇身一变”为普通工农群众,前去某机关请求解决某项问题,观察、考察其工作人员的受理态度、效率以及质量等。
        轻骑队,由青年群众组成,由当地团组织直接领导,业务方面受工农检察部指导。主要工作是“检查苏维埃机关、企业、经济合作社等组织部门的官僚主义以及贪污受贿、浪费、腐败、消极怠工等问题。轻骑队缺陷在于尽管可检查国家机关,但不具处理权,因其不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只有权揭露、检举及控告贪污腐败现象,因此每次活动大都联合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人员。
三、中央苏区反腐败建倡廉运动的现实启示
(一)纪检监察体制是开展反腐纪检工作的基本保障
        一套健全的纪检监察体制,是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同时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合法化、制度化的前提条件[6]。中央苏区时期,党监察机构、政府监察部门、群众性监察组织以及法庭等各级单位之间实行相互协作办案,有效提升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效率。其一方面得益于取得大量查办案件成效的经验,严肃党纪法纪,整治官僚腐化现象;另一方面通过惩戒与奖励起到激励作用,为维护政府形象、党的纪律、人民群众利益等视角出发的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提供有利保障。
(二)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需协作配合
        中央苏区时期实现监督主体多元化,多点力量合力并行[7]。一方面,党内设立常规性纪检监察机构;另一方面,设立非国家机关的联动部门。监察部门充分调动监督工作积极性,使之每个工农群众均有权揭露与控告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以此有效提升反腐败监察工作实效性,有力打击官僚主义、贪污腐化现象。
(三)以群众力量实行合力监督,将权力关进制度笼
        中央苏区时期,作为党内管理的有效补充和及坚强后盾,我党加大力度监督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的职权落实、生活作风等,创造性建立了控告局、突击队、轻骑队、工农通信员、群众法庭等群众力量的监督新载体。针对该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关键是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现阶段党员干部的监督制度体系中,群众监督制度仍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加之,我党建设历程同样证明,群众监督力量是抑制党员干部腐化变质、保持党先进性与纯洁性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举措及手段。新时代新条件下,应积极借鉴中央苏区时期从严治党的群众监督制度,不断创新群众监督形式,“是为公民,有其力,尽其责”,必须正确引导群众履行其作为公民的社会监督责任,强化群众监督的保护机制、激励机制,且同步健全网络监督机制,引导网络举报、网络反腐等快速、绿色健康发展,力争将党员干部的一切公务行为均置于群众严密监督与保障之下,促使党员干运用为人民谋福利的权力,切实、合理关进群众监督的制度笼子。

参考文献
[1]中央革命根据地史料选编[M].江西人民出版社,江西省档案馆,中央江西省委党校党史教研室编,1982
[2]中共中央文件选集[M].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央档案馆编, 1991
[3]中央苏区的廉政建设运动[J]. 高学军.??党史研究与教学.?2001(04)
[4]中央苏区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缘起、开展与启示[J]. 汤希,任志江.??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7(10)
[5]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文献通典[M]. 党建读物出版社 , 《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文献通典 : 1921年~2008年》编委会, 2009
[6]王小元,徐志宏.中央苏区廉政文化建设的措施、效果与当代启示[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8(04):103-110.
[7]钟小明.中央苏区反腐倡廉的历史经验及现实启示[J].党建研究,2019(12):37-38.

 【1】基金项目:赣州市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苏区时期开展反腐败斗争的理论与实践研究”(20200110),负责人:黄彩霞
 【2】作者简介:黄彩霞,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廉政建设理论与实践、红色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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