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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体土地是民族赖以生存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产业升级转型的先决条件。集体土地保护关系着我国经济及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全局性战略,因此,将集体土地流转为集体建设用地将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趋势①。鉴于此,本文对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决策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利益相关者;流转
引言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决策模型的构建需要从时空上动态考虑,并采用有限理性决策模型。本文认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决策不适用于传统决策理论,决策者追求的是有限理性,即只追求合适的方案,而非最优标准。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配置,既要从集体建设用地的适宜性出发,根据土壤类型、土壤生产力、地形等因素,搭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决策的静态空间分配模型;又要同时从环境经济学的理论出发,考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总量、边际效益、边际成本等因素,根据城市的未来发展趋势,搭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决策的动态时间分配模型,既要满足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城市化的需要,又要满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的相关概述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及试点地区经验可以看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涉及农民的根本利益,要想实现公平公正流转,保护农民的权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必须明确流转收益分配的利益主体。关于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在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集体经济组织,二是农民,三是政府。首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收益分配主体依据的主要是土地产权理论。德姆塞茨对产权作出如下定义:“所谓产权,有两重含义,一是自己收益的权利,二是使他人受损的权利”。“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可以作为人与人之间交换的渠道,通过这个渠道,凸显其自身价值,达到人们预期的效果”。
2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
2.1参与收益分配的主体不明确
当前参与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主要有:地方政府,农民集体,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和农民。但对于地方政府参与收益分配各地都未明确规定具体那些政府可以参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多由县、乡(镇)政府来引导,县、乡(镇)政府因付出行政管理成本可以通过收取行政管理费来获得相应补偿,那市级政府是否能参与收益分配,各地并未予以明确。
2.2对流转收益的监管缺失
各地行政规章对于流转收益如何利用都有较为统一的规定,对于流转收益应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财政专门账户管理,进行严格监督,但当前对于流转收益利用、管理及监管中存在普遍不规范、甚至缺失的现象,易造成损害农民利益的局面。
3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对策
3.1保护收益分配主体利益。政府因作为管理者和基础投
资者在土地配套基础设施上的投入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带来增值,可以通过税收方式及按服务成本收取费用这两种方式对流转收益进行适当调整分配。而农民集体作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拥有者,如果流转行为不能带给其经济效益,那农民集体必会减少对土地的管理与投入,这不利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管理,因此农民集体获得流转收益是应该且必须的。同时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作为经济理性人,行为具有逐利性,获得流转收益来保障生产生活是支持流转的唯一目的,因此必须参与流转收益分配。
3.2坚持制度先行,升级入市模式
一是明确村农村集体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所有者,同时明确农村集体成员的范围,对于符合农村集体成员审核标准的村民,都有权参与入市管理。
二是通过健全管理机制保证农民、企业和政府之间的利益平衡,保证土地交易过程的公平公开。对于交易价格和交易方式,所有农民群众都应具有知情权。同时应建立监督机制,例如成立专项监督小组,并由政府人员、村集体代表和企业人员分别担任组员,对整个交易过程、资金去向进行监督,并对是否私自变更土地使用方式进行监督和管理。对于投资达不到标准、没有按照原本规定进行土地流转和使用行为,应提出仲裁,给予相应的处罚。为提高农民的配合度,可创新分配制度和入市模式,最大程度地提升农民个体收益。
3.3合理配置土地入市增值收益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合理配置有利于乡镇统一规划的长久发展。在土地开发之初,应由政府收取一笔调节金,在集体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的分配出现利益冲突时出面调节,以此保障广大群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缓解土地集体收益造成的利益矛盾。在具体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上,应遵循国家、集体、个人利益兼顾的大原则,并注重调节和统筹土地所有者、土地开发商、农民群体等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关系。在实际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问题上,可能会因为差级地租等问题,导致农民集体与政府或社会之间产生博弈。应根据不同土地位置、土地用途所带来的收益差别,对不同地区的土地设置不同幅度的调节金比例。在调节金的收取上,政府也应严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并以基本农田、水利建设以及粮食生产区农村建设为首要扶持对象,保护农民的基本权益。总之,如果城乡土地的融合没有产生经济效益,农民没有从根本上受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就没有成功。
3.4建立有效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监督管理机制
为了更好的贯彻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防止农民集体滥用权力,对农民的根本权益造成损害,应当加强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监管。成立专门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实现流转的过程和结果透明化,收取的费用有存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农民的收益。此外,监督管理部门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处理反馈,为农民提供有效纠纷解决机制。
3.5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
首先要明确农民集体和农民作为土地的所有权者和使用者,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参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产生的收益分配。其次,要清楚的知道,政府不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直接享有其产生的收益,并且合同具有相对性,政府同样也不属于流转合同的参与方,所以政府当然不能直接参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不可否认的是,政府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提供了较为方便的服务,也是功不可没的。因此政府虽然不能直接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获得利益,但可以通过税收权实现对流转收益的分享,这样也有利于提高政府为集体建用地使用权流转服务的动力,协调利益主体间的矛盾。
结束语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以及受到地方政府的决策行为的控制及城市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改革,集体建设用地利用结构必定会毫无疑问地发生变化。尽管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经济发展及社会进程下无法改变的趋势,但作为一种不可替代又极其稀缺的自然资源,集体建设用地不仅仅具有单一的经济价值,更具有保障粮食安全、生态安全、集体建设用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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