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蚌埠 233030
摘要:近年来,房地产过热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高房价制约居民其他方面的消费能力,进而影响国家、地区经济健康发展。“炒房”等市场投机行为带来一定的市场风险和社会负面影响。因此,从税收制度上进行房地产税制改革已迫在眉睫。英、美等欧美国家通过调整房地产税度,来增加地方财政和减少市场投机,引导房地产适应市场规律发展,这对中国整治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启示。
关键词:欧美国家;房地产税;征税;英美模式
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实行了房产税,基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实行房地产税存在着困难。随着国家政策、学术研究的引领,中国推行房地产税的步伐将会越来越近。本文对美、英两个典型欧美国家的房地产税展开分析研究,总结它们的优势特征,希望能为中国房地产税探索提供一点思路。
1.研究背景
1.1 国外背景
房地产税是建立在分权、土地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其与欧美国家的经济形态、政治制度切合度高。英美对房产持有环节征税是地方税收的一种,并将税收管理权归于地方政府,有助于将政府财政收入与公共服务支出联系起来[1],可保障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这也是房地产税的一大价值体现。房地产税模式主要有两种:欧美国家的英美模式和东亚国家的日韩模式。英美模式侧重于保证地方政府财政的功能,而日韩模式兼顾财政收入和房价调控,以英美模式成效较为显著。
1.2国内背景
近年来,高房价和市场投机行为,使得市场风险剧增。国务院于2010年推出“新国十条”,第四条指出“发挥税收政策对住房消费和房地产收益的调节作用”,但收效甚微。2011年,上海、重庆成为首批房地产税试点;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2015年,房地产税立法正式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任务;2017年,社科院《经济蓝皮书》呼吁尽快实施房地产税和遗产税;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制度,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中国探索多年房地产税而“呼之不出”。
2.欧美国家房地产税制度概述
2.1 英国房地产税制度
英国是开征房地产税最早的国家,1601年出台《贫困救济法案》,为了减少贫富差距,强征家庭“炉灶税”。1679年将“炉灶税”改为房屋“窗户税”,1778年窗户税由“从量课征”改为“从租课征”,1851年确定按照住宅用房和营业用房征收房屋税,从此形成了现代房地产税制度。
20世纪80年代末,英国对房地产税进行改革,为保证地方财政收入,试行改“家庭税”为“人头税”,但在遭到社会上下反对、声讨之后,于1993年在保留营业房屋税的同时开征住房财产税。
英国房地产税制度虽然经过多次调整或改革,其根本理念是围绕着稳固地方财政收入,并非以调控房价为主要目的,而且英国中央政府的决定权较大。英国房地产税制度集合了立法权威性和税收人性化设计,并且推动了财政公开透明,政府的公信度较高,因此,英国的房产税遵从度高。
2.2 美国房地产税制度
美国是当今房地产税比较成熟的国家之一,已有200多年的发展史。1818年伊利诺伊州开始实行财产税,然后扩展到所有州。1930年经济危机时期,美国房地产税遭到纳税人抵制,首次推出优惠政策。20世纪70年代,房产纳税人指责财产税负担过重,美国重新对不动产评估价值和最高税率限定。
20世纪90年代,美国房地产税征收权进一步下放到市、县和学区,采取“以支定收”的方式。目前,美国房地产税由房贷利息、保险费用和地税组成。
美国房产税制度的特色:地方政府自主权大,考虑到区域经济发展差异,不采取“一刀切”;通过财政支出而合理设计税收,以预算控制支出,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坚持“宽税基、少税种、重视保有环节”为征税原则,如以财产税为主,避免重复征税,对交易环节较少征税,保证了市场活力、房屋流通。
3.欧美国家房地产税比较分析
欧美国家的房地产税,以英美为代表的可归为一种模式,但在征税对象、计税依据、优惠政策等方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3.1 征税对象比较分析
英国房地产税对保有环节按住宅用房和营业用房来征收,因此征税对象容易区分,即房产持有人或租用人。住宅财产税的征税对象:年满18周岁的住房持有人或租用人是纳税义务人;营业用房税,包括写字楼、厂房、商店等,其征税对象是房产所有人,由地方征税后上缴中央政府再统一分配。美国各州实行对土地及建筑物征税,即房产、土地都要纳税,包含农村土地与房屋。美国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土地、房产的产权所有人。有的州规定土地、房产使用人有连带纳税义务,以整治逃税现象。英美在征税对象上的不同在于:美国对土地、建筑所有人都征税,而英国只对建筑所有人或租用人征税。
3.2 计税依据比较分析
英国政府税务局下属的房屋评价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周期性评估[2],依据评估价值将房产税划分为8个层级,税务部门按照等级对房屋征税。房屋价值高,适用高税率;房屋价值低,适用低税率。英国对存量房证税,房屋持有人或租用人需缴税更多,这对打击市场投机行为有明显效果,同时解决了地方财政问题,并且采用多个层级征税,一定程度上减小了贫富差距。美国以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各地政府设置房产评估机构,依据既定评估基准,每年对区域内房产进行价值评估,根据评估价值来计算税额。为了保证公平性、合理性,纳税人可提出异议和补充相关证明材料请求重新评估,允许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介入。英、美的计税依据不同在于:英国由国家税务局主导统一进评估房产价值,按照等级化征税;美国各州以房产市场价按年度实行各自评估,实行“从价计征”。
3.3 优惠政策比较分析
英国实行“折扣、伤残减免和优惠”三项优惠政策,根据具体条款规定,照顾社会上的特殊人群、低收入者、无收入者,给予他们一定的税收优惠,最高优惠是免除税收。美国享有房产税豁免权的组织,包括政府、非营利机构、公立教育机构和宗教机构的土地与房产,其他个人的、商业的土地与房产不享有税收豁免权。有的州政府针对低收入者、失业人员制定了房产税优惠政策,在纳税人提出申请获批后免除部分应交税款。英、美的优惠政策差别在于:美国除了涉及到国家资产、公益组织资产等免税,其他税收优惠由地方政府主导,随意性较大;英国的税收优惠有统一的规定、标准,地方政府有权扩大减免范围,需要负担四分之一的减免税额。
4.英美模式对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启示
以英美为代表的欧美国家房地产税与其经济形态、政治制度对应,是比较成熟的税收制度,而且还在与时俱进的创新发展。对中国来说,房地产税是新鲜事物,实行房地产税需要慎重。英美模式对中国探索房地产税具有启示作用。
首先,建设房地产登记制度和房地产价值评估机制。一是,为了治理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行为,解决房价高和房屋闲置问题,缩小居民贫富差距,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二是,运用科学的房地产价值评估来划分等级,下放一定征税权限给地方,通过对高等级房产征税来增加地方财政,反哺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供给。
其次,优化地方征税管理体系和完善运行机制。英、美实行的建立专门机构定期对房地产价值评估作为计税依据,已根植于国家、地方税收管理体系。这一体系的功效显而易见,一方面,可解决地方财政困难,也是税收调节市场的有效方法;另一方面,有利于提升地方财政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度。此外,完善运行机制、监督机制和惩罚机制,可实现税收有法可依,而整治偷税、漏税、抗税等不法行为,辅以纳税宣传,提高居民纳税自觉性,促进社会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
参考文献:
[1]盛泽宇.不动产税制度的特征及其本土化——以美国法为背景[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8(02):144-153
[2]邢大为,倪明辉.国内外房产税税收体制对比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4(24):185-186
基金项目:
项目名称:欧美国家的房产税比较分析(编号:S2019103783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