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背景下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公正之实现

发表时间:2020/7/27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9期   作者:李铮铮
[导读] 摘要:刑事审判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能。
        四川法官学院  四川成都  610000
        摘要:刑事审判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维护稳定的重要职能。基层法院承担了相当大部分的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然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存在诸多制约公平正义实现的因素。研究基层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于有针对性地提高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质量,确保基层法院刑事审判的公正,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基层法院;公平正义;刑事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召开会议,交流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情况,要求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还指出要“加强基层法院特别是人民法庭建设,为基层办实事、解难事,关心关爱基层法官,加大对基层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由于受到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刑事审判的公平正义。下文笔者结合基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实践经历,分析相关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根据自己的观点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对我国基层法院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实现刑事审判高效公正,保障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有所帮助。
        一、刑事审判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和价值
        社会主义法治语境下的公正包括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方面是公平,另一方面是正义。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公正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确认事实、适用法律不偏不倚,平等地对待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犯罪以及如何定罪量刑作出公正裁判,具体包括审判程序公正与判决结果公正两个方面的内容,两者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刑事审判公正的重要组织部分,一同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根本任务。在对被告人进行审判时,法官不但要始终坚守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还要将公平正义作为审理案件、作出判决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审判过程始终。唯有如此,才能真正满足刑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隐喻下的公正正义要求。
        二、影响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公正的因素分析
        (一)审判独立没有得到真正实现
        审判独立是程序公正的重要前提,只有审判独立得到了实现,才能使审判程序公正,继而达到实体公正具有的可能性。然而,在我国基层法院的刑事审判实践中,法院办案过程受到来自内外的干预,法院的人事权、财政权都受制于当地政府,这为行政干预提供了条件。
        (二)控辩双方地位不能真正平等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被告人广泛的诉讼权利,但是与控方相比,公诉方完全处于一种优胜的地位。在对案情的事先了解程度以及庭审证据的收集方面,作为公诉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全面查阅侦查机关卷宗。而被告方却受到诸多的限制,也无法体现控辩双方的平等性。再者,律师辩护率不高,对于控辩双方做到真正的平等,实现审判的公平正义也是一个很大的障碍。目前基层法院审判活动中律师的辩护率低,控辩双方在不对等的情况下,被告方更加处于劣势地位,审判公正很难实现。
        (三)庭审中未能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法庭进行质证的基本方法和根本要求,对于确保审判公正有着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实践中,刑事诉讼案件证人多数是不出庭作证的,鉴定人也不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实践中用未经过当庭讯问和质证的证据作为定罪量刑的根据处理案件,是不符合程序公正原则的,难以确保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


        三、基层刑事审判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保证基层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的独立性
        首先,在法院内部管理上减少对法官独立审判的影响。取消法院行政领导对案件的审核制度;对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讨论的案件范围进行严格控制;让审判委员会只负责对重大或复杂的刑事案件进行分析讨论;取消下级法院就案件问题向上级法院的请示汇报的制度,让基层法院充分发挥独立审判的功能等,都是很好路径。
        其次,克服法院地方化,避免地方行政权的干预。财政体制与人事体制方面使法院的财政权与人事权独立于地方政府;人事方面,可以考虑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考试录取法官,分派至各级法院行使职权,而各级法院之间的法官调动也可以由共同上级法院根据案件数量多少调配,既能够使基层法院在人事上摆脱当地人事的束缚,也能够可否大量案件带来的人案比例不均的问题。
        (二)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
        刑事诉讼中,将人民检察院一方作为公诉人的角色与其检查监督权相分离,去除公诉方在角色上的天然优势。另外,保障被告人在了解案情、证据搜集方面权利的正确行使,在同等权利范围内不能因控辩双方的地位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律师辩护方面,完善辩护制度,提高律师的辩护意识以及被告人积极利用律师辩护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解决律师辩护难等问题,实现控辩双方的真正平等,进而实现基层法院的审判公正。
        (三)提高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严格贯彻直接言辞原则
        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对实现审判公正起着积极推动作用。目前我国证人出庭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证人出庭作证其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证人出庭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证人一般都不愿意出庭作证。因此解决此问题必须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证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制度,建立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建立和健全证人及其家属的保护制度,消除其后顾之忧;建立证人强制到庭制度,规范证人出庭的具体措施。同时要积极尝试证人出庭的其他变通方式,减少证人出庭作证的消极影响。
        (四)充实法院刑事审判力量,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质量
        首先,以专题培训方式不断提高基层法院法官的素养,保证刑事审判队伍的力量积蓄。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学习和教育已经日益成为随手可得的“快餐”,比如网络课程和各种信息平台的法律知识传播,然而刑事司法审判对国家权威地区稳定都有重要的意义,刑事法官整体的职责素养、政治素养和品德素养是国家区域的文明代表,其培育的方式截然不同于一般社会公民,“传帮带”、“手把手”在法官培训中是必须的“眼神交流”,将优秀刑事法官的精神、技艺和德行迭代传承对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有不可少的作用。其次,优化基层法院审判资源的配置,科学配置审判权以提高审判效率,迅速裁决大量的刑事案件,促进司法公正不拖延的展示。再次,积极探索新的办案方式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改革审判方式和案件审理方式,提高基层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如辩诉交易制度,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节省了司法机关对相应案件的人力与物力的投入,缩短办案的时间,可让人民法院的刑事法官可以快速地处理完一个的案件,去解办理下一个案件,从而提高我国司法体系的刑事审判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王进喜.《刑事证人证言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2]吕茂竹.《辩诉交易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法制与社会2009(21)。
        [3]《周强: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重要论述引向深入》,最高人民法院网。http://www.court.gov.cn/xwzx/fyx w/zgrmfyxw/201306/t20130613_185321.htm。
        [4]陈光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几个问题(N). 人民法院报,2015-01 -21(05) .
        作者简介: 李铮铮,四川法官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成人教育、诉讼法领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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