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道德与法治课程是对初中生进行德育的重要阵地,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从一些新闻报道中就可以发现,如果对初中生的德育做得不到位会产生何种严重的后果。不过,初中生正处于青春期,情绪不稳定,还喜欢追求新鲜刺激,社会经验又不足,这让他们很难听得进去“大道理”。因此,以他们较为熟悉的生活化方式来进行初中的道德与法治教学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即以初中七年级为切入点,从导入新知、探究问题和鼓励应用三个方面,对生活情境下的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进行探讨。
关键词:初中;道德与法治;生活化教学
在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中存在一个长期困扰教师的问题:明明初中生吸收知识的能力很强,也认同课程中蕴含的道理,但在学习和生活中还是频频发生状况。比如控制不好情绪,容易与其他同学发生冲突;或者不注意公德,在公共场合大喊大叫,等等。这其实就反映着道德与法治教学没有建立起与生活之间的紧密联系,学生脑中的知识与现实生活场景出现了脱节,没有让学生认识到道德与法治课程的知识不能只“明白”就可以了,也要在生活中进行充分的实践。这是需要广大教师引起充分重视的。
一、生活情境导入新知
导入新知是课堂教学活动的关键环节,是为一节课的进行奠定基调的。如果能够在此时以生活情境的方式导入,学生的思维会自然与生活进行联系,为生活化教学创造一个良好的基础条件。可惜的是,部分教师没有想到这一点,往往是从教材内容导入,一节课刚开始,就给学生造成了一种枯燥无聊的印象。教师可以多了解学生的生活,从学生经历过的或者他们感兴趣的生活场景出发,先把本节课的主要问题点融入进入,让学生带着对生活的兴趣和好奇心去学习,效果会好得多。
例如,人教版初中道德与法治七年级上册的“网上交友新时空”。教师可以在本节课开始时先向学生提问,有没有网络上的朋友,很多学生会回答有。然后教师可以追问,与网友交往有没有遇到过一些困难。这时有学生就会回答网友之间的关系似乎没有那么稳定。然后教师继续追问,网上交友与现实朋友交往到底有什么不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些是初中生很少会认真考虑的,但通过之前从生活经验出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他们的兴趣和好奇心,再进行这节课的学习时就会有更好的效果。
二、生活情境探究问题
初中道德与法治课程乍看起来并不难,都是一些生活中的道德和规则常识。但对于涉世未深的初中生来说,总会对这些道德和规则问一下“为什么”。
再加上社会上某些风气的影响,更会让学生觉得部分道德行为规范似乎没有那么“必要”,因为他们见过有的人并不会去遵守。这时,只要求学生记住并应用是不行的,教师还要通过生活化的方式,比如创造一个生活化情境,让学生自己去领悟和体验,了解这些规则到底是为什么出现的,解决了什么样的问题,对他们自身又有什么样的好处。
例如,同样是七年级上册,“敬畏生命”是很多初中生都没有做到的。正如前文所说,他们追求新鲜刺激,还不是太清楚生命的宝贵,也就不会有较为强烈的“敬畏生命”的意识,不太明白这意味着什么。此时教师可以从自身角度出发讲述亲身经历,也可以选取本校已经毕业的学生或某位校友,通过离学生比较近的例子,告诉他们如果不敬畏生命会有怎样比较严重的后果,然后让学生去探讨如果一开始事情的主人公敬畏生命,事情又会变得如何不同。越是真实的案例,越容易引发学生的震撼和激烈的讨论,学生的收获越大。
三、生活情境鼓励应用
从本质上来说,道德与法治课程本来就与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前文也多次提到要让学生在生活中进行应用。除了课堂上的引导与鼓励之外,教师还应该带领学生走出课堂,或者说将生活变成一个更大的课堂,让学生去充分体会,获得远超过课堂场景的学习体验。在应用实践之前,教师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比如积极争取某些专业部门或专业人士的配合,能够从更为实际的角度为学生进行讲解。应用实践结束后还要注意总结提升,让此类活动既能带给学生更多的学习乐趣,也能在他们心中留下对所含道理的深刻印象。
例如,七年级下册的“共奏和谐乐章”,主要是为了让学生明白集体的意义。教师可以与本地的某个乐团或乐队达成合作,带领学生去听一场演奏。第一次演奏,所有乐团成员、乐器都参与其中,然后让学生说一说听到了哪种乐器的声音。学生说有小提琴、钢琴等,而不容易注意到定音鼓等乐器。接着进行第二次演奏,这次让学生没有听出来的乐器不再参与进去,让学生感受一下演奏的变化。这次学生意识到原来自己忽略了很多,然后教师再组织讨论总结。如此生动形象的应用体验要比只讲解教材内容要有趣得多,学生印象也更深刻。
总之,教师应该培养的是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道德与法治课程必须取得良好教学效果,才能不辜负国家社会的期待。而要达到这一目的,还需要教师认真考虑初中生群体的心理性格特征和实际成长需求,采取有针对性的教学方法。
参考文献:
[1]苏雪.生活化教学理念融入初中道德与法治课堂[J].课程教育研究,2018(48):80.
[2]丁珊.浅谈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学中生活化法治教学的应用[J].基础教育论坛,2018(32):3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