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提高药品注册和生产的法治化水平

发表时间:2020/7/29   来源:《中国西部科技》2020年8期   作者:高新灿
[导读] 3月30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摘要:3月30日公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对药品注册管理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作出全新设计、全面规范,是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重大举措,为全面提高药品注册和药品生产环节的法治化、规范化水平,保障药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键词:药品;质量;法治化;药品注册标准
引言
        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根据生产品种的情况研究药品标准,并通过建立药品注册标准增强市场优势。客观上讲,药品注册标准起到了促进上市药品技术进步的作用。因此,需要对我国的药品标准及药品注册标准进行深入的研究,不断完善和丰富其内涵和外延,从而创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药品标准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两个办法充分借鉴药品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总结提炼药品注册管理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实践经验和有益做法,紧贴药品监管新体制新职能新使命要求,紧扣行业产品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实际,着力构建科学、严格、高效的药品监管制度,比较全面系统地回答了新时代药品注册“管理什么,怎么管理”,药品生产“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的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
        作为药品监管领域的核心配套规章,两个办法严格贯彻落实《疫苗管理法》、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要义,吸纳近些年我国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从战略高度对药品注册管理、生产监督管理活动进行了全新的规范和指导。办法条款设计精准把握“放”“管”结合、“宽”“严”并济,一方面着力优化管理流程,在提高药品审评效率的同时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另一方面巧妙构建以风险管理为原则,以信息化技术为支撑的现代化药品监管模式,通过智慧监管、精准施治,引导监管方、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药品治理,在“巧管”“严管”过程中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求按照“四个最严”切实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那么,如何理解“最严”呢?在风险社会,药品质量安全涉及多方主体,其知识、资源、权责高度分散,属于典型的复杂公共问题。药品的特殊属性容易放大信息不对称和市场预期问题,事实上这也是现代监管的两个基本理论命题。需要注意的是,“最严”不是一味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最严”也不是繁文缛节的日常监管,“最严”更不是一次性的运动整治。两部规章准确把握了“最严”内涵,认识到其本质是提高监管靶向性和震慑力,基于问题导向聚焦多项重大修改。例如注重注册与生产许可有机衔接,落实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要求,明晰检查程序和检查结果的后续处理措施,对药品生产中的持续合规提出明确要求。又如强化责任追究,细化处罚情形,严厉打击数据造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还如增加对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管以及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的相关要求。尤其是在取消药品GMP认证后,压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动态检查和实施更严标准。这些举措丰富了监管机制和手段,为净化药品市场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
        两个办法是落实“四个最严”的“升级版”和“新标尺”。

随着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四个最严”标准是不断提升和发展变化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增加药品品种档案和药物研究机构、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监管以及药品安全信用档案等相关内容;《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全面加大对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情形的行政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额度,兑现处罚到人。这些新的监管手段,让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更高,标准更严,目标更精准,严得更科学。
        在药品注册环节,通过在药物临床试验审批中引入“60日默示许可制”,将药品审评、注册核查、检验等环节由“串联”改为“并联”开展,明确注册核查、检验启动、完成时间点及审评总时限等举措,进一步提高审评效率及申请人对药品审评的时限预期。通过建立灵活的关联审评制度,减少辅料、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单独审批事项,提高审评效率的同时明确制剂申请人对原辅包的质量管理责任;并结合我国国情,明确化学原料药按照药品管理,实行审批准入制度,仿制境内已上市药品所用的化学原料药可申请单独审评审批。制剂申请人提出药品注册申请时,可以选用已登记的原辅包直接关联或者选用未登记的原辅包,相关资料随药品制剂注册申请一并申报,以促进药品关联审评制度更好地贯彻执行并保障原料药的质量安全和供应可及。通过实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临床试验机构“双备案”管理,强化申请人主体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通过构建基于风险的核查、检验,临床试验变更管理,上市后变更管理,充分体现“分类管理,抓大放小”原则,减少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评效率等。
        药品标准是国家对药品质量、规格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规定。国家药品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伴随药品的生命周期,贯穿药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全过程,是生产过程管控和制订生产操作规程的主要依据,也是制作标签及说明书的主要依据,其主要项目包括药品名称、处方、制法、组分鉴别、杂质检查、剂型项目检查、含量测定、适应证/功能主治、用法与用量、规格、贮藏等项。如在生产环节,药品要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原辅料、包装材料要进行适应性验证和审计;中间体(半成品)经检验合格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成品经审核及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在流通环节,药品标准主要用于验收,而非检验,该环节重点关注的是药品的性状、贮藏要求、标签、说明书等。在使用环节,除参照药品流通环节的适用内容外,药品标准中适应证/功能主治等,对临床仅有指导作用,而非强制性的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二部凡例第十九条规定,类别系按药品的主要作用与主要用途或学科的归属划分,不排除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作其他类别药物使用。而一部凡例第二十六条“功能与主治”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或民族医学的理论和临床用药经验对饮片所作的概括描述;天然药物以适应证形式表述。此项内容作为临床用药指导。因而,全面准确理解和认识药品标准,分清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环节的适用和要求,有利于保障各部门、各环节的权益,强化其责任,使药品标准正确地执行落实。
结束语
        法规是成文的规矩、刚性的规矩,其生命力在于执行,权威性也在于执行。“有制度不执行,比没有制度更可怕”。两个办法的执行,关键在于法治实践。法治实践是法治宣传教育取得实效的最佳途径。坚持学用结合、普治并举,两个办法的实施就能收到预期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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