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数据金融新型模式不仅为互联网企业带来了新的利润资源,而且为各个平台型、供应链型中小型企业和用户提供了全新的融资环境。大数据金融在发展中存在着诸多风险和挑战,因此,我国大数据金融发展应该科学部署战略平台,以顾客为中心以及加强产品创新,注重客户体验。
关键词:大数据金融;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
1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新形势
1.1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新形势
目前,根据市场需求,互联网金融市场上也逐渐衍生出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如为了进一步推进移动金融发展的支付宝借贷业务、360借贷业务等金融形式,进一步扩大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服务对象。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利用金融工程等相关工具对金融服务进行了创新。
1.2互联网金融业务类型新形势
互联网金融作为区别于我国传统金融业务形式的金融形式,其迅速发展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相较于传统的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与对象,互联网金融不仅仅为大型的实体经济提供相应的融资需求,而且更加便捷的为个人提供融资,覆盖的范围广以及交易流程简单等特点迅速占领了我国金融市场中的部分份额,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特点使其在发展过程中所服务的客户范围更广、金融产品服务更加多元化。
1.3互联网金融监管新形势
传统的市场监管机制已经不能应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金融监管部门以往的工作主要是对传统的信贷风险、违规操作等一系列资本运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管,但是,随着金融市场中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以及移动支付等新兴方式的出现严重影响了金融的稳定发展。
2大数据时代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2.1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问题
一方面,在监管机制上,现行的主要监管依据是2015年颁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明确了中央银行、银监会与证监会的监管职能,但是这一指导意见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便缺少了法律体系的强制性。而且,该文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没有得到细化,例如没有提及到数字货币与虚拟货币的监管。
另一方面,就当前而言,虽然在中国人民银行的主导下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了个人征信体系,一定程度上方便了金融机构对个人征信的应用,但是在中国人民银行主导下的个人征信体系缺少对非银行客户的信用信息的收集,满足不了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支付需要或者金融服务机构的需要,由此给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带来极大不便。
2.2平台大数据风控能力不强
互联网金融行业集聚了大量的长尾群体,大量的投资者在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资金交易,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后台数据处理的能力有着很高的要求,需要公司有专业的团队去做平台的大数据处理及风险管控工作。而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多数为中小型互联网金融公司,原有公司人才具备的技术能力无法达到处理大数据的标准,对金融业务风险不够敏感,无法建立符合自身平台需求的大数据风控体系,一旦出现大规模的交易,会造成平台的瘫痪;部分平台本身既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的能力,又无法获取专业金融人才的指导,对金融产品设计、资本收益配置等经验不足,大数据风控能力弱,很容易导致平台倒闭。
2.3信息泄露
大数据技术提高了平台数据收集与挖掘的效率与能力,这些数据涉及用户隐私的多个方面,大数据法治的缺乏增大了用户数据信息被平台滥用及泄露的概率。现实生活中注册过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用户收到垃圾短信及电话营销,甚至个人网络账户被盗用的案例逐年升高。信息泄露包括互联网金融机构内部泄露及技术安全问题造成的信息泄露两种情况。互联网金融企业在进行自身管理体制建设时,很少主动考虑建立客户信息保护机制,这就使得其运营中信息泄露风险增大。
央行为了降低第三方支付平台被利用进行洗钱的风险,要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都采取实名制度,用户的相关信息储存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系统里。这些信息存在被机构内部人员售卖的风险,机构内部客户信息被售卖、与其他机构交换客户信息在今天已经成为了一种行业潜在风险。客户信息之所以能被售卖,究其原因就是其内部管理体系存在巨大漏洞。
3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监管路径
3.1完善监管机制,优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
在完善监管机制之余,优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十分必要。监管机制的完善需要以法律的强制性为后盾,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立法,要分步走、细深化地开展行业内的专项立法,促进中央银行、银保监会与工信部、工商局等的协同监管执法,坚持网贷行业的“1+3”的监管制度体系,保障监管的有效性。在长效监管机制上,建立中央和地方监管协调机制,中央以行业引导调控为主,完善监管的规章制度;地方则以行业自律约束为主,负责规章制度的落实,中央与地方两者相互统一促进,最终达到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的目的。
3.2建设大数据征信体系
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关于大数据管理、开发、共享等方面的联系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上数据信息是分散的,各机构之间数据缺乏联通渠道,央行拥有最权威的大型企业信用数据,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积累了大量个人客户数据,如果两者之间能够以某种方式进行合作,对于全国个人征信体系构建与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有着重大的促进作用。2015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将网络征信纳入国家征信范畴,并对征信作了进一步规范。但是由于各方诉求不同,需要政府部门牵头,联合金融机构、互联网企业协调利益,共享共建,建立完善的中国大数据征信体系。
3.3科学部署战略平台
首先,企业应该明确定位。企业的定位也就是要企业明确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针对的目标市场。其次,保持对环境的警觉,避免出现被时代淘汰的企业。适应市场的变化。再次,专注于大企业和主营业务,力争在垂直市场占据一席之地。
3.4引入大数据人工智能监管
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一直处于动态博弈的状态,人工智能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金融行业监管的难度。监管对象复杂、责任主体无法确定、违法行为难以判定在一定程度上为监管部门带来了新的挑战。监管主体要深刻意识到人工智能的重要性,将其运用到互联网金融监管领域,实现人工智能监管与传统监管手段的有机结合;增加对人工智能研发、投入、使用等过程中的有效监管,保证人工智能在有效监管的框架下发展,降低因其发展引发金融风险的概率。
3.5加强风险管控,共同防范大数据风险
第一,加强与监管机构的合作,借助监管服务的力量,提升自身的大数据安全水准;第二,协调大数据业务中的所有参与各方,共同推动数据安全标准;第三,在数据安全和数据使用方面加强和客户的沟通,使客户牢固树立数据安全意识。未来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的优势,逐步建立完善综合风险管理体系。充分利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技术,从被动风险管理模式转变为主动的风险管理模式。建立信息风险预测模型,升级风险决策系统,积极预测风险的发生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御措施。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互联网+政策的指导下,大数据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一方面获得了更多发展机遇,另一方面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分析可知,金融行业的发展,一是要将数据和资金流向相融合,二是尽快打造云征信,三是加快建立信息共享系统,四是建立金融、数据安全机制。在此过程中,要注意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政策扶持,和传统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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