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改革与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分析研究

发表时间:2020/7/29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3月第7期   作者:颜加光
[导读] 基于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以及验收目的分析
        摘要:基于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以及验收目的分析,详细论述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主体转换后在验收内容上的不同,并提出环保部门应尽快适应角色转变,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做好服务。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改革;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引言
        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是一个时间段而非一个时间点的工作,只有全过程做好相关工作,才能切实顺利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以及未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绿色平稳运营。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责任主体转移的意义
        结合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理念,2017年10月1日新实施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明确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由生态环境部门回归到建设单位,这一改革不仅仅是验收主体形式上的改变,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明晰了生态环境部门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各自的责任,是推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建设单位被动接受监管转向主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巨大动力,也是改革所要达到的重要目的。同时这一改革也对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由监管者到服务者的角色转变,对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存在的主要问题
        2.1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的责任主体,对验收内容、结论负责。然而,部分建设单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有的企业甚至不了解在自主验收中应当履行的环保责任,主要表现为:一是建设单位对自主验收不重视,存在材料不齐全、内容不统一,甚至不清楚环评要求的现象;二是建设单位责任意识淡薄,有意或无意地将落后产能或淘汰工程纳入验收范围,存在侥幸心理;三是对企业自主验收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自以为委托社会化技术机构开展验收工作,并且请专家出具验收意见,理所当然地认为验收报告的责任主体为技术机构,形成验收意见的责任主体为验收专家,企业没有责任。
        2.2资料收集不够完整
        在启动自主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保证项目发改备案证、行政审批文件、环评报告书(表)等相关资料完整且有效。但从实际情况看,一些企业提交的环评报告书对项目设备、工艺及产污防治措施等关键环节作出较大改动,建设单位往往没有意识到现场建设与报告书存在不一致现象,以及这些重要内容更改与竣工环保验收之间的关系,导致思想认识不足,出现重大内容变更而未重新报批环保手续等问题。此外,建设单位在启动验收前还需要调试相应的环保设施或生产设备时若出现无法运行正常的,应提交延长验收期限说明。若建设项目为固体危废,还要递交具有处置危废的资质证明及签署的委托协议等。
        2.3现场勘查准备不足
        在开展竣工项目环保自主验收前需要组织人员抵达现场进行勘查,而在勘查前还需要组织人员认真研读前期收集的资料,尤其是环评报告书(表)、行业法规、技术标准、规范等文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调试等不同阶段的情况,把握项目主体工程,以及产污节点、环保设施建设以及工况,然后逐一列明后期现场勘查的重点,便于在实际勘查时能够及时、全面的掌握项目的生产工艺、规模以及产污情况及应对措施与环评报告书(表)是否一致,作出是否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结论。
        3环保部门主导与建设单位主导环保验收具体内容的分析
        3.1环境质量管理的责任分析
        在现行审批制度下,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批并同意建设的项目,应该既能符合区域环境质量的管理要求,也能符合生态保护和排污许可的要求,因此建设单位只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并依据实际情况完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就已尽到了自己的环境保护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辖区环境质量继续恶化,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可以通过对区域环境质量的监测和污染源调查找出原因,对有明确责任单位的,可通过限期整改、依法处罚等一系列“事后”监督管理手段进行管理。

对区域性的问题,应通过调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进一步严格排放标准和排污许可,进一步削减区域污染物排放量以及加强对排污单位违法排污行为的监管等一系列措施,实现环境质量的改善。
        3.2建设期监督管理
        依据2015年12月10日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建设期的监督管理属于建设项目“事中”管理,其主要内容是: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中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和公开情况;施工期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开展情况;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排污许可证的实施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和环境保护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落实情况。也就是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指南污染影响类》所规定的很多验收内容或自查内容,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其他环境保护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等,所存在的问题都可以通过“事中”监督管理解决。生态环境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要由过去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一次性的集中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改为加强事中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依法处罚。
        4适应角色转变、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做好服务
        4.1做好建设单位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服务
        做好服务,是落实“放、管、服”的重要工作,这种服务不仅体现在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更体现在针对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中遇到的困难,予以指导和帮助。通过对建设单位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为建设单位缓解专业人员短缺、水平不高的问题;通过修改完善有关行政规章,技术导则、规范、指南等,指导建设单位在减少工作环节、简化验收内容的同时,又能更好地完成对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通过建立黑名单制度,指导建设单位选择合格的技术服务机构等等,其中进一步简化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内容,就是为建设单位提高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效率提供的最好服务。
        4.2加强现场勘查工作
        受建设单位委托进行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时,不能完全依赖于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需要项目负责人亲临一线指导建设单位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以及项目资料和相关信息,增加到现场勘查的次数,尤其是要通过现场勘查准确掌握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产污环节以及环保设施等情况,逐一核实建设项目的每一处细节,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一道做好现场勘查,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设项目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避免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因提供资料不完整或者编造虚假资料导致验收结论不准确。
        4.3对验收服务市场进行引导,优胜劣汰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提供验收技术服务的公司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完善监督管理。对提供验收技术服务的公司定期开展监督考核,根据得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形成优胜劣汰机制,促使验收技术服务公司从业行为规范、服务质量提高、增强责任意识,真正成为企业自主验收的技术保障。加强对验收评审专家的管理。建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专家库,并定期向社会发布专家库名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专家库动态管理,提高专家技术水平,规范专家从业行为,为企业自主验收做好技术保障。
        结语
        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主体责任回归到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建设单位与生态环境部门均应适应新形势下的角色转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1]竺效,王盛航,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对法律责任体系完善的探讨[J].环境影响评价,2018.40(1):19-22.
        [2]张鹏,尤洋,邱立清,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状及建议[J].环境监控与预警,2017.9(5):62-64.
        [3]赵静.建设单位自主环保竣工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与发展;2019(1):234-235.
       
        作者简介:颜加光(1986-)   性别:男    学历:本科   籍贯:山东鄄城    现任新疆绿佳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竣工验收、环境监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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