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前沿问题探讨

发表时间:2020/7/30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39卷7期   作者:王淡可
[导读] 造价结算是一种有组织、有目的地仅经济活动,
        摘要:造价结算是一种有组织、有目的地仅经济活动,是建设工程按照承包合同和已完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价清算的重要经济依据。近年来,虽然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的整体能力均显著提升,当依旧存在不足问题。本文将从前言问题研究的角度对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的相关问题展开分析与研究,针对其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建议,以便为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中各项工作的推进提供理论与实践依据,确保参建各方可以获得更加理想的经济收益。
        关键词: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前沿问题
        随着我国国民政治、经济、科技、教育、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建筑工程的发展也越来越趋现代化。建筑工程作为为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重要建筑工程,它的造价结算问题直接关乎工程整体施工投入的全过程。据统计,造价结算作为一种合理建设工程的重要判定依据,既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加速直资金流转的重要环节,又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参考依据。通常而言,科学合理的造价结算,不仅能有效地提升企业竞争力,也是企业参与、激活市场经济的重要方法,故有必要对其进行针对性研究与分析。
1 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的分类方法与审核方法
1.1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的分类方法
        据统计,目前我国常用的造价结算方式大致分以下几种:一是按月结算,二是竣工后一次结算,三是分段结算,四是目标结算,五是结算双方共同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按月结算在建设工程中最常见一种阶段性竣工清算方法,具体结算方式包括旬末或月中预支和月终结算三种。竣工后一次阶段,多是指整体的建设工程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全部建设期均在1年内,亦或工程承包价值在≤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1]。分段结算较上述两种结算方式的结算时间均更长,通常是指当年开工而无法在该年限内完成的单项工程或或单项工程中按工程具体进度将总总价划分成不同阶段结算的模式。目标结算方式。该阶段方式与分段结算有一定的相似性,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阶段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主要是指发包单位(甲方)按照承包合同或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对实行预收备料款的工程项目中的相关经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待工程开工后逐渐将其备料款按照一定比例扣除[2]。就我国目前的相关固定来看,备料款的预付时间与预定时间之间的差异不得超过开工前1周,应引起重视。
1.2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的审核方法
        审核时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中的重要环节,它的审核方法相对较多,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全面审核发,重点审核发、对比审核法等。全面审核法在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中应用较广泛,它的审核范围主要是根据建设工程图纸的要求和市场定额及相关指标规定而定,是一种全局的计算、审核方法。重点审核法有很强的侧重性,相较于全面审核法而言,它主要是针对工程项目在不同建造时的具体情况对该阶段的重点部分进行审核。它虽然侧重点与针对性较强,当消费较高,工程量大。对比审核法属于快速快速筛选错误工程的方法[3]。由于在多个工程造价预结算审核资料中,造价结算的相关统计结果具有相似功能,结构项目存在耗能,因此造价也就存在偏差。故需通过与正常投资中的各个项目对比的方式,对相关造价内容进行筛选,找出和确定不符合造价规规律的项目,并对其进行审核。


2 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的前沿问题
2.1 工程价款中的拟制结算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新版)》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工程价款中的拟制结算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大致包括以以下几种,一是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28天内未按双方的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或承包单位并未按照既定时间向发包单位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和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最终导致造价结算时间后移。二是监理单位及相关人员在竣工结算后14天内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完成建设工程造价结算的核查与报送。三是发包单位在收到监理单位或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资料后并未按时履行价款支付义务。等等。针对上述工程价款中的拟制结算问题,参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拟定了以下几点针解决措施:首先,进双方约定,对发包单位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未按照约定期限向承包单位答复的,视作认可竣工结算文件,需经双方约定处理,尽量降低和解决发包单位预期结算[4]。将发包单位的单反结算作为结算依据:一是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发包单位的的竣工造价结算期限,并将其视作不可抗议结算报告。二是发包单位在收到承包单位或监理单位的结算报告及相关资料后必须及时答复并履行结算义务。对承包单位而言,在建设工程即将结束前,便安排财务人员进行造价结算前期工作,最大限度的缩短竣工结算报告时间[5]。对承包单位逾期提交竣工结算报告而导致的承包单位工程价款的利息起算时点的,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
2.2 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最新版)》中的第4.1.2条和8.2.1条中有这样的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它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均须由招标人负责,同时建设工程的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计算。但从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看,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造价项目内容极其复杂,因此在工程量清单的整理及相关数据的统计过程难免存在疏漏错项,导致工程最终结算无法按既定时间完成。针对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的相关问题来看,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提出针对性措施:首先,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及相关协议签署时若没有明确规定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的问题时,主要责任应由发包单位承担责任,由此产生的相关工程价款均由发包单位承担。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必须遵守诚信原则,见谅降低工程量清单漏项、错项问题,约束双方合理范围内的误差。其次,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必须本着维护建筑市场正常交流、合作的原则,确保建筑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3 结束语
        在建设工程中,工程造价结算既是其重点项目,也是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之一,是确保建设工程能否顺利完工和交付使用的重要环节。合同效力、招标投标及工程计价方式等难点、重点、疑点问题等均可能体现在工程造价结算中。而这些问题一旦发生,不仅解决难度大,且耗时长。因此在建设工程签署期间,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进行拟定,将其纳入整体建设项目的整体框架中考虑,确保双方利益不受损,最大限度的降低施工全过程中潜在的争议。而对已出现的纠纷问题,因及时的、一次性的解决,尽量减少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的诉累问题。
参考文献
[1]叶燕. 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前沿问题研究的开展与实践[J].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8, 000(011):1410.
[2]陆友志. 探讨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中的问题与措施[J]. 消费导刊, 2018, 000(026):29.
[3]刘燕坤. 建设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 住宅与房地产, 2018, 506(21):62+109.
[4]赵文. 建筑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9(3):213-214.
[5]常晓青;. 关于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时如何更准确的确定材料基准价格问题的探讨[C]// 2018年4月建筑科技与管理学术交流会论文集.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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