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流作为城市特有的自然环境资源,具有雨洪调蓄、生态服务、社会服务等多方面的功能,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河流生态系统遭受到严重的破坏。通过总结国内城市河流生态修复相关文献,指出目前城市河流生态修复中存在的问题、不足及未来发展方向。文章介绍了河流的形态及河流生态系统的功能、河流生态修复的原则、河流生态修复的技术,供参考。
关键词:中小河流;生态修复;治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S891 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很多河流生态系统所遭受到的破坏是比较严重的,很难通过自身的洁净系统等来进行恢复,这就需要人为修复参与到其中,推动其更好地完成系统修复。因我国河流生态修复建设与国外一些国家相比较,发展是较为晚的,因此在发展过程中还有很多内容是需要不断完善的,这就需要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于河流生态修复理论及其应用进行分析,加强对河流生态的建设,让人类与自然更好相处在一起,提高地球的生态环境。
2 河流生态修复的原则
2.1 尊重自然,因地制宜
河流生态修复应该遵循自然经济的发展规律。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保障生态效益。1)尊重自然,这是河流生态修复的基本原则。在河流生态修复的进程中,要尽量保证河流的生态系统恢复到自然的状态。因为河流具有自身调节和净化的功能。2)因地制宜。在生态修复的过程中,因地制宜也不容忽视。因为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气候、地貌等,所以在对不同的地区进行生态修复时,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积累经验,总结适合的生态修复技术。
2.2 小风险,大效益
河流生态系统的内部机制非常复杂,导致河流生态系统的修复存在很多不确定性。从一定程度上讲,生态的修复是有风险的,人们不可能改变大自然,而应顺从自然,按照大自然的发展方向适当修复自然,这是生态修复的本质。为此,需根据现实河流所处的真实状况,制定风险较小、效益较大的可行性方案,实现经济生态双优化,从而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3 中小河流存在的问题
3.1 中小河道管理体制条块分割
河道生态整治与环境修复涉及水景观、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及水安全等诸多领域,而中国长期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不仅使得责任追究机制和系统性管理体系的缺乏,而且导致农业污染、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管理的缺位,现已无法满足河流生态整治的要求。若不能有效的解决各部门“谁都不全管,谁都管一点”的现状,在中国河道生态治理中即使投入再多的经费,估计也难以取得理想的成效。
3.2 渔业农业生产对河流生态系统的威胁
河滩的不断开垦是农业生产对于河流的主要影响。因河滩或是湿地等地域土壤条件比较好,适宜农作物生长,因此在农业的发展中出现了大规模的开垦情况。这种行为导致河流周围的原有植被等受到了严重的影响,进而导致河流生态环境中的地貌、水质水文条件以及水力特性等都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同时河流生态系统中生物多样性也受到了影响,这些问题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河流自身的生态系统服务能力。渔业生产也是如此,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等而对河流中的鱼类过度捕捞,导致生物链遭到破坏,直接影响到河流的生态系统,这些情况不加控制所产生的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3.3 成效考核方式和市场竞争机制缺乏
河道生态整治项目完工后,有些要经2-3a才能达到预期设计目标,而有的当年即可实现预期考核目标。另外,有些河道治理项目在完工后由于后续管理不善和工程质量问题,没过几年就再次回到整治前的状态。
而现有的考核方式缺乏后续效果考核的约束,大多数河道治理考核为一次性的,这就为治标不治本、不合理工程预算、偷工减料和仅做表面文章等弊端提供了条件。同时,在一些河道整治项目中为追求最大化利益,导致河道过度治理的现象也较为常见,这种“过度”主要包括增加不必要的强化治理手段和工程整治措施。中国许多河道整合治理工程因缺乏刚性约束指标和考核目标,使得重建轻管的问题长期存在,由于疏于养护和监管导致经过综合整治的河道没过几年重新回到原来的状态,下一届领导或政府重新立项整治,这不仅降低了人们群众中政府部门的威信和形象,而且耗费了大量的资金和时间却未取得理想的成效。
4 河流生态修复与治理策略
4.1 生态补水与补氧
生态补水是指通过利用已建设的水利工程设施将其他流域清洁无污染的水源引入被污染的河流中,稀释污染的河流,从而改善水质的技术。这种河流生态修复的技术一般是被作为生态应急处理的方法使用的,因为它并未改变污染物的总体含量,只是短暂降低了污染物的浓度。河流溶氧量是反映河流水质是否污染的重要标准之一。过量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排入河流,会超过河流系统自身的净化能力,例如排入河流内废污水的有机污染物含量太高,河流中氧气的含量会被逐渐消耗殆尽,河水中有机物的分解就会从有氧转换到厌氧,而厌氧分解产生的黑臭物质(FeS、H2S、NH3)就是河流被污染的根源。可以建立人工浮床,通过水生植物吸收水体中的富营养物质,同时,利用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产生氧气,达到补氧的目的。在适当的时候可以采用人工补氧。
4.2 严厉查处非法侵占滨水区、河道、湿地行为
为避免非法占用滨水区、填湖、填河等行为,要加强执法力度和完善相关法规,划定河道生态红线。侵占行为不仅降低了河道环境容量、水体自净能力和流域纳水能力,而且使得水生动植物生存空间的减少。由于污染源距离河岸较近,未经任何缓冲的高浓度污水直接排入河道,严重破坏了河流系统的良性循环。因此,必须严管严惩非法侵占河道湿地的行为。通过清理整顿原来非法占用的河道,尽可能的恢复河道原来的形态,对于无法恢复的河段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河道生态治理与环境修复。
4.3 河流生态修复效益方面
研究以部分河段生态修复后的经济效益及生态环境效益中水质改善效果为主。缺乏从流域或区域乃至整条河流相关效益的研究,且对于河流修复效益的研究,以经济、生态、社会效益分开研究为主,缺乏综合效益研究。在生态效益研究部分,多以水质改善效果为主,对于水生态系统的变化监测和评价较少,无法为河流生态修复技术和方法提供反馈信息。因此,在未来的研究发展中,可将以下3点建议纳入考虑范围之内:第一,应从部分河段生态修复后效益研究扩展到流域乃至整条河流研究视角。第二,综合经济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社会效益三者相互作用关系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城市河流生态修复的总体效益考量。第三,加强水生态系统的变化检测和评价方面的研究。
5 结束语
经济的发展不应该以破坏生态环境作为代价,因此对已经污染损害的河流生态系统应及时的进行修复补救,从源头方面断绝污染、通过技术手段的加入来对已经破坏的部分进行治理都是河流生态修复的组成部分。相关工作人员在后续的河流生态修复理念及其应用的过程中,应注重在联系实际的前提下对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吸收应用,并根据河流的实际情况来制定相应的修复方案,将合理的修复方式应用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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