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些年,国内的院校都纷纷开设法律专业课程,为我国培养优质的法律人才。尤其在高职院校的法律教学当中,学校都加强了提升高职生的理论知识,以此来提高高职生的法律工作能力。然而在当今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要求也在逐步提升,不仅仅需要高职生储备大量的法律知识,同时也需要能够灵活应用法律知识的人才,以及法律综合性人才。法律专业的高职生不仅要学习法律,还需要学习一些经济管理方面的知识,以此才能够充分地了解企业运营以及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法律专业高职生能够深入理解这些法律问题,以便为企业制定出优质的法律纠纷解决方案。鉴于此,文章结合笔者多年工作经验,对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析提出了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探析
引言
当前高职院校法学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教师需要改变自身的教学模式,教师应用有效方法来开展教学,提升高职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以提升高职普生的逻辑思维、法律思维、创新思维,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法学教学活动,来提高高职生的实践能力,以促使他们灵活地将法律知识应用到社会工作中,为社会提供更多综合型法律人才。
一、法学课程教学改革的目标
在推行法学教学的改革过程中,教师促进高职生将法律知识与实践活动相联系,将法律知识运用到社会生活中。在开展教学改革,改革是一项重大的系统工程,因而就需要多方参与,教师与高职生合作,并且要求校领导给予教学改革工作必要的支持。学校与其他学校进行合作,积极地学习其他学校成功的法学教学改革案例,以及吸收校外的成功经验,进而结合高职学校内部的教学实际状况,来推动教学模式的改革。
二、法学课程教学现状分析
(一)人才培养缺乏职业性
从法学教育开展角度来看,与职业教育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包含法官学、律师学等在内的内容属于职业教育范围。但高职院校在法学专业教育中忽视了人才培养职业性问题,未能从岗位工作开展对职业人才要求角度开展教学工作,造成法学专业教学的实践性遭到了削弱,难以与课堂理论教学有机融合在一起。作为实践性较强的专业,法律专业在人才培养模式制约下出现了实践课程不足的情况,导致学生缺乏与法律实务单位、国家机构及企事业单位沟通法律问题的机会。从实践教学开展情况来看,大多只安排学生在实习中接触法律案件,参与案件讨论和分析或普法宣传。对于未来可能从事法律咨询、企业管理等工作的法学专业学生来讲,则出现了对职业伦理认识不足、不清楚职业规范等情况,缺乏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追根究底,主要是由于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方面忽略了国家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在法律领域的岗位职业人才需求,导致专业教学无法完成解决法律问题的职业人才培养。
(二)在教学理念上,法学类通识教育中过度强调知识的传授,立德树人的育人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那面向非法学专业学生开设的法学通识教育课程是否也应该讲政治和意识形态呢?以哈佛大学通识教育课为例,他们的教育理念认为,通识教育不只是为了解决当时美国大学所面临的教育问题,更是为了解决这个民主国家当时所面临的文化和社会危机问题。因此,西方国家高等教育也同样面临着“培养什么样的人”“为谁培养人”的认识。而且,哈佛大学在通识课程设置中非常明确地指出:“他们所培养的是符合美国主流价值观的公民。从这个意义上讲,通识教育绝不是价值中立的知识教育,而是一种地地道道的价值观教育”。哈佛教育核心课程的重要任务就是“将共同的价值观传输给来自不同背景的学生。
三、关于高职院校法学课程教学模式改革路径
(一)根据职业标准确立培养目标
为摆脱常规办学模式对法学专业教育的限制,院校还应结合职业标准确立新的人才培养目标,使人才培养与企业岗位需求脱节的问题得到解决。结合法律行业职业标准,院校可以确定法学专业学生应当具备的职业素养,并结合实际岗位需要确认学生应当具备的能力,从而有效开展专业改革工作。在实践教学中,法学专业毕业生将面向司法、政府法务、企事业法务、司法服务、律师事务等多个领域工作岗位,为保证学生能够达到基层法务工作要求,还要求学生能够利用法律知识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成为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实务技能和良好综合素养的人才。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对各种社会资源进行整合,院校能够与用人单位建立密切合作关系,加强市场就业信息捕捉,为学生创造良好就业平台。针对不同岗位,还应进一步确定学生需要具备的知识和能力。
(二)坚持立德树人,始终把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作为法学类通识教育的根本任务
以《法学通论》为例,不仅政治性和意识形态性突出在法理学、宪法学等章节,对于技术性强的部门法章节教学也应该如此。教师要在教学中要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以高尚的师德传递正能量,而且还要通过对社会热点、焦点、难点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培养学生爱国热情和理性思维。比如一带一路、中美贸易谈判中涉及国际贸易规则和不同法系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问题(法理学章节),推进“一国两制”和遏制“港独”所涉及的国家宪法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关系问题(宪法章节),疫情所引发的对政府行政行为的社会关注问题(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章节)、因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而引起的经济纠纷问题(民法章节)、“聂树斌案”涉及的疑罪从无原则及对人的生命与尊严尊重问题(刑法章节)等。
(三)强化涉外法律实践教学
一是建立政法院校与涉外政府部门、涉外司法机关、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等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协同工作机制,将涉外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实践教学资源引进政法院校,让学生更多地参与涉外法律实习实践;二是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政法部门与政法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特别是激励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实际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安排大学教师到涉外法治实际工作部门挂职或研修,同时安排从事涉外法治实务的专家到政法院校实质性参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三是拿出经费有计划有组织地持续支持我国大学生和研究生到国际组织实习实践。
(四)构建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一是建立实务课听课评课制度,加强对实践应用类课程教学的质量监控和考核评价,确保实践教学规范有序开展;二是适当降低理论知识考核权重,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评价,以模拟“实战”而非“表演”的方式考核学生实践能力,让学生充分重视实践课堂的学习。
结束语
现阶段我们国家需要大量的法律专业的人才,因此要对高职院校中法律课程的教学高度重视。在教学的过程中老师要将传统的教学理念进行改变,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能够让学生对法律课程的学习充满兴趣,将学习的积极性进行充分的调动,更重要的是能够让学生进行自主的学习,极大程度的提升了课堂的教学效率,提升了同学们的综合能力,从而培养出社会需要的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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