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对我国的经验借鉴

发表时间:2020/8/4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28卷7期   作者:刘迪
[导读] 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龄化使得养老保险收不抵支

        摘要: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老龄化使得养老保险收不抵支,老年人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英美国家应对老龄化风险时积极探索企业年金制度,鼓励大家进行延迟工资支付。日本社会老龄化的程度却最为严重从上个世纪30年代日本建立了“一次性退休金”制度开启了日本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通过研究英美和日本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有助于我们国家合理设置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经验借鉴
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
        自进入21世纪以来,经济发达国家都出现了少子化、老龄化的社会现象,与发达国家情况不同的是,我国目前仍然属于发展中国家“未富先老”的现状加剧了我国养老问题的严重性。企业年金制度作为养老保障重要的补充制度在发达国家已被广泛采用。我国也开始采取企业年金的方式,大力发展第二支柱的作用。
        按照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对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税;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也以先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领取时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明确了在年金缴费环节和投资收益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也称EET模式。
二、英、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在企业年金缴费环节,各个国家的扣除范围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企业年金实行与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税收政策,免除所有税费,有的国家的企业年金却没有税前列支。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征税的国家和地区只有10个左右,而且其中大部分都对投资收益实行税收优惠。在领取环节在对企业年金领取环节征税时,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按收入所得税计征,即与其他收入如公共年金合并计算。
(1)英、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
        美国养老金的税收规定缴费阶段。雇主在规定的限度内工资的15%为企业年金计划所缴纳的分担额视为经营费用可以从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不计入雇员当期个人应纳税收入所得,雇员可以将其工资的一部分通过雇主纳入到企业年金计划之中,从而使纳入的金额从该雇员的当期应税收入中扣减以降低其个人收入所得税,达到延税的目的。
        投资阶段不论雇主缴费额还是雇员缴费额,他们的投资收益都可以免交所得税。领取阶段退休时养老金的一次性给付在税收上已经被赋予了特殊的收入平均规定,而对于养老金的年金给付需要交纳联邦和州的个人所得税但是无需交纳社会保障工资税。
        在英国雇主缴费可以作为经营成本从利润所得中扣除而雇员缴费也可以享受-定税收优惠但是受到部分限制。在2001年后的缴费确定型计划中,在个人养老金计划下其最大免税缴费额度是同年龄一起增长的。
        在英国企业年金通常按月汇入领取者的银行账户,并作为个人收入所得而纳税在英国,几乎所有的退休雇员都会选择这一限额的一次性支付待遇。
(2)对我国的启示
        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税制是分项所得税制,必须从源头上改革中国的课税制度,扩大税基,优化税率结构。还可以考虑通过若干措施来提高企业的参与积极性:
1、提高企业年金计划税收优惠程度。以美国401(k)计划为例,其税收递延优惠比例达到21%,而我国为个人缴费才9%。

另外,建议可以按照年龄层来调整税优力度,如年龄较大的员工给予更高税收优惠比例,以达到鼓励年龄较大的人加速积累养老金的目的。
2、降低退休领取时的征税力度。投资收益在领取的时候免职个人所得税,即只对缴费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尤其降低退休领取时的征税力度。投资收益在领取的时候免职个人所得税,即只对缴费本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尤其在个人投资不征收资本利得税的情况下或者考虑企业年金收入与个人所得税一致的起征点,实现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平。
三、日本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展速度非常快,早在上世纪 80 年代其企业年金的覆盖率便达到了90%以上,成为了日本公共养老金的重要补充制度,截止至2009年末,日本企业年金规模约74万亿日元到了2013年末日本企业年金规模扩展到92.45万亿日元,增长率约为24%,同年日本公共年金储备金规模为154.5万亿日元,其企业年金资金规模占公共年金资金规模约59%的比例,可见日本企业年金规模发展非常迅速。
(一)日本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最初的企业年金在管理上与运行上都很不规范,既没有设立单独账户进行事前的基金积累没有专业的金融机构进行运营,年金资金仅由企业独自承担,政府不参与监督,企业年金资金一般只存在银行里并不进行投资,也不享有相关的税收优惠。在日本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后,企业年金设立了单独的账户进行基金积累和运营,具有明显的养老金性质,日本政府也设立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和税收优惠,既有受国家监督、财政参与的年金形式,如厚生年金基金,也有完全有企业单独立帐运营年金形式如自社年金。此外日本的企业年金制度也和企业规模相关,既有必须达到一定规模和人数的大企业才能建立的厚生年金基金,也有专为中小企业所设立如小规模企业共济年金等。
        日本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制度是由一系列的扣除、减免等构成的。在缴费环节设有社会保险费扣除、生命保险费扣除及小规模共济扣除。在运营环节,对于个人所缴费的部分年金基金及其所派生的利息和盈利全部免税,仅对于企业缴费部分年金实施特别法人税的征收。在给付环节则设有杂项所得扣除和退职扣除等。
(2)对中国的经验借鉴
1、在缴费、给付环节实行扣除制度,保证我国所得税制度的完整性及税收的中立性
  借鉴日本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设置,首先在缴费环节和给付环节的税法规定上可以设立相应的税收扣除项目而不是临时的税收规定在法律上去明确对于企业年金制度的税收优惠,有助于企业年金制度的普及。
 2、在缴费环节设立缴费扣除上限保证企业年金参与者之间的公平性
   目前我国企业年金在缴费阶段规定按照个人工资比例不超过4%的部分予以扣除。而企业缴费的部分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的 1/12 的部分全部可以计入当期经费损失中予以扣除。工资高的员工所缴付的企业年金数额会高于工资低的员工,这里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经验,不以工资的比率作为上限,而以具体的缴费金额作为上限。
3、允许建立多种企业年金制度促进企业年金的普及发展
   我国目前的企业年金形式和内容都较单一,日本的企业年金发展时间长种类多样,可以覆盖不同企业性质的人群,对于企业金制度的设立规定也许了多个中小企业合并设立,增加对小企业员工的覆盖面日本会允许中小企业合并建立企业年金允许企业设定适当的奖惩规定来利用企业年金招揽留住人才。
参考文献
[1]厚生劳动省.健康長寿社会の現実にむけて~健康?予防元年~[R].日本.厚生劳动省劳动省.2014:235-252  
[2]船橋恒裕.高齢社会における年金課税[C].日本経済学論業(第54巻2号).2003:205-221
[3]郑功成.中国企业年金发展的理性判断与政策选择[J].中国金融.2007(9):06-14
[4]郑秉文.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滞后的政策因素分析——兼论“部分 TEE”税优模式的选择[J].中国人口科学.2010(2):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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