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的困境与出路

发表时间:2020/8/5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10期   作者:范绍全
[导读] 摘要:近年来,社会发展迅速,我国的各行各业的发展也有了相应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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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社会发展迅速,我国的各行各业的发展也有了相应的提高。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运行,需要对制度存在的功能进行深入认识、谱系理解。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主要功能是解决纠纷,并非纠偏功能和沟通功能,纠纷矛盾的逐渐升级及日益复杂能够印证此点。对于选择怎样的解决方式,各有争论,主要存在权力救济说、权利救济说及权力与权利二元救济说的观点取向。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应以权利保障为核心,以行为法治化为目标。为此,应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困境,持权利救济说作为出路,理性回归至制度原点,并从具体层面予以分析,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法治化运行。
        关键词: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困境与出路
        引言
        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断加强信访制度的完善工作,积极化解社会矛盾。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完善信访制度,妥善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也提出要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性合理性诉求。作为我国化解矛盾的特色制度,信访在推动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新时代的信访工作亦需要与时俱进,那么新时代如何做好信访工作?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的必要性是什么?又存在哪些问题?我们如何运用法治手段去化解这些难题?本文通过对上述问题的展开分析,希望对新时代信访法治化建设有所裨益。
        1信访法治的现实困境分析
        1.1多元组织体系,削弱了政治权威性
        目前,我国信访制度是一个多元组织体系,其机构重叠、归口不一,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机构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均设有信访机构(或信访窗口)。虽然,各不同机构受理的信访侧重点不同,其性质却是相同的,但是受多元化信访组织体系的影响,既造成了各机构的信访工作效率却极为低下,也导致很多案件在各部门之间进行着“流转”即无法找到真正的相关责任部门。正是这种多元组织体系造成了各信访机构缺乏管制协调,加之信访信息不共享而造成了信访者的不认同,甚至导致大量信访不断升级现象的发生。长久下去,必然会导致党政机关政治权威性被削弱。
        1.2刚性责任机制,萌发了基层激进主义
        为了切实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实现确保社会稳定的目的,中央就信访工作责任制进行了强化,甚至将信访工作纳入到地方政绩考核体系之中。虽然,在刚性责任机制下,各地政府均对信访工作予以了高度重视,但因一些信访案件本身就针对当地政府,这也导致个别地方政府在无法解决群众上访问题时,也采用了过激、错误的“堵”、“抓”、“黑名单”等手段,在无法有效解决上访问题时,越级上访事件也随之增加,这也促使基层激进主义显现萌发、发展,甚至造成了不良的社会舆情。
        2优化措施分析
        2.1在权利救济的主体上,需要扩大律师群体的参与力度,健全律师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制度
        法律的内容必须主要是一整个阶层或种类的人、行为、事物、与情况。那么,谁能够及时了解、掌握这些基本情况呢?律师是权利救济的主体,基于职业特点,他们能够发现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争议焦点,有效代理信访人因不服裁判文书决定而提起的诉求。现有的党委机关、政法机关都设立了信访工作机构,各负其责的部门设置难免导致相互隔阂、推卸责任的结果,在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机构存在隔阂间隙的前提下,律师在二者之间可以起到桥梁作用,缓解社会矛盾的激化。


        2.2明确信访的法定地位与基本原则
        一方面,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方式,明确信访法的效力等级,从而保证信访法在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当前,我国正着力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实现能力和体系上的现代化,必须重在治理,而非管理。从信访解决社会矛盾的属性和地位来看,信访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治理的过程,而非直接的管理,因此信访是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信访制度在设计上就是一套系统的发现矛盾、分析矛盾,从而解决矛盾的体系,防止简单的片面治理弊端,这种治理上的全面性、综合性,正是与国家治理相协调的体现,能为国家治理提供强有力的支撑。通过建立完善的信访发展制度,倾听民众的心声,解决好民众所反映的突出问题,这些都能从侧面折射出国家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改革思路。因此,在明确信访的法定地位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信访制度的完善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措施。另一方面,信访立法过程中,必须明确信访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贯穿在各项信访制度中,对信访工作具有指引性、原则性的作用。笔者认为,信访立法,应明确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信访的主体(包括信访机构和信访人)、信访的范围、信访的程序、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此外,这种合法性原则,不仅要求各项事项不得触犯法律之规定,还必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仅仅满足于消极的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二是合理性原则。信访人的诉求即使不合法,也可能由于法律出现漏洞、政策之间未妥善协调、事项本身的特殊性等原因,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对此,不能一概地以“是否合法”为判断依据,应当在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充分探讨合理性标准,准许在该事项上拥有一定的裁量空间。三是公平原则。对于不同民众的信访诉求,信访机构要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在作出差别对待时,要说明合理的理由,禁止在信访事项上有任何歧视行为,保证各项工作都公平进行,以免造成新的不平等。
        2.3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上访,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到司法轨道中
        首先,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司法轨道。受信访门槛低、走司法程序费用高、耗时长、基层信访机构不作为等因素影响,导致很多上访人对政法部门出现了不信任现象,甚至出现了“信访不信法”的怪象。因此,必须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让更多的信访案件理性地回归到司法程序之中,逐步在全体公民心中树立起“信法不信访”的法治理念,并加以践行。由于,信访与司法均为法律规定的救济渠道,因此,必须逐步将涉法、涉诉信访纳入到司法轨道中来,在有效提升法律地位、司法公信力的同时,也能够充分发挥司法机构的重要作用。其次,建立信访法律援助制度。信访法治化之路,既要设计出与信访制度相匹配的制度,还要确保相关制度的有效运行。因此,建立信访法律援助制度,既可以发挥出法制在解决信访问题中的重要作用,还可以发挥出提高社会管理水平、高效化解矛盾的协作机制;同时,在为访民、群众提供更多法律帮助的基础上,还能够让访民能够遵循法律渠道来解决矛盾、纠纷,并通过理性、法律维权来降低上访率。
        结语
        两办的《意见》为涉法涉诉信访法治化运行指明方向,也确立纠纷解决功能作为制度的根本基点,制度的实质功能得到有效认知。此后,涉法涉诉信访制度进入法治体系,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迈入法治建设的轨道。权力救济说在纠纷矛盾解决方面易导致权力救济之间的张力,不利于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之治,违背了制度的根本价值,权利救济说以解决信访人的纠纷矛盾为中心,以实现信访人正当权利为目标,是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实践的正当事由,是对制度原点的理性回归。,权力与权利二元救济说对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性质和属性存有模糊之虞,二者都具有学说的弊端。因此,文章围绕权利救济的方式展开,并从具体层面着手寻求应对涉法涉诉信访困境的出路,以推动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法治化运行。
        参考文献
        [1]宋瑶.信访法治化的路径选择.中国海洋大学.2015.
        [2]秦小建.信访纳入宪法监督体制的证成与路径.法商研究.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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