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施工合同是规范双方在项目实施阶段行为的文件。施工合同的重要性已在业内各方达成共识。本文分析了发承包各方权利义务、质量责任、合同价款、不可抗力等条款在合同起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为后期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施工合同;问题;对策
引文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法律和经济文件。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在工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质量责任、计量方式、价格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风险的界定。为保证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各方经济利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自己的实践经验及相关法律规定浅谈一下起草合同中的问题及对策。
1、起草合同各方权利义务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起草各方权利义务条款存在的问题
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合同的重中之重,实践中合同起草存在问题:很多合同只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权利而忽略其义务,或片面强调一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忽略其权利的情形。合同中权利义务条款不全,不完备,不具体,缺乏对发包人权利限制性条款和对承包人保护性条款时,合同中会隐含大量风险,增加了履行合同的风险性。责任的不合理分担,既违背商业道德,也容易产生纠纷,更会毁坏信誉。
1.2起草各方权利义务条款采取对策:
1.2.1起草合同时将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必须清楚列明,例如:
1.2.1.1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1)支付预付款、月进度结算款、变更索赔等调整价款、竣工结算价款;2)办理用地许可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3)提供气候条件、临近工程基础资料、地下管网、地质勘察报告及施工所需相关资料;4)办理临时水电、临时道路和通迅、临时用地、安全质量监督手续等;5)负责一切对外与工程相关的协调;6)组织设计图纸会审交底,竣工验收。
1.2.1.2承包人按照约定1)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2)完成施工阶段质量、缺陷维修、保修任务;3)编制工程竣工结算;4)依据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安全自检;5)进行措施项目验收;6)对质量验收,材料设备报验报审等。
1.2.1.3监理人按照约定:1)编制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2)审核开工前施工组织设计(含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开工报表;3)审核过程中质量处理方案;材料设备检验;4)进行工程实体的质量巡检、旁站检查、平行检验,见证取样;5)竣工后验收实体工程质量;6)签发相关质量、造价资料等。
1.2.2同时列明未完成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发包人未按时付款,需要承担因未付款导致的费用增加;承担相应的合理利润;承担相应的利息;承担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或承包人因质量不合格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需给予发包人相应的工期、费用赔偿。
1.2.3在合同起草中要注意各方责任分担的合理性,切忌霸王条款的出现。合同法明确规定各方权利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享受权利必须承担义务,合同条款的对等性是合同公平的重要体现。当事人享有权利时必须以承担一定的义务为,反之就是当事人承担义务时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对责任分担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旦起诉,很容易被法院确认为无效条款。
2.质量责任条款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2.1质量责任条款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合同起草中一般对质量达到的等级约定不明确,是合格还是优良,对承包人有何奖罚措施都未提及。很少描述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及相应规定;对隐蔽工程再检验等规定很少提及。也未对工程分包和转包不能解除总包的任何责任进行约定。一旦发生质量问题,就会成为纠纷难题。
2.2质量责任条款采取对策:合同起草时明确约定:1)工程质量标准依据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和要求;2)明确工程质量责任的划分;3)明确质量验收的内容,规范和细化竣工验收的标准、方法、程序等;4)明确不合格工程和质量争议的处理原则;5)根据甲方供应材料和乙方采购材料等情况,明确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责任;并设定不同的验收程序及不同情况下的相应责任;6)明确任何分包单位质量问题,均视为承包人责任;同时禁止任何形式转包。
3.合同价款条款约定中存在问题及对策
3.1合同价款计量条款约定中存在问题
3.1.1施工合同中计量、计价条款是合同的核心内容,也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可调和纠纷的主要原因,工程量清单准确性成为发承包工作的重要问题, 1)由于设计深度不足、编制时间较短等原因容易出现漏缺项和工程量不准确;2)变更、签证实测实量的合同中未详细描述具体计量方法,例如土方测量原始地貌时,是按10*10米方格网测量,还是按5*5米方格网测量。根据不同的测量方法,得出结果会出现较大量差,很容易引起计量纠纷;3)合同中变更增加部分工程项目仅约定按实计量计价,未约定相应的计量规则,在现场实际测量中会引起依照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测量还是依照消耗量定额计量规则计量而产生纠纷;
3.1.2合同价款计量条款采取对策:1)由于设计深度不足、编制时间较短导致清单工程量不准确只有合同约定依据竣工图纸据实调整;2)在需要据实结算个别分项,应该明确详细的计量规则和计量方法,以便现场测量时规避争议;3)在合同计量条款中约定据实结算工程量测量时,原则是采用清单计价模式时必须依据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计算工程量;采用定额计价模式必须依据消耗量计量规则计算工程量。不因计量规则而产生纠纷。
3.2竣工结算条款约定存在问题及对策
3.2.1承包人竣工结算为了获取超额利润,竣工结算送审金额,进行高估冒算。造成审计内容繁杂,时间过长;2)变更签证的计价原则及定价原则约定不清,造成竣工结算中扯皮,延长结算时间;3)合同中未约定市场物价波动引起价差调整范围及调差调整方法,发包人一般不愿意全部采用政府建议的调差方法,即使采用政府建议方法,也存在基准日期确定的问题。造成发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3.2.2工结算条款采取对策:1)合同条款约定承包人高估冒算需要承担相应的审计费用以限制承包人行为;2)在合同价款中详细制定变更增加部分的计价原则以及定价条款,减少结算时扯皮。3)合同价款中约定详细因市场物价波动引起价差调整范围和调差方法。
4.合同不可抗力风险约定存在问题及对策
4.1不可抗力风险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客观事件。按照清单计价规范风险分摊原则是各自损失各自承担。通常发承包人都未约定在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抗力等级,在处理费用分摊上也容易产生纠纷。
4.2合同不可抗力风险采取的对策:
4.2.1根据发承包人各需要承担的责任,列清不可抗力计价原则。由发包人承担事项:1)永久工程损坏;2)永久工程所需的已经运到施工场内的材料设备。3)发包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4)第三方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5)不可抗力发生期间工程照管;6)不可抗力解除后工程清理修复费用;6)不可抗力发生时和发生后的工期损失。
4.2.2承包人承担损失事项:1)人员损伤人员窝工;2)财施工机械损失、施工机械窝工;3)承包人自己的财产。
结语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建筑行业的规范,施工合同中各方权利义务、质量责任、合同价款、不可抗力条款等不断细化,能够更好地贯穿整个项目,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只有签订合同时斟字酌句的把每一条款风险降到最低,双方才能获得最大利益。
参考文献:
[1]李贵兴.从合同的缺陷谈合同的起草与审查[J].办公室业务,2016(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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