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课程建设中案例教学的研究与实践

发表时间:2020/8/6   来源:《中国教师》2020年第7期   作者:郭政
[导读] 案例教学法,是当前国内行政法学教育中一类普遍运用的授课方法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当前国内行政法学教育中一类普遍运用的授课方法,这种授课方法的运用,能够扩展学生法律思索范畴,培育学生的综合分析技能。然而,要想掌握这种授课方法的精髓,就应当充分发挥这种方法在行政法课堂授课中的重要作用,将存留的问题查找出来,精准地掌握案例授课的方法论,并且加以参照行政学授课内容选用最适宜的案例授课方法,唯有如此才可以将案例授课法的效果突显出来,从而推进国内行政法学教育方法的改进。
         关键词:行政法课程、案例授课法、授课实践
一、行政法课程授课法的构成要素
         现阶段,案例教学已经被普遍的运用在行政法课程之中,其指的是以案例为基础,采取开放形式、互动形式的授课模式,让学生可以融入到案例场景之中,继而通过讨论开展学习活动。详细来说,其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行政法构成要素
         行政法是国内法律体系架构中,最为重要的一个法律部门。在不同的国家中,其概念、所涵盖的内容以及所触及到的范畴等均有所差异。在国外很多国家中,都将行政法视为控权法。然而,由于理解和概念的不同,所以在行政法课堂授课中,对案例的选用也会有所差异。比如,国内学者在课堂授课的时候,会普遍以部门行政管理工作涵盖的内容为主,并且在控权法国家,行政案例的选用多以司法审查案例为主。
(二)案例构成要素
         行政法课堂授课中,所选用的案例应当以真实发生的案例为主。行政法不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来看,繁琐程度以及流程都会有所差异,所以所用案件内容也会不同。比方说,行政执法方面的案件、行政诉讼方面的案件等。
(三)授课要素
         行政法授课指的是行政法课程中触及到的教授和学习相关的活动。授课要素就是参照行政法相关内容所开展的授课活动。行政法课程案例授课的要素中,授课要素最为关键,不能欠缺。行政法案例是人们平时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和发生的案例,如果不将其与课堂授课关联在一起,那么将无法突显案例授课法功用和效果。所以,要将案例授课法的探究重点落于课堂授课之中,换言之,应该将授课活动视为行政法案例授课的重点,不论是课程理论,还是实践案例,都应当要服务于各种授课活动,并且案例授课法是行政法课程授课方法的革新,要想提升案例授课法的速率和效果,应当更新方法论。
二、正确认识行政法课程案例授课法的重要作用和价值
(一)有益于让学生在课堂学习期间,同时学懂法律常识内容以及法律技能
         在行政法课堂授课中,运用案例授课法,不单可以让学生体会到平时生活中各类行政法律方面的问题,以及行政法律相关的纠纷,而且对行政法律方面问题和纠纷的提出、思索、探析、商讨、辩论,一直到最终得出的结果,教师都可以对相关法律内容做出归纳和汇总。除了可以让学生以直观形式轻松学懂法律常识之外,还能够让学生储备如何处理法律问题的技巧,使得学懂法律常识内容以及储备法律技能同步开展。
(二)有益于培育学生独立学习法律内容的能力
         法律相关的常识内容随时都会更新和变化,然而行政法是部门法中的重要构成内容。该学科的体系架构非常繁琐冗杂,学科内容与其他类别的部门法相比照来看,所拥有的变化性也会更强。行政法课堂授课中,教师普遍都会运用案例授课法,这种授课方法是让学生通过个人剖析案例内容,并且将此作为前提下归纳归总法律法规的基本原理,然后让学生获悉独立学习的技巧,以此为今后自学法律内容做好铺垫。
(三)有益于帮助学生消化法律内容,为学生省去大量时间、降低学习难度
         在行政法课堂授课中,教师如果加以运用案例授课法,就会激起学生自行思索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可以学懂更多的法律相关内容,同时将个人学懂的法律常识转变为个人法律信仰中的重要构成内容。如此一来,便可以让学生随时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效性提出疑问,以此来培育学生察觉能力、探索能力。案例授课法的运用,能够为学生供应大量范例,同时也能够为法律评判的基准供应参照的根据,另外还能够激起学生学习法律常识的兴致。
三、行政法课堂授课中运用案例授课法时应避免的问题
(一)教师专业经验与案例授课标准存有显著差异
         着眼于法学案例授课模式的形成、实际运用效果及其目标来探析,这种授课模式不单为教师个人的专业素养提出了新的标准,而且对教师个人储备的法律实务经验也给出了很高的标准。特别是行政法课程的案例授课法,考虑到行政法课程所拥有的繁琐性、综合性,内容的普遍性以及行政诉讼的差异性,对一些在行政法课堂授课中运用案例授课法的教师也提出了新的法律实务经验标准。然而,当前在国内许多高等学校中,有很多行政法课程教师没有在行政部门实践的经历;没有在法院审判期间,从事行政诉讼法官的经验;没有担任诉讼律师的经验;没有参与法律实务工作方面的经验,从而不知晓应当如何运用和开展各类案例教学活动。
(二)案例授课时分配不合理
         在我们国家许多高等学校的法学体系中,根本没有特意设定行政法课程,更没有在行政法课程中特意留出用于研究案例的实践课程,致使在运用案例进行授课的时候,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而妨碍到课堂授课的效果。
(三)忽略了案例授课法的重要作用
         在国内高等学校中,由于一部分授课教师忽略了案例授课法的重要性,觉得在课堂授课中如果运用了这种方法,还会妨碍到授课的总体效果,乃至对这种授课方法产生了怀疑或者不赞同的想法,因此,这些教师觉得传统的理论授课方法会更加管用、可靠。除此之外,还有案例授课法毕竟产生的时间比较短,而且会成为一些授课教师在课堂授课中偷懒的借口。这是因为这些人觉得案例授课法对法律常识的储备量以及综合性标准并不是很高,仅仅注重了详细案例中所触及到的法律问题,然后针对这些法律方面的问题,来培育学生的独自学习能力以及察觉能力,几乎很少关注教授课堂授课的速率和效果,在课堂授课中,教师如果运用这种方法,就会将课堂的主体变为学生,让学生独自学习,认定这就是在为教师“偷懒”找借口。
(四)过分注重法条,忽视了法律原理
         案例授课法的运用,会更加注重对个别案例中触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探析,然而却忽视了如何解读和学懂法律规范和原理,过于关注案例判决中所依照的法律条文,对法律精神以及法律原理的感悟却不够深刻。
(五)注重法律思维和法律技巧,忽视了法律常识的综合性
         在行政法课堂授课中,运用案例授课法时,仅仅将授课重点放在了培育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巧之上,而忽略了让学生学习基本理论或常识内容。


四、行政法课程中案例授课法的组织和开展
(一)行政法案例授课中案例的选用
         1.具有针对性
         具有一定的针对性指的是借助于真实案例来完成课堂授课目标。在选择案例的时候,都要针对课堂授课的内容来选定,并且选用的案例也要参照授课内容来设定,如此才可以将案例授课法的效果突显出来,从而完成授课目标。
         2.具有象征性
         从当前情况来看,行政法相关的案例非常多,在选用授课案例的时候,务必要选用拥有象征性的典型案例,如此才可以汇集学生的关注力,激起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内容的兴致。学生在对案例开展剖析的时候,对案例中触及到的法律相关问题,以及法律关系的辩论等,都可以成为行政案例处理结果的参照根据和评定标准,最后经过归纳汇总来得出规则性的结论。
         3.具有时效性
         由于行政法所拥有的多变性,所以对案例法所拥有的时效性、可靠性标准要更高一些。在选用案例的时候,要随时变化和更新,选用一些可以体现社热点话题的案例,以此来确保学生可以随时获悉行政法律法规的最新理论变更和实践效果。
         4.具有真实性
         不论是案例的来源,还是案例的内容都要拥有较强的真实性。这里指的是行政法课程课堂授课中,所运用的案例尽量是真实发生过的案例,案例基本要素和内容要来自于真实事件。倘若选用的是真实发生过的案例,那么案例的选用就要尽量还原事件,这样可以让学生尽早进入法律职业角色,也会让学生对法学理论的理解更加深刻,从而凝聚学生的注意力,提升行政法课堂授课的效果。
(二)行政法案例授课的组织流程
         1.筹备案例
         案例的筹备是学生在行政法课堂授课中,选用案例授课法的首要任务,是让学生在行政法课堂之外,来筹备和选定新课程中的案例。从普遍情况来看,学生课前筹备好的案例主要有两大类别:其一,案例所触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教师还没有讲解过,这时就需要学生剖析案例中涵盖的法律原理,最终通过教师在课堂授课中针对案例所触及到的法律原理做出归纳汇总。其二,案例所触及到的行政法课程理论内容,教师在课堂授课期间,已经讲授过了,这时则需要通过学生对个人储备的专业常识,来剖析这个案件,然后对加深已经学过的法律原理以及法律内容的记忆。不论是哪一种案例类型,不单要求学生要将筹备工作做全面,而且要求教师也要针对案例来设计案例授课的内容、授课流程,并且在课堂授课期间,还应当要对学生提出的疑问随时做出解答。
         2.商讨案例
         在行政法课程课堂授课中,教师先将课前选定的行政法案例,借助于投影设施展现给学生观看,然后将提前设定好的问题,下发给学生。案例剖析是行政法案例授课中的不可缺少的主要环节,指的是对行政法案例中的真实情况、法律关系、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纠纷问题等做出法律剖析、商讨、归纳汇总的整个流程。在行政法课堂中运用案例授课法的时候,案例授课所拥有的针对性决定了案例给出者是教师,但是案例的剖析过程却需要学生来达成。这也是这种新型授课模式与旧式授课模式存在的显著差异。换言之,要彻底将以前课堂授课中以教师为主体的输入式授课模式,转变为以学生为主体的课堂授课模式。所以,案例授课模式中主体产生变化是必然的。
         3.评价案例
         在行政法课堂授课开展学生商讨案例的时候,需要随时对案例内容做出归纳和汇总。在商讨结束以后,还应当要针对案例中所触及到的法律问题,参照有关的法律条文以及法律原理做出评价,将拥有实用价值的意见和想法随时归总在一起。针对于一些不准确的结论,也要指出其中的问题,并且找出原因,然后鼓励学生继续商讨,唯有如此才可以汇集学生的关注力,激发学生的商讨兴致。
         4.成绩的测评
         案例授课成绩的测评与传统理论授课模式中所运用的测评方式拥有显著的差异。行政案例授课应当要选用多元化的测评机制,对学生的总体实力做出测评。详细来说,应当要选用动静相结合的形式测评机制,其中的“静”指的是考评学生对理论层面法律常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储备量的多少,剖析案例的思路是否正确、方向知否精准、结论是否拥有真实性等;而其中的“动”指的是,对学生的学习自主性以及思索问题的能力做出测评。
五、结语
         在行政法授课模式革新历程中,案例授课法是每一个法学院都重点关注的一类新型授课法,在实际课堂授课中,也受到了教师和学生的普遍欢迎。但是目前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行政法学界对案例授课法都面临一些急亟需解决的困境,从而致使案例授课法的效果无法完全突显出来。有鉴于此,从理论和实践这两个层面对行政法课程中案例授课法展开深层次、全方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是一件值得积极去推动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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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政,男(1982.2-),汉族,河南淮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助教,研究方向:行政法学、高职教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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