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困境及完善路径的研究

发表时间:2020/8/7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第8期   作者:王紫凌
[导读] 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为我们国家和民族不断
       摘要: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为我们国家和民族不断向前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生命力。不论是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还是国家法律的角度来看,儿童少年都是我们大家理应关爱重视的群体,他们的权益应当受到保障。但是近几年来,虐童事件、性侵儿童事件、校园暴力事件等等一系列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层出不穷,引发了社会对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反思甚至是怀疑。事实上,针对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条文并不少,立法也在不断地探索并完善。但是当前这些法律尚且抽象笼统甚至是空白,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呈现出一种无法可依的局面。导致侵犯儿童权益事件无法得到合理的解决,儿童的权益亦是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是一种从国家到社会个体全方位多角度的保护,而本文就将从国家法律的视角来研究对儿童权益的保护。文章主要分为我国目前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存在的缺憾以及最终应当如何寻求完善的路径三个方面。
        关键词: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完善路径
一、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一)宪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于儿童权利保护,宪法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从我国1954年的第一部宪法开始,就注重儿童的一个全面发展,将儿童权利确定为了宪法权利,对儿童给予了特别保护。我国《宪法》的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儿童受到宪法的保护,国家注重儿童的教育和全面发展。宪法从根本大法的角度明确了儿童的宪法权利,充分捍卫了儿童权利的法律地位,为儿童权利的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
(二)各部门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
1.《刑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
        《刑法》是关于儿童权益保护中大众最为熟知了解的一门法律,为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保护儿童最核心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则首先对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划分,十四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刑事责任能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仅仅对八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其次在刑事责任方面,《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都应当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这是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也意味着未成年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刑罚选择上,《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一般也不适用无期徒刑。这也是同以上法定情节一样,是法律的一项刚性规定,没有任何的例外,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总则的从宽原则、不适用死刑原则以及教育感化原则都从未成年人犯罪的角度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利。
        分则从多个罪的受害者角度来保障了儿童的权利。比如在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中,若是未成年人作为受害者,罪犯严重侵害了儿童的权益,那么法条规定都将从重处罚。而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组织儿童乞讨罪是更为直接地将侵害儿童权利的行为入罪,这都体现了国家法律层面对儿童权益的重视和保护。
        可见总则与分则从未成年人犯罪以及未成年人作为受害者的犯罪两个不同的视角为儿童权益提供了多层次的法律保护。
2.《民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
        我国今年出台了中国首部《民法典》,其中多处体现了对儿童权益的保护。首先,对胎儿的权利予以了肯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与胎儿权益相关的内容,法律将拟制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明确了对胎儿的权利保护。此规定为儿童的健康成长提供了物质上的法律保障,属于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民法上的制度保障。
        其次再次着重突出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虐待、遗弃现象频繁出现,因此以法律发声,从法律的角度强调父母子女间抚养赡养关系十分有必要性。同时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加以明确,监护人违反监护义务侵害了儿童的权利,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剥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这对打击遏制虐待、遗弃儿童的行为有着重要的意义。
        最后一点是对未成年人的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一个合理的调整,将以前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从十周岁下调到了八周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现在的儿童无论是生理上的发育状况还是心理上的认知水平都远远高于以前同阶段的水平。将年龄进行下调,可以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使其树立一个权利意识。以我个人看来此次下调的意义是非常深远的,不仅能够从小帮助儿童培养权利意识,更是以法律的手段告诉社会,儿童是独立的个体,他们拥有不可随意侵犯的法律权利。
3.《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
        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采取的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把教育工作放在首位,以教育、挽救为出发点,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及其生活环境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必要时还要进行医疗检查,从而了解每位未成年罪犯的心理,挖掘出他们犯案的动机和根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有针对性地去进行心理开导,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改过自新。这是于成年人的不同之处,诉讼法给予了未成年人更大的机会。
        其次还规定了分案处理原则。在未成年与成年人的共同犯罪中,必须要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未成年人自控能力不足,这样能防止成年罪犯对未成年罪犯产生不良影响。还有不公开审理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在审理时,不对社会公开,不允许旁听和记者采访。《刑事诉讼法》从多方面细节保护了未成年犯的隐私,不仅有利于防止给未成人造成精神创伤,更是考虑其未来的发展。
(三)专门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
1.《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
        我国早在1991年就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这是一部针对保护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专门法,可见我国对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重视。该法主要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原则以及保护内容,同时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等多方面的全面协调保护,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
        仅随《未成年人保护法》之后,我国在1999年又通过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具体规定了各种教育措施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包括但不限于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和矫正,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以及如何预防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等内容。此法对避免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具有十分有效且积极的作用,展现出了国家对于未成年人的未来道路的重视。
3.《义务教育法》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
        《义务教育法》中规定了国家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对适龄儿童少年免除学杂费,保障了未成年人,尤其是贫困地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此项公益性事业自开展一来,一直延续至今,数不清的儿童进入了校园,接受教育,为孩子们开启了一个美好的未来道路,甚至可以说改变了一些儿童的人生轨迹。此法从法律层面上将适龄儿童接受教育作为了监护人的义务,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制度的有效开展。
(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立法情况
        不仅仅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也为了保护儿童的权利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比如类似于《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各类管理性条例,旨在从出版物和公开放映物的合理管控入手,为儿童营造一个良好的文化氛围和健康的成长环境,避免儿童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各地也响应中央的号召,以保护儿童权益为根本出发点,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诸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地方性法规。


        由此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指导,各项法律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相配合工作的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1]
二、我国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存在空白,相关法律操作性弱
        基于上文我国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的阐述,不难看出我国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主要以入罪的为手段。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中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一般以刑法来调整,但是刑法是最严厉的法律,适用条件也是极为苛刻。以虐待儿童为例,不论是家庭成员还是普通人侵害到儿童的权益,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并不那么容易成立,比如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至少轻伤以上,虐待罪不够恶劣也很容易被认定为家庭纠纷。然而在我们实际生活中,有许多情形都是虐待行为实际对儿童造成了难以弥补的创伤,但是又尚未达到刑法的追责标准。那么这该如何处理,法律尚且存在空白。
        然而《未成年人保护法》作为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门法,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近年来频发的幼儿教师甚至亲生父母虐待儿童事件,对儿童的身心都造成了极其深刻且难以抹去的伤害。[2]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家庭和学校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儿童实施虐待,但是这仅是一项禁止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如果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应当如何进行责任承担,也没有相应的惩罚措施。由于没有对儿童虐待进行具体的规定,法条较为原则抽象,所以该法的操作性非常有限。无法对其进行一个有效的惩戒,这样无论是针对当事人还是其他人,都难以起到教育遏制的作用,甚至会导致一个恶性循环。
(二)司法制度不健全
        当侵害儿童权益事件发生时,儿童年龄尚小,作为受害人他们是否清楚了解救济自己权利的途径,答案几乎是否定的。对于严重侵害儿童的行为,比如性侵犯,故意伤害等,公安机关可直接立案侦查,但虐待罪属于亲告罪,在司法实践中儿童自身是很难控诉自己的监护人的,一般只能依靠其他成年人来发现,即使发现由于是亲告罪或者家庭亲情因素等也难以立案。所以当侵害儿童权益的人是监护人是家庭成员的时候,儿童权益的保护就变得异常被动。国家对此类情况缺少主动性,仔细深究也发现没有一个机关或是机构有权利和职责来针对家庭成员儿童侵权案件进行主动的合理的管控,在此类案件中如何有效地保护儿童权益尚处于缺失状态。
(三)未建立儿童权利意识
        总的来说,我国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整个法律体系都没能有效地建立儿童权利意识。这导致了儿童自身和社会大众的儿童权利意识淡薄,父母对儿童权利的忽视,以及大众对家庭暴力的接受和认可。大家依据传统的观念会认为作为父母他们有权利以自己特定的方式来教育孩子,忽略了儿童并不依附于也不属于谁这一事实,他们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法律地位,有其独立的法律权利,即使是监护人也不得随意侵害儿童的权利。正是因为监护人轻微地侵害儿童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惩罚,结果是导致了一部分监护人进一步侵害了儿童权益,比如出卖自己的孩子,遗弃自己的孩子等等,究其根源,很多都是由于没有建立起儿童权利意识,比如大多数出卖自己孩子的父母都会认为孩子是自己生的所以是属于自己的,完全没有考虑到儿童也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所以建立起儿童权利意识,不仅能够从思想上遏制一些人尤其是监护人对儿童权益的侵害,也能唤起社会大众对儿童权益的关注和保护。
       
三、我国儿童权利司法保护的完善路径
(一)制定全面系统的儿童权益保护法律
        针对上文立法的空白,以及目前各项法律的分散性,制定一部全面的系统的儿童权益保护方面的专门法已是迫在眉睫。个人认为完全可以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基础,融合各部法律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内容,再增设对于各种侵害儿童权益行为的处罚措施,从而形成一部全面保护儿童权益的专门法。
        针对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还是由刑法进行调整,而没有达到入刑标准的行为,则由此专门法进行调整。至于具体应当包括哪些行为,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有诸多的禁止性规定,这一方面还是较为完善的,主要空白在于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之后,国家法律层面应当如何进行处罚。制定过程中,对于具体的处罚措施应当认真考虑其是否能够对侵犯儿童权益的行为达到教育和遏制作用,是否能够形成良性的循环发展,是否能有效切实地保护儿童的权益。
        另一个方面是融合各项法律法规中关于儿童权益保护的内容,此时应当将所有法律法规看成一个整体,从宪法到部门法、专门法,以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理清它们之间的层次,确定好它们的效力位阶,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各法律之间存在重复和自相矛盾的地方。这样化抽象为具体,增强了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和适用性,避免了一味从宏观上去倡导口号和宣言。有了个一全面的系统性的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是我们保护儿童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
(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
        建立主动干预侵害儿童权益事件的机构,虽然目前我国还是有诸多保护儿童权利的机构,但是他们大都属于社会组织而非国家部门,没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职责。[3]当发生儿童侵权事件时,没有一个确切的机构来负责处理,各机关之间法律责任不明确,造就了儿童权益受侵却无人救济的局面。所以需要建立一个专门处理儿童权益受侵的机构,赋予其法律权利和职责的同时,确认其责任义务。明确界定该机构的职责范围,以及如果消极处理的相关追责机制。
        同时完善对儿童的法律援助制度。该项制度目前是存在的,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主要运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儿童需要法律援助的情况里,很少得到法律援助,应在法律援助的制度里扩大并明确法律援助的范围。以上两种措施相结合,让更多的儿童有机会得到救助,让儿童权益得到多方位的保护。
(三)建立儿童权利意识
        这是相较于前几项完善路径最难完成的一项,建立儿童权利意识它不仅仅需要法律层面的引导,还需要社会文化理念的更新进步。笔者认为法律作为国家层面的意识,理应起到引导作用,从而带动社会理念的进步。
        首先要完善监护人制度,因为监护人与儿童接触最为密切,也最能影响到儿童。要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督,必要时甚至可以对监护人进行考核,使其从教育中认识到儿童的独立人格和地位,建立起儿童权利意识,随之影响到儿童,让儿童从小便树立起儿童权利意识,这无疑是个良性循环。[4]
        其次学校也是儿童最常处的一个教育环境,老师不仅仅只需要向学生传授学习知识,也应当对儿童的思想进行一个正确的引导。笔者认为将基本的法律课程纳入未成年人的必修课程是非常有必要的,即使不用传授多有理论深度的法律知识,也能让儿童了解法律常识,自身树立一个儿童权利意识,建立法律思维,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四、结语
        经过我国近几十年为儿童权益司法保护付出的努力,非常欣慰地看到我们对于儿童权益的保护无论是国家法律层面还是社会道德层面,都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儿童受侵事件发生发酵,引发了又一轮公众对儿童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反思。不得不承认,尽管目前我国关于儿童权益的保护态度是非常重视和关注的,但实际上无论是法律体系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较多的缺憾。针对这一现象,笔者对当前我国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的困境做出了分析,再针对存在的问题一一对应地提出了一些完善路径,希望能够通过此篇论文为我国儿童权益保护提供一定程度上的参考价值。当然,儿童权益保护需要法律和道德,国家和社会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我们任重而道远,但我们绝不会放弃。
参考文献
[1]祁建建.儿童权益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回顾与展望[N]. 中国妇女报,2020-06-09(005).
[2]王博.论学前教育阶段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D].华中师范大学,2019.
[3]陈统.从“虐童事件”看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D].烟台大学,2014.
[4]马利.家庭关系中儿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云南大学,2018.
作者简介:王紫凌,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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