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结算审核重点及难点探析

发表时间:2020/8/10   来源:《建筑实践》2020年第8期   作者:徐良峰
[导读] 如何在结算阶段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努力提高建设单位投资效益
        摘要:如何在结算阶段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努力提高建设单位投资效益,提升造价咨询服务质量,竣工结算审核的质量是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本文结合结算审核工作中经常遇到问题的经验总结,在充分掌握竣工结算内容和结算审核依据的基础上,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重点及难点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结算审核 主要内容 审核依据 重点及难点
一、结算审核的主要内容
工程结算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送审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充分性;计价方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符合规则,是否计算准确;甲供材料的品种、数量和结算是否正确;④措施费用调整是否有依据,计费基数、取费标准、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正确;⑤各种税金和规费计取是否符合税务和相关管理部门的规定;⑥是否考虑水电费、配合费,计取方式及计算是否准确;⑦是否考虑质量及工期奖罚;⑧索赔和违约金支付的理由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证据是否确凿、完整,费用计算是否正确等。
二、结算审核依据
1、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3)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
(4)部门规章:住建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5)地方政府规章:如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其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贯彻意见。
2、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工程结算审核中最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为建设工程定额。建设工程定额是指在工程建设中单位产品上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的规定额度,反应的是一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条件下,完成工程建设中的某项产品与各种生产消耗之间特定的数量关系。
①全国统一定额:《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②行业统一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水利工程预算定额》。
③地区统一定额:《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14)。
④补充定额:地区性补充定额和一次性补充定额。
3、合同文件及其解释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竣工价款结算相关内容如下: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三、结算审核相关重点及难点分析
        结合工程结算结算审核中经常遇到重点及难点处理,就变更签证、材料价格、暂估价、甲供材以及施工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处理等五个方面的结算审核重点进行分析。
1、变更、签证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审核
        (1)审查变更签证的真实性
        审查变更签证单各方的签证盖章、日期是否齐全。变更签证单是否封单,对有疑点的、隐蔽工程的变更签证应在施工日志、技术交底单等资料中找到记载。变更签证单是否编号,是否存在只报送核增单或随意添加变更签证单、工程内容的情况。
        另外,审查具有法律效率的变更行为是否明确。施工合同上,常因发包人以口头方式要求变更发生争议。最高法院法释〔2004〕14 号第19 条规定,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如果施工合同确实有变更的需要,且对发包人有利,承包人自行变更,但发包人明知该变更却不阻止,则构成默示的施工合同变更。
        (2)审查变更签证依据的充分性
        依据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施工合同文件,对承包商编报的变更签证逐项进行核实,对属于承包风险范围内的以及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变更签证一律不予认可。


        (3)审查变更签证计量的准确性
        首先得复核变更签证发生的时间,明确该项签证是按原设计施工前、施工过程中还是施工完成后发生;确定时点后,按照经确认的签证实施方案,审核签证工程量,确保做到签证计量准确无误。另外,要注意变更工程量与合同内工程量的交叉问题,重点审核有无重复计量、分项工作内容有无重复。措施费变更签证中还需注意审查措施项目与经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有无冲突和不合理。
        (4)审查变更签证计价的合理性
        检查结算中是否严格按招投标文件、合同中变更价款的确定原则执行;检查结算中确定价格的计价程序合法性和合理性;检查措施费的计算是否合理。
2、变更材料价格的审核
材料费在工程造价中占很大比例,材料价格是否合理是我们审核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工程材料询价是结算审核重要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
(1)确定材料价格需要调整的范围,认真阅读招投标文件、合同等相关资料,审查结算中调整价格的材料是否在允许调整的范围内。
(2)审查结算中所列材料的材质、品质、规格、型号与设计和实际完成是否一致,属于承包商原因更换材料的,增加的费用不能列入结算。特别是材料名称、品质、规格、型号容易混淆的部分要重点审查,往往一个小细节的不一致造价相差很大。
(3)对于已有甲方确认价格的材料,应进一步审核该材料价格是否与其市场价格相符,若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则应提醒甲方是否予以重新定价。
(4)对于甲方未核价的材料,认真审查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发票和相关证据,结合相关部门的材料信息价对比,有必要时独立自主的开展材料价格的询价工作。对于新工艺、新材料结合施工工艺、生产供应厂商确定价格。
        总而言之,通过采取市场询价、参考信息价、材料产地实际调查等方式对材料价格进行审核对比,将尽量全面的价格信息提供给甲方参考,最终由甲方及其管理部门共同核定。
3、暂估价:暂定材料及暂估工程
(1)暂估材料价款调整
结算过程中应首先明确材料单价的变化不应影响总承包合同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然后按承发包双方最终确认的材料价格为准计算其与工程量清单中暂估材料单价的单价价差乘以相应工程量得出暂估价价差。如总承包合同中约定这部分措施项目费包干使用,则不调整,如没有相关约定,则价差部分应按相应费率计算其措施费。此外暂估材料单价部分的价差金额还应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等。
(2)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
总承包人和专业分包商签订合同的专业分包工程,应按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有关规定根据分包合同中的相应工程价格或者由发包方和总承包人所确认的价格进行结算。若经确认的价格与原投标时专业工程暂估价格口径一致,不含规费和税金,应扣除原投标时暂估价格及相应规费、税金后,计入经确认的价格及相应规费、税金。若经确认的价格已含规费、税金,则扣除原投标时暂估价格及相应规费、税金后,计入经确认的价格即可。
4、甲供材
对于有甲供材的工程结算,需甲方书面提供经确认的甲供材清单及工程量。结算时,应将按实结算数量与施工单位实际领料量对比,做超欠供分析。若甲供材超供,即最终结算数量小于实际领料量,结算金额中应按市场价格扣除超出部分甲供材费用;若甲供材欠供,及最终结算数量大于实际甲供材领料数量,应重点分析以下四种:
(1)审查有无施工单位自行采购或经甲方委托采购造成欠供情况发生。
(2)确实是施工单位甲供材施工管理到位,造成甲供材料节约的,节约部分的甲供材归施工单位。
(3)投标时,甲供材材料定额含量偏高,造成结算数量大于甲供材实际领料量,欠供部分甲供材应归施工单位。
(4)审查结算工程量计算是否有误,一方面审核甲供材领料单数量是否与实际供货数量一致,另一方面审核实际结算数量是否与现场实际使用数量是否一致。
5、施工索赔与违约责任
施工索赔分为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施工单位可以就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向甲方进行工期索赔与费用索赔,即甲方违约。反之,甲方可以就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或质量缺陷向承包人进行工期与费用的反索赔,即承包人违约。
若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合同工期不得延长,应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延误工期处罚并扣除相关费用。同时,由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涉及的政策性调整及市场价格波动调整的风险也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及要求,应严格执行合同相应条款实施处罚,扣除相关费用。
总之,费用调整本着“谁的风险由谁承担”的原则进行即可。在审核施工单位进行索赔的费用时,应遵循以下几点:
(1)审查结算中承包商索赔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合理,是否依据合同处理以及处理的原则和程序是否合法。
(2)审查索赔的时效性,超过时效的索赔不能列入结算中。
(3)审查结算中费用索赔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遵循下述两个原则:所有赔偿金额都应该是承包商为履行合同所必须支出的费用;按此金额赔偿后,应使承包商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
参考文献
[1] 沈杰.工程估价[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9
[2]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三)[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11
[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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