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中采样环节的探讨

发表时间:2020/8/11   来源:《科学与技术》2020年3月8期   作者:曲伟 王星磊 孙义峰
[导读] 通过长期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对现场采样环节的实践,
        摘要:本文作者通过长期从事环境监测工作对现场采样环节的实践,阐述了现场监测人员的作用在采样环节,以及现阶段从事环境监测工作的对策。
        关键词:环境监测  现场监测 采样

        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测的“生命线”。在生态环境部6月2日上午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柏仇勇表示,对干扰生态环境监测行为,生态环境部绝对“零容忍”,坚持“严查”和“重处”。
        环境监测过程中,最具“化繁为简”的环节就是现场采样环节,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只在这一环节体现。实验室分析阶段,不同的监测人员面对的是一个密码编样的样品,按照既定的分析方法得到一个监测数据,且有加标回收、平行双样、空白样品等质控手段,减少人为的因素干扰,分析方法是核心;在现场采样阶段,虽然,很想说:“采样监测规范和标准是核心”,但真正的核心是现场监测人员。 现场监测人员的作用在采样环节如此的重要,我认为原因由以下几点:
        一 现场监测采集的项目众多,需要多种采样监测规范和分析标准中的采样部分规定,并且不完全一致,使得规范被弱化。
        有经验的采样人员可以使自己的每一个作为都找到一个规范的依据。 以《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采测分离技术导则-采样技术导则》为例,在统合了所有监测项目后,还规定了受藻类影响、感潮河段、冰冻、水深小于 0.5m、多泥沙等多种情况的采样方法。可见不同的监测人员对监测规范和分析标准的理解,在采样部分对数据的可比性的影响。
        一般接到监测任务后,监测人员需要查阅的标准、规范分为三个部分,如下表1。
       
        二 排放单位人为因素的影响。
    大家在监测中一定发现过一些排污单位污染物浓度被处理的格外得低,已经很不经济了。因为排污单位知道你想看什么,怎么达到更好的效果,本能地配合你完成监测任务,比如洒洒水啦、注意关闭车间门窗啦、加药剂等,监测人员也没法说这些是不是正常生产的一部分。 监测规范规定,生产设备在正常运行状态下,采样期间的工况应与当时的运行工况相同,排污单位的人员和实施监测的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1]
      无组织废气监测时,要求排放源负荷应处于相对较高的状态,或者至少要处于正常生产和排放状态。(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无组织排放实行限制的原则是,即使在最大负荷的生产和排放,以及在最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的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监控值亦不应超过排放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因此,监测人员应在不违反上述原则的前提下,选择尽可能高的生产负荷及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稀释的条件进行监测。)[2]。这其中的随机性太大。
        三 现场监测人员人为因素的影响。
    我们就不说现场监测人员与监测对象存在利害关系了(拿了钱弄虚作假),这是我们本身就应该回避和极力避免的。
    自 “两高”发布新的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以来,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已被提出并成为社会共识。这使得排污单位一旦监测超标,后果是排污单位和相关人员不能承受的,那么无效化超标数据就是必然的选择,监测规范性就是抓手,现场监测采样就是主攻方向(实验室部分少有能接触到),投诉、申诉陡然增加,压力隐现。
    四 现场监测人员有能力影响监测数据。
    对于废气、环境空气、噪声监测,由于各种因素的作用,使得其排放有很大的波动性,波动性会覆盖数据的合理性。现场人员甚至可以通过机械地符合标准规范的方式影响监测数据。
    对策措施:
        1、在程序设计上断开利害关系
        尽量不要一线的工作人员参与到和监测对象的利益纠葛中,既是对一线的工作人员的保护,又是对本单位数据可靠性的维护;树立正确的成绩观,为了准确的监测数据会牺牲一定的工作效率,任务磕磕绊绊还总是出现超标的员工也应得到鼓励。
        2、加强思想工作和业务学习
        工作中克服名利诱惑,强化规矩意识、服务意识,处理好与企业的“亲”“清”关系,始终做到廉洁自律。任务内容时有更新、方法标准时有更新、仪器设备时有更新,要求我们的知识结构不能因循守旧,技术能力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查新和加强业务学习,内升业务素质和技术能力。
        3、把记录工作做实做细
        除了使用受控表格做好各环节原始记录、并经质管审核把关之外,注重现场视听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现场监测和采样时,用手机拍照、录音录像企业工况、采样过程、企业签字、样品交接等实况,专人做好资料副本存档保管,留作答疑证据。
       
参考文献
[1]生态环境部?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2] 生态环境部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T 55-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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