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患者隐瞒病情、接触史背后的原因分析及其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20/8/13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9期   作者:王一富 王凤英
[导读] 摘要: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疫情患者不顾一线防疫工作人员的辛劳,故意隐瞒病情、接触史,拒绝隔离,导致与多人密切接触,这不仅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更是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严重破坏。
        广西师范大学  桂林  541006
        摘要:在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疫情患者不顾一线防疫工作人员的辛劳,故意隐瞒病情、接触史,拒绝隔离,导致与多人密切接触,这不仅是对医疗资源的浪费,更是对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严重破坏。究其原因患者隐瞒病情的背后是自身法律知识欠缺的表现、对政府政策的不知情,不信任、患者个人害怕被歧视的苟活心理。唯有大力倡导法治社会,提升公民法律知识素养、加强对政府政策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政府公信力、破除人们对患者歧视的不良之风,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才能更好解决疫情患者隐瞒病情问题,早日控制疫情。
        关键词:疫情;法治知识;政府政策;政府公信力
        疫情如镜,照射出共克时艰的精神气概,也反映出破坏疫情防控的丑陋面貌。在疫情当前有的人加入到抗击疫情一线成为“最美逆行者”;也有的人做网络背后的黑手散布谣言,破坏社会秩序;更有甚者无视法律法规,故意隐瞒自身病情、接触史,不按规定居家隔离,随意出入公共场所,造成病毒扩散传播导致多人被传染,严重影响了国家对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安排。
        一、现状研究
        (一)概念厘定
        患者隐瞒病情、接触史是指患者故意隐瞒真实病情,真实行程、活动,在明知自身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感染病毒后仍刻意隐瞒,主动与周围人群密切接触。
        2020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7号),指出对确诊病人、疑似病人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案例分析
        2020年2月1日,青海通报一名疫情肺炎确诊患者苟某,曾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主动与人群密切接触,被当地警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
        2月5日,福建晋江市检察院发布案件消息称,该市英林镇肺炎患者张某某谎称从其他地方返乡以来,无视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对其提出居家隔离、不得外出的要求,多次外出参加聚会活动,密切接触者多达4000余人,其中多人已被确诊,被当地检察院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
        3月11日,河南郑州“毒王”郭某鹏出国前往疫区,返回后行经多地,不如实报告来往真实行程,不按要求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措施,多次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多人被隔离。目前,郭某鹏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刑拘。
        据最高检消息,截止2020年3月19日,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2375件2964人。其中,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抗拒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病毒传播类犯罪(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14件17人,起诉19件22人。在现实生活中从调查取证到立案侦查再到起诉审判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导致目前造成病毒传播类犯罪案件数据仍然在上升当中。由此观之,肺炎患者隐瞒病情、接触史的形势非常严峻,探究患者隐瞒病情、接触史的原因,并对其分析提出相应对策显得尤为迫切。
        二、原因分析
        (一)法律知识欠缺,无知无畏
        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宣布将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故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以看出现阶段国家针对病毒疫情防控措施是非常严格的,并且我国刑法对恶意传播传染病病原体的刑罚也是相当严厉的。但是在现行的疫情防控工作当中还是发现有部分肺炎患者法律知识欠缺,不了解自身行为已经触犯了严厉的刑罚,对法律知识的无知导致其随意传播病毒,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试想,倘若这些患者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谁会愿意在对自己无利的情况下触碰红线随意传播病毒呢?
        (二)政策宣传力度不足,不知情不信任
        学者宋立根、成军(2003)曾在2003年非典发生之后撰写文章指出地方政府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付财政支出责任,包括事件受害者的救治费用、事件医护及有关人员补贴、事件防治的科研支出。也就是说政府在应对疫情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全盘买单,只有这样患者才会自觉配合政府工作参与到疫情防控中来。
        1月23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通知宣布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2月7日,北京市医保局、财政局针对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报销政策称本市患者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助,不需要个人支付;外地患者的救治费用由北京市医保局先行垫付,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同样不需要患者个人支付医疗费用。因此,无论本市患者亦或是外地患者,肺炎治疗费用将全部由国家和政府买单,患者均可放心就医、安心治疗。
        诚然,在这一次疫情战役中,政府的确做到了对确诊及疑似患者实行费用全免,但是在对密切接触者集中隔离观察期间产生的费用却由被隔离人员自行承担。2020年2月13日,网络上爆出“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隔离群众反映靖边县隔离酒店收费、取暖等有关问题”的消息,消息称有湖北疫区返靖被隔离人员在靖边县靖园大酒店集中隔离观察14天共需支付6132的费用。如此高昂的隔离费用,实在不得不叫一些贫困的疑似患者或密接接触者拒绝承认其接触史自行回家逃避。
        宋芸(化名)是河南信阳某乡镇的公务员,她所负责的乡镇早期也有存在个别人员瞒报湖北旅行史和接触史。她认为,隐瞒者可能存在两种心理。“一些农村居民开始以为治疗肺炎需要花费很多钱,因家庭经济问题对治疗费用存在疑虑,因而可能会瞒报。再者,有些人可能会担心被采取强硬的手段进行隔离,这部分人出于某种恐惧心理也会存在瞒报情况。
        上述事例表明肺炎患者对政府相关的政策不知情,或者因为害怕心理对相关政策不信任,这也是政府公信力不高的表现,因此导致大量患者跑的跑、瞒报的瞒报。文章认为,在高额的医疗费用以及隔离费用面前,许多疑似患者因无力承担巨大的费用,并且不了解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政策,导致这部分人隐瞒病情,拒绝上报接触史、旅居史。而政府在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肺炎疫情面前,不应只承担医疗费用,其他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的费用应同样由政府买单,减少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费用的疑似患者传播病毒的可能,以免造成更大的公共化经济损失。


        (三)以惧为由,规避歧视瞒病情
        风险规避理论指出,当周围发生风险时人们会有意地远离、排斥风险。因此当我们周围有存在肺炎确诊病例时,我们会有意或者无意地远离患者,以期不受其危害影响,然而这也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周围人对肺炎患者的远离、回避,让患者心中产生一种遭受歧视对待的心理。此次肺炎疫情正值春节之际,人员的大量流动是造成病毒快速扩散的重要原因,同时也正是因为过年,导致许多疑似患者已经出现相应症状,但仍不愿接受自己可能被感染的事实,不肯主动上报,希望按照传统平平安安过年,不愿被周围人远离、回避,更不愿节外生枝,因此努力逃避,拒绝配合隔离检查。倘若在过年期间,患者承认自己有疑似症状,从而被强制隔离,则会造成周围邻居的远离、回避,破坏过年热闹喜庆的氛围。综上,患者担心被周围人歧视、远离的苟活心理也是导致患者瞒报病情、接触史的重要原因。
        三、对策研究
        (一)拓宽普法宣传渠道,努力提升民众法律知识素养
        在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法治中国,实现法制化的关键阶段,民众的法治素养日益凸显其重要,培养民众法律知识素养不仅有利于提高民众的科学文化水平,同时对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具有极其重要意义。现阶段我国经过了三十余年的普法实践,民众的法律知识素养已经有了较大的提高,绝大部分民众已经能够掌握自身权利、义务法律关系,但对于一些比较晦涩、少见的法律条文理解仍然不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司法部门应不断拓宽关于突发事件的法律条文宣传渠道,让民众知道在疫情防控期间哪些能做,哪些是违法犯罪的,不断探索民众听得到、听得懂的普法机制,提高民众法律知识素养,避免因为法律知识的缺失而以身试法,造成不必要的危害。
        (二)强化政府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府公信力
        “随着政府政策宣传越来越到位、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信息不断普及,政府每天都会派出宣传车在村子里用大喇叭广播,很多人开始明白这个事态的严重性,就会自觉主动去如实登记信息、接受隔离。”宋芸(化名)说。政府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更应主动作为,可以通过发放政策宣传手册、组织宣传车下乡播放宣传,把党的关怀、党的政策、党的声音真正传递到基层民众中去。此外,政府也应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式,提高政府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质量;政府信息公开透明,对群众关心的问题及时回应,在疫情防控期间如何隔离、是否收费等信息向大众公开,这样才能破除政府在民众脑中“话难听、事难办、脸难看”的刻板印象,让民众切实配合政府工作,提高政府公信力。
        (三)破除歧视不良之风,营造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
        自古以来,中华民族精神始终是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的伟大民族精神。中华民族历史上经历过许许多多的磨难,但从来都没有被击垮,而是在逆境中不断团结一致,奋勇抵抗,越挫越勇。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无数中华儿女一呼即应,奋起为抗击疫情做出贡献。而作为手足同胞的邻里,在面对疫情时更多的是要给予患者关心、鼓励,而不是回避、远离,甚至是歧视患者。身为患者知道自己出现症状后则需要做好自觉隔离和做好防护措施,不故意传染给他人,不仅是对自己健康的保障,也是对他人健康的负责。“隔离病毒不隔离爱”,大敌当前,需要想方设法打败病毒,而不是冷眼对待确诊患者。病毒能暂时将中华儿女隔离在家,却不能将中华儿女团结一心、守望相助的精神泯灭。孟子曾经说过:“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在疫情面前,唯有互相扶持,共克时艰,营造积极守望相助的邻里关系,才能争取早日控制疫情。
        四、结语
        诚然,在应对此次疫情事件当中暴露出国家治理能力和应急管理的诸多不足,但国家在疫情爆发确认之后第一时间采取了诸如“武汉封城”、“调动人民解放军、全国各地医护力量支援湖北、支援武汉”等应急措施也同样可圈可点。当前疫情在中国的高峰期已经过去,绝大部分的患者也已经被发现、收治并且治愈出院,中国的疫情已经基本被控制住,也基本不存在患者隐瞒病情、接触史的问题,但是我们还要继续加强管控,保持高度警觉,严防境外输入,防止疫情二次爆发。“没有一个困难不可逾越,没有一个春天不会来临”,相信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汇聚全国各方力量,决胜疫情之日指日可待。
        注释
        ①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219321.html
        ②引自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况(截至3月19日),https://www.spp.gov.cn/spp/xwfbh/wsfbh/202003/t20200320_456969.shtml
        ③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0-01/21/content_5471164.htm
        ④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
        ⑤宋立根;成军.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财政支出责任[J].宏观经济研究,2003,27+31.
        ⑥引自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http://www.nhsa.gov.cn/art/2020/1/23/art_37_2284.html
        ⑦引自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治工作措施,http://ybj.beijing.gov.cn/swdt/2020_gzdt/202002/t20200217_1643816.html.
        参考文献
        [1]宋立根;成军.地方政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财政支出责任[J].宏观经济研究,2003.
        [2]孙昌乾.浅谈乡村振兴战略下农民法律意识的培育[J].经济研究导刊,2019,No.407,190-191.
        [3]潘俞彤.浅析新时期如何提升政府公信力[J].现代营销(信息版),2020,173.
        作者简介
        王一富,男,1999—,广西玉林人,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在读本科生,研究方向为社会学;
        王凤英,女,1994—,广西玉林人,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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