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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严格落实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提出以下意见。
关键词: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法律责任
引言
推行安全生产承诺制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检查;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的处罚。
1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的界定
1.1责任承担的概念。现如今,我国与建筑活动有关的法律有《建筑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许可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其中控制建筑活动的重要法律是《建筑法》。在建筑活动中,如果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对相关责任人追求其应该负的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事故的法律责任分为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三个类型。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是指建筑工程事故出现后,调查引发事故的具体原因,对事故责任进行科学划分,按照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应该承担的后果进行确定。出现建筑工程事故,会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相关部门要创设专门的小组,对事故原因进行细致调查。通过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确定,谁应该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谁应该负次要责任?对责任者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进行初步划分。如果只涉及民事责任,通常由双方自行解决,不需要司法机关的介入。如果涉及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范畴,则需要相关国家机关的追究实现。
1.2事故责任承担主体。建筑工程事故法律责任承担的主体,指的是建筑活动中,违反相关制度的法人代表以及自然人。建筑活动主体不是单一的,包含自然人、法人。自然人主体,指的是业主、质检人员等。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建筑活动的法人主体由设计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监理单位组成。通常是由多个主体共同违法造成的建筑工程事故,有时候是由单一主体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在建筑活动中,这些主体的违法行为,会引发相关的建筑工程事故,这些主体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法人主体的违法行为引发的事故,由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2建筑工程法律监管现状
我国建筑工程的法律监管,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等诸多层面,可以将其概括为“三法、三条例、两解释”。“三法”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三条例”系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两解释”系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此外,还包括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体系。同时,我国近年来在建筑工程领域还出台一系列新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体现了我国在建筑行业深化改革以及简政放权的决心。但是,现行法律法规不仅存在监管漏洞,而且长时间没有进行修订,无法适应建筑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有关建筑企业的市场准入、监管主体、过程监管、竣工验收等制度,都需要尽快进行完善。以监管主体为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负责建设行业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但建筑工程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往往需要包括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公安消防部门、城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内的诸多部门的共同参与。分散的监管主体虽然具有一定优势,但多主体监管的弊处也是显而易见的,或者争相监管,或者相互推诿造成监管缺失。从监管方式来看,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全方位监督。这种由第三方监督建筑工程质量的特点在于,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事中监督,而政府的监督往往更多的体现为一种事后监督,这就导致部分企业违法违规,铤而走险,出现很多过程质量问题。
3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主要问题
3.1监管主体不统一。建筑工程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其质量对人民的生产生活具有重要影响。“豆腐渣”工程问题相较于建国初期,已经明显得到缓解,但仍不能得到根治。在工程质量监管方面,我国实现了从单一的施工单位内部质量监督机制向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的重大转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主要基于各部门人员的专业优势,实现对项目工程建设的各环节进行质量把控。但建设工程的复杂性、长期性的特点,政府部门的有限人力资源难以实现对建筑工程的全过程监管。同时,由于各部门职能交叉,影响效率,不利于建筑工程行业的健康有序的发展。
3.2立法不完善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工程质量监管的体制和运行机制,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作为建筑行业基本法,《建筑法》在经历两次修订之后,对于备受关注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进行了规范,但是仍有待完善:第一,《建筑法》实施多年,需要着眼于建筑行业发展实际,启动全面的修改。第二,《建筑法》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缺乏系统性,对于其他类型的建筑领域的市场行为缺乏指引、导向和评价。第三,对建筑行业发展趋势的前瞻性不足,难以适应新形势、新问题。第四,无法有效规制建筑行业参建主体间的利益侵袭现象。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建设单位的此等行为缺乏强制力,致使发包方不断损害承包方的利益。“干活的人拿不到钱,拿到钱的人不干活”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建筑工程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亦需要适时修改。
3.3不良竞争问题。现如今我国的建筑市场竞争激励,不良竞争现象较为明显,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多数建筑企业的中标率越来越低。造成不良竞争的原因较多,建筑企业的资质管理不完善,项目招标的资质要求只要是由主业和招标代理单位确定,但是为了确保质量,业主或者建设单位对企业资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使得资质较低的企业没有机会参与投标,中小企业为了跻身市场,只能化身的大企业的分包商。致使这些中小企业的管理水平无法得到提升,企业利润减少,这是现如今建筑市场中小企业的现况。
4建筑工程事故发生的原因
4.1施工单位的不重视。社会高速发展,市场竞争激烈。进度与经济效益便成了施工单位领导关注的重点,而忽略了最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或者只是浮于表面,安全管理机构形同虚设。事故发生后不进行分析,只是认为运气不好,赔钱了事,不去思考事故的警示和教训。施工现场的领导不仅缺乏严谨认真的态度,而且对安全不重视,不对项目部严格考核、检查,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最重要的原因。单独来看,重视生产并没有错,但是安全和生产是并存的关系,在重视生产的同时也要重视安全。不能因为进度而放弃安全。重生产轻安全思想危害极大。不能为建筑工人以及现场管理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事故的发生是必然的。
4.2安全教育、知识培训表面化。按规定,新工人入场到项目部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至少50个学时,包括公司级教育15学时,项目级教育15学时,班组级教育20学时。而实际上建筑工地新工人的入场安全教育很多没有达到要求的学时,甚至入场安全教育只是走个过场,签字拍照就完成了。这样的安全教育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大都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有些项目即使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学习,也浮于表面,没有认真去培训、教育工人。包括项目上的安全技术交底,很多也没有落实到位,只求字签了,确定了,就匆忙开始工作。很多工人仅靠自己的经验工作,时间就是金钱,而让工人把安全抛之脑后,让项目部忽视安全的,正是时间带来的利益。
4.3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疏漏。建筑工程具有工期长、投资大、内容复杂等特征,所以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对管理人员专业能力和水平要求较高。但是,在建筑施工现场实际管理中,缺乏规章制度的规范,导致安全管理工作形式化,不仅无法保障安全管理效果,浪费成本资源,还会埋下安全隐患问题。例如,安全管理内容不全面、责任制度不明确、规章制度落实不到位等,都会影响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质量,影响建筑工程整体质量。因此,为了提升建筑安全事故管控质量,建筑单位需要健全安全管理内容,规范安全管理行为和方法,强调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人员认真负责。
5加强建筑工程监管的法律对策
5.1加大责任追究力度。责任追究是工程质量的最终保障,责任追究是否到位、力度是否合适,对于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就建筑工程而言,违法行为往往伴随着巨额的经济利益,在因质量缺陷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必须提高处罚力度,设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违法成本。道路、桥梁、楼宇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频发,追究的不仅仅应该是施工企业,或者超载车辆等相关主体,规划部门、设计部门、监管部门等相关主体都应该在责任追究的范围。同时,责任追究亦不能走过场,得过且过,除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之外,还应该加大刑事责任的追究力度。以足够严格的法律追究制度保障整个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当前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然而伴随而来却是建筑安全事故的频发不止,这其中不仅包含私人承包的建筑工程,也包括大量的公共建筑工程。大量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频发,凸显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不足。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不统一、建筑企业市场准入不规范、法律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急需解决。因此,立足我国实际,通过设计、施工、过程监管、责任追究等系列制度的完善,构建有效的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5.2完善建筑工程相关立法。加快完善建筑工程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对于界定和厘清监管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总体而言,目前建筑工程监管主体包括两大类:一是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二是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方。针对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职责划分应系统化、全面化、明确化。在明确各自监督管理职能的基础上,应赋予其相应的处罚权,加强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有效管控。同时,还应完善对监理方的责任规范,彻底落实“谁监理、谁负责”的终身责任制度。立足于我国建筑工程法律保障现状,建议全面启动《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系统性解决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市场主体准入、监管主体、原材料保障、竣工验收、质量保险等制度作出明确规定。同时,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修订中,加强对涉及工程质量相关条款的修改和完善,确保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协调性。鼓励地方立法机关结合各地实际,先行先试,通过地方立法,探索建筑工程质量法律保障新路径。
5.3强化建筑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预警管理人员之间应该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探讨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方针,树立“安全施工”管理意识,将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到位。例如,建筑单位构建安全管理会议,定期总结每一阶段安全管理效果,及时改进不足之处,逐渐提升安全事故管理品质。同时,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规范施工人员工作行为,避免因操作失误引发安全事故。例如,建筑单位设置安全施工知识培训,定期讲解“如何安全施工”“如何保护人身安全”“如何规范操作机械设备”等,强调现场施工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激发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在此过程中,培训人员可以通过现场演示、实地教学的方式开展安全教育工作,要让施工人员充分了解安全施工的方式,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保障安全知识培训工作不流于形式,有效减少安全隐患。此外,在建筑施工现场张贴安全生产施工的标语,提醒施工人员佩戴安全护具等防护措施。安全管理人员也应该加强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抽查施工人员个人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施工操作是否规范,每一个细微的措施都不可忽视。如果安全事故已经发生,施工人员和安全人员应该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将损害降低到最小,有效控制事态的发展和蔓延。
6责任承担中的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事故出现后,通常会出现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等后果,要求上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关事故责任,要求主体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构成法律关系,如果建设单位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施工单位没有秉持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出现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情况,质量监督部门监察不到位,造成出现不同程度的工程事故。
6.1认定建筑工程事故责任主体。也就是分析建筑工程事故中的关键因素,对主体违法行为进行合理判决,详细分析事故中的具体原因。如果主体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事故的直接原因,要对违法主体的相关责任予以追究。
6.2认定建筑工程事故责任主体违法行为。分析建筑工程事故的原因,评估主体违法行为的性质,也就是其违法行为在建筑工程事故中作用的轻重。如果主体违法行为是造成出现建筑工程事故的重要原因,主体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如果主体的违法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事故的次要原因,那么主体要承担相关的次要责任。如果主体由于渎职,没有对建筑施工工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制止,违法主体要承担相关的领导责任。
6.3认定损害结果。对出现建筑工程事故后导致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数目多少进行确定。按照人员伤亡数目、财产损失多少,进行科学测定。按照损害结果的等级、主体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对相关事故责任人,追求相应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等。
结语
当前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规模不断扩大,然而伴随而来却是建筑安全事故的频发不止,这其中不仅包含私人承包的建筑工程,也包括大量的公共建筑工程。大量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频发,凸显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的不足。立法不完善、监管主体不统一、建筑企业市场准入不规范、法律责任追究不力等问题急需解决。因此,立足我国实际,通过设计、施工、过程监管、责任追究等系列制度的完善,构建有效的建筑工程质量法律监管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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