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

发表时间:2020/8/18   来源:《城镇建设》2020年4月12期   作者:常占
[导读]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的补偿、群众满意程度、执行效率、执行矛盾及进度方面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摘要: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的补偿、群众满意程度、执行效率、执行矛盾及进度方面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群众不认可导致征地拆迁难以进行。本文从基础概念和理论依据两个角度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简要分析,提出当前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遇到的问题,并从听证制度、补偿制度、执行制度、监管制度及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五个角度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
关键词: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问题;管理策略
         引言:随着经济和技术的发展,很多偏远地区逐渐开始修建铁路,全国铁路建设得到飞速发展。在铁路建设项目开展的同时必然会涉及到土地占用的问题,很多铁路建设项目占用了房屋住宅等土地。所以铁路建设项目与征地拆迁工作是分不开的,如何解决补偿和安置问题是决定征地拆迁能否顺利进行的基础。
一、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基础概念和理论依据
(一)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基础概念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工作,该工作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征地和拆迁,征地和拆迁只是一部分工作,还必须对被占用土地的群众进行补偿和安置。征地是国家为了建设铁路网而征用的土地,这些土地原来属于不同的群众,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建设必须进行征用,随之而来的就是补偿和安置。因为国家强行征收土地则必须保证被征收人的补偿和安置问题,否则不符合征地的意义而属于侵占。拆除是国家征地完成后,对土地上原有的建筑和设施进行拆除,保证该土地符合建设铁路的基本要求。补偿和安置是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国家征地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赔偿土地所有权人相关的保障金,同时还要对拆除住宅的群众予以房产补偿,保证群众土地及房屋被征用后有居住的住宅。
(二)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理论依据
         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理论依据有两个:利益相关者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中将被公共目标的实现而影响的群众称为利益相关者,政府为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即为了实现公共目标而损失了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如果国家对土地所有人能够进行适当的补偿和安置,则可以顺利进行拆迁和重建工作,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可以立即进行铁路建设,各方面的利益都不会受到损害。但是如果土地所有权人没有得到合适的补偿和安置,则不会同意国家对土地进行拆迁,铁路建设工作也迟迟无法进行,土地所有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害。新公共服务理论中将国家的机能定位在实现共同利益方面,国家建设铁路项目为的是提高当地的经济发展,实现的是共同利益。但是这不能成为侵害公民权益的理由,即使是发展共同利益也不能牺牲少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必须重视人们群众的利益,政府需要以服务的角度出发确保人们群众的补偿款和安置房不会受到侵损。
二、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遇到的问题
(一)铁路征地拆迁的补偿不公平
         铁路征地拆迁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如土地法中明确规定了无论任何形式的土地征用必须予以土地所有人补偿。但是当前的问题是,补偿的计算方式落后,土地所有人的实际土地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当今社会经济发展多样化带动了土地用途的创新,土地已经除了种植农作物之外还能当作鱼塘或者种植其他特殊产品,土地的价值不再是表面上的价值,其产生的经济附加价值不能按照土地本身的价值估量。当前国家对于征地拆迁的补偿和安置条件无法补偿土地所有人的实际损失,这对于土地所有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当前土地征用赔偿的资金无法体现公平性,土地所有人在被征用土地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资源,但是赔偿土地的资金却根本未将土地所有人的投入计算在内,这种赔偿方式没有公平可言。而安置赔偿多以回迁房的形式进行补偿,房产的价值计算是最复杂的,不同地段、户型、面积的价值都不同,回迁房的价值不如正常房屋住宅,土地所有人的安置赔偿不公平[1]。
(二)铁路征地拆迁不能让群众满意
         铁路征地拆迁后需要根据规章制度对土地所有人进行赔偿和安置,赔偿款不能让群众满意,安置回迁房同样不能让群众满意。铁路征地拆迁的赔偿款未到土地所有人手中便经过层层剥削,很多土地征用赔偿款被用于弥补地方亏欠的资金漏洞或者代替地方垫付某部分的费用,最终抵达群众手中的土地征用赔偿款不能让群众满意。而铁路征地拆迁确定之后的安置回迁房同样如此,铁路部门确定征地拆迁之后才会开始回迁房的建设,在此期间土地被征用人没有房子可住,额外补偿的租房贴补款也不能减轻土地所有人的租房负担。安置回迁房的建设首先需要立项选择建设回迁房的地方,然后招标施工单位并完成回迁房的设计工作,这个阶段需要浪费一段时间,而实际施工阶段同样需要漫长时间。土地被征用人短时间内不可能得到回迁安置房,回迁房的建设地点多为偏僻地区,不利于正常生活和就业,周围配套的商店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完善都让群众不满意。
(三)铁路征地拆迁工作难以执行
         铁路征地拆迁的流程复杂,执行需要经过多道程序。铁路部门需要提交各种请示和审查报表以及铁路规划用地的表格,准备阶段的程序多导致当地政府需要先进行征地,再同时递交执行文件。当地政府的执行准备工作与实际征地长期存在误差,即使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也无法立刻施工,拆迁工作无法进行。同时当地政府在征地准备的过程中没有专业的文件,导致被征收土地的群众没有得到补偿和安置,群众不会同意征地协议,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很难执行。

铁路征地拆迁工作能够顺利执行关乎到当地政府官员的政绩,很多官员为了提高征地拆迁工作进展,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在未能给予群众适当的补偿和安置之前即想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导致双方矛盾冲突,最后被征地的群众不信任当地政府。政府就征地拆迁协议未能与人民群众达成一致,施工单位无法进行拆迁工作。同时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态度恶劣、执行过程粗暴违法,与当地群众造成严重冲突,阻碍了铁路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执行。
(四)铁路征地拆迁与施工方、建设方之间存在矛盾
         铁路征地拆迁工作导致施工方、建设方、政府、群众都存在矛盾冲突,严重阻碍了征地拆迁工作的执行。政府与建设方需要同步协作才能尽快地完成对土地被征用群众的补偿和安置,但是建设方在项目立项之后就需要按照项目的进度,征地和拆迁工作必须在工期内完成。实际征地和拆迁工作在群众未得到补偿款和安置房之前很难取得进展,所以政府部门与建设方之间产生了矛盾,建设方需要保证施工进度。但是政府方面的补偿款发放和安置房的建设需要大量的时间,这就严重影响了建设方的进度,最后政府方面导致建设方的进度滞后。若政府选择强制拆迁,将会加剧群众与其他部门的矛盾,更不利于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同样离不开施工方,施工方的效率与政府效率同样相互影响,任何一方的效率低下都会影响另一方的进度。所以铁路征地拆迁工作中施工单位与政府部门同样经常产生矛盾,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如果损害了当地群众的利益,同样会与群众产生矛盾,最后影响施工单位的进度[2]。
(五)铁路征地拆迁进度缓慢
         铁路征地拆迁工作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如房型非法改造,不符合实际拆迁条件,还有很多拆迁房属于国有房产,实际拥有人没有房产证等证件,所以无法得到房产拆迁的补偿。土地被征用人无法得到拆迁补偿款,自然会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因为这些土地被征用人明白,这些房子拆迁之后他也拿不到补贴,还会失去现有的住宅。铁路征地拆迁过程中会遇到一部分年龄较大的老年人,这些人只是单纯地不愿意自己的老房子被拆除,根本不愿意与铁路征地拆迁人员协商补偿和安置条件,这些原因共同导致了铁路征地拆迁进度缓慢。施工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噪音和建筑垃圾,周围的居民生活质量受到影响,影响了正常征地拆迁工程的进展。如果铁路征地拆迁需要征用事业单位的土地或者房屋,拆迁进度会更加迟缓,企业与群众个人不同,群众个人的补偿和安置计算和协商都比较容易,企业的补偿计算方式困难,而且征地拆迁后会对企业造成巨大影响。企业机械设备、厂房建设安置、企业土地征用补偿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征地拆迁的进行。
三、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策略优化
(一)完善听证制度保证铁路征地拆迁的公平性
         国家需要从法律方面对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的补偿和安置策略进行修改,保证土地被征用人的投入资金可以得到合理的补偿,单方面对政府有利的法律无法得到群众的认同,也不具备公平性,这样的法律法规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意义。土地被征用人的补偿和安置规定越公平,人们群众对征地拆迁的阻碍就越小,铁路建设项目对征地拆迁的管理就越容易[3]。
(二)完善补偿制度保证铁路征地拆迁让群众满意
         铁路建设项目需要完善实际执行的征地拆迁补偿制度,让土地被征用人可以得到应得的补偿款,防止中间部门克扣补偿款,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国家需要明确出台相关法律规定各地方政府不得截留或者征用铁路征地拆迁的补偿款,补偿制度越完善人们群众就越满意,铁路征地拆迁补偿的执行就越顺利。
(三)规范铁路征地拆迁的执行制度
         国家应该规范铁路部门的征地拆迁执行制度,各单位禁止为了保证施工进度而置人们群众的利益而不够,施工单位必须要在人们群众得到补偿款和安置措施之后才能进行拆迁工作。铁路征地拆迁部门必须先对征用土地的面积进行准确统计然后上报拆迁部门,准确按照土地的实际经济利益赔偿土地所有人的损失。同时寻找合适安置土地及施工单位,为土地被征用人建设拆迁回迁房。执行制度越规范,各方面的利益都能够得到保障,施工进度也不会因为各方面的原因而超出期限范围。
(四)加强对补偿款发放和回迁安置的监督管理
         铁路征地拆迁部门需要建立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监督管理部门,专门监督不按照规章制度征地拆迁的官员,防止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土地被征用的群众产生冲突。监督管理制度的确立可以防止土地征用拆迁部门强制征用土地、政府部门克扣土地征用补偿款,还能保障安置回迁房的质量[4]。
(五)提高征地拆迁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
         铁路征地拆迁部门必须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征地拆迁管理人员的法律基础,保证工作人员按照工程流程执行征地拆迁的各项工作,降低土地被征用人与各部门产生冲突的几率。土地被征用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则不会阻碍征地拆迁工作的进行,各部门的工作效率会得到提高。
结论:综上所述,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存在补偿不公平、群众不满意、难以置信、矛盾多、进度缓慢等问题,铁路部门可以通过完善听证制度保证铁路征地拆迁的公平性、完善补偿制度保证铁路征地拆迁让群众满意、规范铁路征地拆迁的执行制度、加强对补偿款发放和回迁安置的监督管理以及提高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等策略,共同提高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管理的效率和质量,保证群众对公平的征地拆迁制度满意。
参考文献:
[1]宣继胜.简析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全过程审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对策措施[J].安徽建筑,2018,24(03):355-356+358.
[2]赵朗.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有关思考[J].居舍,2018(09):147+164.
[3]林晨静.南龙铁路三明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D].福建师范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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